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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雍正帝“豁除贱籍”政策

2012-08-15卢忠帅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贱民雍正帝雍正

卢忠帅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贱民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或传统观念公认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特别低下,没有独立人格并处于社会底层,主要从事服侍性行业的个人或社会群体。在我国历史上,贱民随着等级的产生而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不同历史时期,贱民的种类不同。至明清时期,贱民的类型逐渐固定,总体上可分为两类: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传统型贱民,如奴婢、娼优、隶卒等;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人们传统观念上公认的,多集中于某一特定区域的特殊型贱民,如乐户、丐户、伴当、世仆、疍户、九姓渔户等。明清时期,迫于贱民的反抗和维护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开始对贱民政策做出调整,采取人性化措施,一定程度上解放贱民身份。但这些调整是局部的,比较简单,而真正大刀阔斧地调整贱民政策的,则是雍正帝。学术界目前关于雍正帝“豁除贱籍”政策的研究,多散见于相关专著中,缺乏系统研究。本文依据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及其他相关史料,对雍正帝“豁除贱籍”政策推行的原因、过程、意义及局限性等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以求证于方家。

一、“豁除贱籍”的原因

雍正帝实行“豁除贱籍”政策,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清初,社会中多种矛盾并存,如满、汉之间的矛盾,中央集权与地方绅衿之间的矛盾,贱民与良民之间的矛盾等。雍正帝“豁除贱籍”政策的推行,是迫于解决上述矛盾的需要。

第一,由于清朝是满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加之“剃发”、“圈地”、“投充”、“逃人法”等错误政策的实行,使满汉间的民族矛盾十分强烈。后虽经过政策调整,有所缓和,但汉族民众对满族的统治,仍有很大的不满情绪。而革除由汉族统治者所创设和推崇的贱民制度,会赢得汉族广大劳动人民对满族的好感,消弭他们的反满情绪,缓和满汉矛盾,巩固统治基础。第二,清初,地方绅衿势力加强,威胁到中央集权统治。“豁除贱籍”有利于打击和削弱地方绅衿势力,因为他们主要靠贱民为其服务,贱民数量增多,地方绅衿实力就会增强。第三,由于贱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最低,长期受到良民尤其是统治者的欺凌,因而产生了不满和反抗情绪,良贱矛盾尖锐。明清之际,贱民反抗斗争不断,如响遍全国的奴变,丐户通过合法途径的反抗斗争,疍户的暴动等,“豁除贱籍”有利于消弭贱民的反抗情绪,缓和良贱之间的矛盾。

2.推行改革政策的需要。康熙帝虽然在文治、武功方面取得了杰出成就,但晚年由于采取了“宽仁”的施政政策,使国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吏治败坏、贪污横行、财政紊乱、国库虚耗、朋党纷争等。雍正帝即位后,面对父亲留下的弊政,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豁除贱籍”便是措施之一。

首先,“豁除贱籍”具有移风易俗的效果。雍正帝对于康熙末年朝政的败坏一目了然,曾说:“朕在藩邸四十余年,凡臣下之结党怀奸,攀缘请托,欺罔蒙蔽,阳奉阴违,假公济私之习,皆朕所深知灼见。”[1](卷四十七,雍正四年十月庚申)欲改变这种不良风气,就需移风易俗。而“豁除贱籍”,正是移风易俗的需要。因为贱民政策是一项传统的弊政,大量使用贱民,会使统治者产生骄奢淫逸的情绪而导致国家灭亡,明朝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雍正帝就曾说过:“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如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所以励廉耻而广风化也。”[1](卷五十六,雍正五年四月癸丑)

其次,有利于配合其他改革措施的实施。面对康熙朝遗留的弊政,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除“豁除贱籍”外,还有清理库银、耗羡归公、摊丁入亩、士绅一体当差纳粮、改土归流等。而“豁除贱籍”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如“摊丁入亩”政策。入关后,满洲贵族大量兼并土地,致使大批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沦为贫民,交不起丁银,使得传统按丁征税的政策难以实施,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为了克服这一问题,雍正帝采取了“摊丁入亩”的政策。摊丁入亩,就是将人丁应纳的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也就是按土地量征税,这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而“豁除贱籍”政策的实施,贱民变良民,他们可以从事农业、工商业活动,要和其他良民一样向国家缴税,这必会增加国家的税收,在某种程度上配合了“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

