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社会融资结构化运作现象思考
2012-08-15戴莉芬李成青
戴莉芬 李成青
一、当前的社会融资结构化运作情况
为有效治理通货膨胀,我国货币政策2010年底由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向稳健货币政策,并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等指标工具,由此造成银行信贷收紧、企业融资来源普遍渠道收窄、社会融资利率高企的状况。在银行资金收缩、企业前期加大投入造成营运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由于货币投放逐渐收紧,出现大规模实体经营企业排队等银行安排贷款的现象,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难度增加,因此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市场。
据中金公司近日公布的研究报告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在银行资金全面收紧的大环境下,为牟取暴利,目前已出现借款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后再以高利率转贷,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并从事商品期货炒作、房地产投资等高风险领域,从而赚取高额利差的融资结构化运作现象。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额成本,借款人在获得贷款资金后更多将其用于能够带来高额回报的资产投机。去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发生的企业危机很大程度是由于疯狂的民间高息借贷和投行行为造成,如温州跑路的企业老板并不是因为从事的实体企业经营出现资金链断裂,其实际控制人出现资金问题主要是因为涉足了民间借贷的融资活动,即以较低成本借入资金后,以较高的价格贷出资金的疯狂炒资金行为。由于更多的投机行为加速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而利率的上升也催生更高风险的投机,因此,实体经济在恶性循环过程中更加趋于空洞化,其融资风险已逐步向银行传染,并极易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
二、融资结构化运作基本模式
在信贷资金投放收紧的背景下,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借款人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的融资结构运作行为。
1.内保外贷模式。由内地借款企业利用境内宏观调控的“泄露效应”,利用自身的信用及资产抵押的方式,在内地银行为境外的关联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为此绕开境内的信贷政策,在境外获得贷款后,资金回流内地再转手至民间借贷市场。香港为内保外贷操作模式的主要地区,目前香港市场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仅为2%-3%(视担保方式和企业而定),而企业在境内银行贷款利率一般在7%-9%左右(小企业更高达11%),在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一般达30%,更甚者高达60%以上。如A企业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B企业,由于目前香港银行业的流动性充裕,一般贷款利率仅为2.5%左右,B企业向香港的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由内地的A企业(实务中也可以为关联企业)在内地银行金融机构存入100%保证金开立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为香港的B企业进行担保,此种形式的融资业务在内地及香港均为低风险业务,审批通过率很高,国内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由此可获得1%的收益,同时人民币仍处于升值的进程,企业还可获得汇差收益。B企业在香港获得资金后,通过地下钱庄等各类渠道向国内渗透,再转手融资借出,获取资金的高额利差。
2.关联交易模式。借款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背景创造贸易往来的方式或是以关联交易方式套取银行资金。由于其方式企业存在较大的自主支配空间,已成为目前融资运作中一种较为便利的选择,其中国内贸易较国际贸易便为便利。如国际贸易方式中,国内的企业与境外的关联企业签订出口商品合同,虽然企业通过虚设交易背景,在合同之外仍需要取得报关、营业税交纳证明等才能获得海关的出口凭证,以备银行查验,该项成本大约占出口总额的5%-9%不等,因此,企业选择的大多是可以拿到最高出口退税的行业作为人民币回流渠道,以弥补贸易成本。回到国内的人民币开始流入民间信贷等回报高的行业。而国内贸易方式,则不像国际贸易方式需要经过海关,相对而言其造假成本较低,企业可通过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其主要成本在于缴纳税款,取得增值税发票,但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在一个月内可以注销,企业在银行融资阶段先取得发票,融资后即注销发票,从而避免增加成本,由此套取信贷资金再转手融资借出。
3.商品贸易重复融资模式。借款人对于同一商品贸易项下的业务重复在银行办理融资套取信贷资金,特别是借款人经常选择银行所接受能够快速变现、单位价值较高、适销性好的商品(如有色金属、大豆、石油化工产品等)进行交易,由于信用证结算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具有一定时间差,且对于经营较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银行能够取得一定量的授信额度,为此,企业在购销合同签订后,企业会根据自身的银行授信情况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用于采购货物,从而以最小的对价取得货物(如缴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免交保证金但能够提供部分担保),在货物到达后,企业又将货物进行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由此一单交易为借款企业赢得两次融资机会和两笔融资款项,而这些款项在信用证未到期前,就归借款企业自由支配。如近期铜、大豆的贸易市场存在这种情况最为突出。
4.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人民币跨境结算是当前政府主推的政策,主要用于企业跨境贸易之间的业务结算,但在目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中,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结算,因此,跨境人民币结算容易出现贸易融资的套利现象,据估计,目前进口的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大约有80%来自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对于境外企业银行难以摸清交易是否真实贸易,只要有符合银行的合同单据即可办理,人民币货款可以通过跨境结算的方式回流到国内(如以预付款的方式),或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来创造人民币的回流渠道,并进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
5.大型企业以自身信用高额融资模式。目前经济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小企业抗风险性较弱,银行对小企业的融资投放更加趋于审慎,银行资金仍主要投向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凭借自身的实力从银行进行融资,转手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并且实力良好的大型企业银行融资价格相对较低,由于缺钱的小企业太多,为此,借款人通过商品低价出售快速回笼资金再以高息出借资金,或是以较大金额取得银行融资再转手拆借出去等方式都用于“转贷”,从而赚取资金差价。
