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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品价格监管系统的研究——基于两大零售巨头价格欺诈事件视角

2012-08-15杨鹏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家乐福沃尔玛欺诈

□文/杨鹏欢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一、前言

在最近两年开展的市场价格监管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一些城市的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门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投之以桃,却没有换来超市的报之以李。深陷媒体漫天的追问,家乐福沃尔玛表现出的更多是对消费者的冷漠。

国家发改委披露,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家乐福、沃尔玛超市门店共达20多家,罚款总额达到了950万元。减去沃尔玛超市被处罚的3家门店,家乐福超市被处以罚款达800万元。家乐福超市也对发改委公布的最终处罚结果做出回应称,“对低标价高结算的现象继续进行‘5倍退差’的赔偿,公司内部展开的价签检查工作也将一直持续。”沃尔玛也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向受到影响的顾客表示歉意,表示将严肃处理问题案例。公司已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深入核查,对相关问题严肃处理,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虽然这次价格欺诈风波看似已经过去,但它透露出的问题却值得人们反思,完善商品价格监管系统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价格欺诈问题的原因

此次价格欺诈事件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整的低价位定位导致消费者的依赖。价格是消费者选择购物场所最敏感的购买因素,因此价格比拼一直是零售业的竞争焦点。于是,围绕着价格的打折让利、返券、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等商场促销手段粉墨登场,层出不穷。而全球大批量的采购,就需要保证90%的商品从厂商处直接购买,并形成35%以上的自有品牌商品,才能使分销成本降至总销售额的3%以下,以形成绝对优势。零售巨头沃尔玛实行的就是全球化大批量的采购。沃尔玛不仅仅是一家等待上游厂商供货、组织配送的纯粹的商业企业,而且也直接参与到上游厂商的生产计划中去,与上游厂商共同商讨和制定产品计划、供货周期,甚至帮助上游厂商进行新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这就意味着沃尔玛总是能够最早得到市场上最希望看到的商品,当其他零售商正在等待供货商的产品目录或者商谈合同时,沃尔玛的货架上已经开始热销这款产品了。这种产业链同时对沃尔玛增进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目前沃尔玛全球采购在中国直接或间接增加的就业机会达到100万人。这一切也导致了消费者对这两个零售巨头的信任和依靠,不会对其价格产生怀疑。

(二)价格监管部门的失职。价格监管部门的失职对这一系列价格欺诈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现在监管力度和惩处力度都不够。为了维持和外资零售巨头的和谐关系以及本地经济数量指标,监管部门往往对类似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价格欺诈事件的变本加厉;违规的成本低价实际上助长和刺激了沃尔玛和家乐福等国际零售连锁巨头们在中国的投机心态和行为。以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对这两家超市企业最高处罚50万元为例,仅根据家乐福的数据显示,2008年家乐福在华134家门店,销售额为338亿元,单店年销售额2.52亿元。显然,看似颇高的50万元的罚款对于家乐福而言只是九牛一毛。不仅如此,本次国家发改委是责成相关地方价格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沃尔玛和家乐福都是地方的纳税大户,当政绩与消费者权益相遇时,地方政府能够做出怎样的选择答案似乎不言自明。由此,不得不担心家乐福和沃尔玛是否真正能从这次处罚之痛中变得规矩起来。

三、完善商品价格监管系统的建议

(一)建设全面快捷的价格信息系统。一是加强对主要商品供求关系和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快捷的国家省市县价格信息监测平台,及时发布主要商品的价格参考信息;其中也包括对严重灾害天气、地缘政治变化和美元汇率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全国主要大城市,都要建立重要商品的监测和预警体系;二是加强价格监测力量,配置现代化的价格监测设备,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前瞻性。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实行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制度,为及时有效地调控市场价格发挥基础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价格依据。

(二)建设广覆盖的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一是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目前,绝大部分价格违法行为是通过价格举报或群众反映问题来查处的,今后要增加价格举报平台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畅通渠道,使其家喻户晓,人人都能掌握;二是在有条件的商场、超市推广采用GS1系统(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运用此系统与价格监测举报联系起来,提高效率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情况沟通;三是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设立价格监督站,落实人员、办公地点、工作职责、监督电话,发挥农村价格监督岗作用。

(三)建设及时准确的法制建设系统。一是完善放开商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抓紧对现有的价格法规的修正、充实,解决部分条款概念模糊、内容不全、界定不准、约束力小、操作性差的问题,使企业价格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循和群众监督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同时,在法律上赋予物价部门行政执法中的直接强制手段,如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冻结银行账号和通过银行强制划拨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变卖处理相关商品的权力,以切实增强价格行政执法的威摄性、有效性。尽快建立门类齐全、概念准确、层次合理、内容协调、震慑力大、操作性强的价格法律体系,把价格行为置于法规约束、市民监督之下。二是借鉴外国价格法制经验。国外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相对较发达,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价格欺诈有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为完善我国经济法对价格欺诈的规制提供了宝贵资源。我国经济法欺诈理论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它并不要求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只要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即可。这种欺诈理论突破了民法欺诈理论的界限,更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然后,再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三方面来具体规制。尽早出台《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三是出台执法指南。针对执法任务主要在基层,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要认真研究执法实际,出台价格执法办案指南。

(四)建设高效运转的执法办案系统。从放开商品价格违法的多重性、综合性和隐蔽性来看,在未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之前,建立物价、工商、城管、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公安、审计、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动的机制,信息通报共享,力求打击一批,威慑一片,规范行业。从长远来看,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建立宽覆盖面的市场经济违法举报信息平台,打破市场监管部门分割局面,实行综合监管。

(五)建设发达广泛的行业自律系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价格协会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的要求,这是发挥社会监管力量对放开价格实施有效监管制度的一个举措,是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目标的组织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虽不具有类似法律的强制力,但其作用很强,甚至强于执法判决,因为一个企业被开除会员资格,意味着它丧失了信誉,难以长期发展。因此,要鼓励行业内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提高协会的覆盖面,增强民主运作,通过行规行约强化行业组织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自律行为的管理。

(六)建设准确开放的信用系统。一是建设生产者、经营者信用体系,扩大公众对经营单位信用的知情权。根据对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检查情况、价格跟踪监测情况、价格举报记录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社会调查情况及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运行情况,参考其他部门和组织发布的经营者信誉等级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二是建立价格授信制度和信用发布制度。价格授信是推动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协同价格协会、行业协会试行价格诚信等级评比,逐步把价格授信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为基础,并通过组织社会力量开展问卷调查、消费者代表评议、媒体公示等多种办法对经营者价格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比,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科学,促进价格诚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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