3.树立政治威望的需要。雍正帝即位后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康熙帝在位六十一年,平定三藩叛乱、收复台湾、击退沙俄入侵,平定准格尔叛乱,文治、武功显赫,在人民心中的威望很高。而雍正帝要想赶上或超过康熙,就必须采取措施,做出成绩,来提高个人威望。另一方面,雍正即位后统治不稳,特别是关于其即位权真伪的争论,使其特别需要通过提高个人威望来得到群众支持。“豁除贱籍”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他提高个人威望。因为贱籍的豁除,使被豁免的贱民无不感恩戴德,这有利于收买人心,正如乾隆帝所说:“明初绍兴有惰民,靖难后诸臣抗命者,子女多发山西为乐户,数百年来相沿未革。一旦去籍为良民,命下之日,人皆流涕。”[2]6168-6169

二、“豁除贱籍”的过程

雍正帝即位后,对特殊型贱民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豁除贱籍”运动,具体过程如下。

1.乐户贱籍的豁除。乐户古来有之,是专门以歌舞娱人者,可分为官乐户和民间乐户。雍正帝豁除的主要是民间乐户,即散布于山西、陕西等地的乐户。

雍正元年(1723)三月,监察御史年熙给雍正帝上了一条请求豁除山、陕乐户贱籍的奏折:“山、陕两省有所谓乐户者,另编籍贯,世代子孙娶妇生女,逼勒为娼。无论绅衿、贡监以及土豪地棍呼召,不敢不来,侑酒宣谣,百般贱辱。即有一二爱惜廉耻者,欲自附于良民,而本地之人断不相容。且其祖先,原属清白之臣,因明初永乐起兵未肯附顺,遂将其子女发入教坊,编为乐籍。普天之下,莫非赤子;雨露所施,遍及昆虫草木。而若辈沉沦丑秽,自新无由。言念及此,殊堪悯恻。臣愚以为留之既无益于国家,去之实有裨于风化。伏乞皇恩特沛,立赐削除。”雍正帝非常赞同,批曰:“此奏甚善,该部议奏。”[3]172部议的结果是:“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易革除,使数百年相沿陋习一旦廓清,并通行各省一体遵依。从之。”[4](卷二《除山、陕乐户》,102-103)部议获准后,雍正帝颁布谕旨:“各省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2]6375自此,乐户贱籍得以正式豁除。之后,各地掀起了“豁除贱籍”的浪潮。

2.丐户贱籍的豁除。丐户是生活在浙江、江苏、上海一带的贱民群体,其中以浙江的宁绍平原和江苏的常熟、昭文二县最为集中。不同地区的丐户,有不同的称谓,他们在户籍上被列为丐籍,故名丐户。

雍正元年(1723)七月,巡视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噶尔泰奏请豁除堕民丐籍:“今奉特旨,巡视两浙,惟有绍兴府属之八邑有所谓堕民者,细问土民并查绍兴志书,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其内外率习于污贱无赖,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四民所籍彼不得籍,四民中即所常服彼亦不得服,特别以辱之者也。又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旧志:帽以狗头状,裙布以模,不长衫,其门曰丐。自言宋将蒋光瓒部,以叛宋,故被斥曰堕民。男子只许捕龟卖汤逐鬼为业,妇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嫁,为人髻冠梳发,或穿珠花裙走市巷,兼就所私,污秽不堪。贱辱已极,实与乐籍无二。间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贱之。奴才细思,此辈在宋有应得之罪,处之固宜。今已堕落数百年,生息繁衍,岂皆尽无廉耻?实因无路自新,若非皇恩浩荡,放出轮回,生生世世终埋孽海。奴才仰体皇上好生之德,昆虫草木一视同仁,伏乞特沛恩纶,请照山、陕乐籍,一并削除。”雍正帝对此也非常赞同,命“该部议奏”[3]652-653。部议不同意削籍认为:“捕鱼卖饼穿珠作媒,具系贫民糊口常业,较之乐户另编籍贯逼勒为娼不同,若行削除,终致失业。”[4]。雍正帝认为:“此亦系好事,部议毋庸议。”[5]96至此,堕民丐籍得以豁除。