6.通过虚假形式套取资金。目前借款人通过虚假形式套取资金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粉饰财务报表或是验资报告等,从而粉饰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使其达到银行融资的准入要求;二是通过虚假或空头单证,如发票融资业务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取得融资后,注销增值税发票,以虚假的贸易行为取得融资。
三、相关风险管理思考
融资结构化运作不扰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增加商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增加信贷风险的传染性,从而严重威胁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融资结构化运作中,借款人的终端贷款客户一般的经济实力不高且由于贷款转手后借贷成本高,加上其运作的链条长,涉及企业多,极易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同时由于融资结构化运作均处于地下状态,调控政策对此类行为完全无效,从而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对此,亟待政府及银行加强对融资结构化运作的风险管理,防止风险的传染和蔓延。
(一)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
银行在具体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通过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与审查,严管贷款资金发放、封闭式管理贷款的方式,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1.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核。认真调查分析企业的运行模式,掌握贸易链条的真实性,分析商品采购和产品销售在品种、数量上是否合理匹配,合同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销售回款路径是否简洁清晰、便于监控;审查与下游终端客户足额的合同、订单或发票,了解最终用户的信誉状况及支付能力;特别要关注企业的购销异动情况,分析是否超出实际产能或销售需求等情况。
2.严格加强贷款的审查力度。一是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和单笔贷款金额,企业贷款期限要和生产销售周期匹配,单笔贷款金额要和经营性现金流匹配,防止贷款集中到期导致企业还贷困难。二是加强对担保方式的审核,严格审核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联关系,杜绝各类实质性关联企业的保证。三是大力发展还贷期限可测、贷款用途和金额明确、还贷来源固定的订单融资、保理、发票融资等贸易融资业务。四是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但购销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要从严审查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异动情况,并争取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3.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的管理,严格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与监控,采取封闭式的贷款管理方式,在贷款发放环节强化受托支付管理,积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来管住贷款资金用途,防范企业依托关联交易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特别要加强对集团客户的资金监控,禁止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的资金进入集团客户资金池,并明确禁止财务公司受托支付。同时在贷款发放后,须对企业的贷款流向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融资用途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相关规定。
4.加大贷款预警、管理力度。一是强化预警,银行可预先设定如销售收入变化、利润、存货、水电变化等关键指标(特别须摸清企业各生产线的能耗情况,便于贷后管理的水电等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定期进行关键指标的分析,真实把握企业经营趋势,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分层次全方位的预测、预警和预控信贷风险。二是加强贷后管理,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有高息融资、赌博等不良嗜好和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客户,严格控制融资总量,通过核减授信、调整品种、提高利率、缩短期限等方式逐步压降。三是高度关注并严密防范员工的道德风险,特别是严禁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及担保、充当资金掮客或参与非法票据活动。
(二)金融监管方面
1.加大政策支持,政府可出台如资金倾斜及利息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资金方面,加大对实体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从而优化贷款主体结构,在政策上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特别对技术先进、产业政策支持的小企业优先支持,从而拓宽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二是利息方面,加大对高新科技小企业、新兴产业小企业等国家扶持类型的小企业进行适当的利息补贴,提高企业的造血能力。三是抵质押方面,尽快确定出台有关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抵质押政策规定,提高具有知识产权或专利小企业的银行融资能力。
2.加快民间金融规范化进程,确定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主体及相关部门的联席制度,并尽快出台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规定,从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逐步引导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和合法化,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央行的征信范围,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从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3.引导民间借贷向正规金融的转变,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股权基金等正规金融部门的推进力度及政策优惠,吸引更多民间资金投入小额信贷市场,利用信托、小额贷款、发行小额集合债券等资金筹措渠道,增加对经济实体融资服务主体,并确定新型金融部门的监管主体加强对新型金融部门的监管和引导,进一步减弱企业的融资结构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