八年五月,江苏巡抚尹继善奏请户部豁除江苏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丐籍:“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旧有丐户,不得列于四民。迩来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于编氓。”户部认为“应从所请”,雍正帝也“从之”。[1](卷九十四,雍正八年五月丙戌)常熟、昭文二县丐户的贱籍得以豁除。

3.伴当、世仆贱籍的豁除。伴当、世仆是指世代继承奴仆身份,隶属于主人并为其服役的贱民。主要分布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以皖南地区最多。

雍正五年(1727)四月,雍正帝提出要为安徽省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豁除贱籍:“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下贱,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服役,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皆得加以棰楚。迨讯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朕得诸传闻者,若果有之,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随后下旨安徽巡抚魏廷珍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魏廷珍奏请应区别对待:“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1](卷五十六,雍正五年四月癸丑)雍正帝批准了魏廷珍的建议,伴当、世仆的贱籍得以有条件地豁除。

4.疍户贱籍的豁除。疍户是指生活在我国南方沿海、沿江上的水上居民,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和广西,另外台湾、浙江也有分布,以广东为最多。他们被列入贱籍,属于贱民阶层。

雍正七年(1729)五月,雍正帝发谕广东督抚:“闻粤东地方,四民之外,别有一种名为蜑户,即瑶蛮之类。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道俱有蜑船,生齿繁多,不可数计。粤民视蜑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蜑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著该督抚等转饬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蜑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以负朕一视同仁之意。”[1](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壬申)此谕旨豁除了疍户的贱籍,使他们走上了自新之路。

5.九姓渔户贱籍的豁除。九姓渔户是指世代生活在南方江、湖、河上的一种水上居民,因主要有陈、钱、林、李、袁、孙、叶、许、何九姓而得名。他们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西两省,其中以钱塘江沿岸州、县最为集中。他们户籍单列,属于贱民阶层。关于九姓渔户贱籍豁除的问题,虽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但乾隆三十六年(1771)颁布的一项条例中记载:“至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削籍之乐户、丐户),悉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6]1008可见,雍正帝豁除九姓渔户贱籍的举措,是存在的。

三、“豁除贱籍”的意义及局限性

雍正帝“豁除贱籍”,是出于巩固统治的目的,但仍具有积极意义。第一,提高了贱民的地位。贱籍的豁除,使良贱有别这种象征不平等的标志从贱民身上削去了,政府从法律上正式取消了对贱民的压制,为他们脱离贱籍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取得了与良民平等的地位,只要依照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会像良民那样过正常生活。第二,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贱籍的豁除,使贱民阶层几百年来的积愤得以抒发,奴性得以削减,生活欲望增强,社会活力增加,创造力在某种程度上有所解放。可以说,贱民的解放,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解放,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第三,削弱了人身隶属关系。雍正帝即位后,实行一系列改革措施,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松弛趋势的需要。“豁除贱籍”的推行,也适应了这一趋势,有利于巩固统治。

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及政策本身等的局限性,“豁除贱籍”政策仍具有不彻底性。首先,贱籍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豁除。良贱之别是封建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造成的,而等级制度又深深地根植于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之中。所以,只要封建制度存在,贱籍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豁除。后来,由于顽固势力阻挠与反对等原因,豁除条件变得相当苛刻。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颁布的一项条例规定:“山、陕等省乐户、丏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乃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6]1008按照此条例规定,贱民改业与应考的条件十分苛刻,这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由于没有解决贱民的再就业问题,他们又没有从事其他职业的能力,所以要想生存,仍需从事“贱业”,如鲁迅在《我谈“堕民”》中的述:“我还记得民国革命之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7]

总之,雍正帝即位后,出于缓和社会矛盾、改革需要及树立威信等目的,对“贱籍”加以豁除,这提高了贱民的身份地位,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但由于社会制度及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豁除贱籍”政策具有很大的不彻底性。

[1]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朱批汉文奏折汇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

[4]萧奭.永宪录[M].朱南铣,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59:131.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起居注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3:96.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中华书局,1991.

[7]鲁迅.我谈“堕民”[M]//鲁迅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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