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在国际法上的冲突与协调

2012-08-15张相君

关键词:国际法公约环境保护

张相君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在国际法上的冲突与协调

张相君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海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支持不可能是无限的支持。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也反映到了国际法上。国际法在经历了对经济发展利益的偏重之后,逐渐注意到海洋环境利益的重要性,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在国际法中渐渐得到协调。对于当前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中国,透彻理解国际社会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冲突和协调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海洋环境;经济发展;国际法;冲突与协调;可持续发展

对于由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而言,海洋是其发展经济的基础和赖以存在的重要空间。海洋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处于一种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具有一种基础性的利益。这种基础利益体现在对生态的维护、对海上贸易的支持以及各国对海洋交通和海洋渔业的倚重:“海洋蕴含的碳含量逾大气碳含量40倍,并吸收了大约一半的经济活动碳排放量”;[1]数百年来,海运一直都是最为广泛采用的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贸易(从价值上看)的80%是通过海运完成的”,[2]其中尤以原油的国际运输对海运的依赖最为明显;①从数字来说,原油的62%是通过海运完成的。[3]而海洋生物更是各国人民获取蛋白质的最重要来源。[4]数字所描述事实的背后,是海洋之于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于海洋环境的这种重要性,各国却往往由于对经济发展倾注了过度热情而被忽视,并进而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所蒙蔽。在充当警示讯号的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发生之后,在事故所带来的严重环境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之后,各国由于感受到切肤之痛而意识到这种警示讯号的含义。各国开始意识到,海洋环境并非单向地、无限度地支持着经济的发展,海洋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既一致又矛盾的关系。

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对抗与对话,基于海洋的一体性和超国家性,自始即突破了各国国内法的涵盖范围,并最终映射至国际法上。这就是20世纪中叶之后,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为肇始的国际环境法的兴起,以及由此所推动的国际法上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平衡,尤其是区域层次上二者平衡的顺利实现。国际法对这二者的平衡,对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依赖度日渐明显的中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一、国际法上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冲突

(一)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张力

20世纪中期之后,历经两次战争磨难的国际社会重新调整,确定了和平与发展两大世界主题。此时的发展,以发展国际经济为众望所归。藉由国际社会迈入合作阶段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的契机,国际经济成为了发展最鼎盛的领域,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交错变迁,世界经济总量高歌猛进。由此,人们的生存条件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世界人口数量迅速增长。①公元开始之时,世界人口据估算大概在3.5亿左右。到190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亿,到1990年是50亿,2000年是60亿,2010年将近69亿。也就是说,在最近的20年里,世界人口的增长量超出了从公元开始一直到1900年世界人口的总增长量。[5]

根植于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国际社会在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繁锦盛世同时,还遭遇了负面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即是其一。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与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伴生的、让人无法忍受的海上石油污染事故。

海上石油污染最为直接和明显的联系,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有关。根据普理查德(S.Z.Pritchard)的研究,“一战发生后,来自船舶的石油广泛污染(大多是由于排放出的高度易燃的石油)造成了港口内的火灾、损害以及沿海胜地的健康危机。”[6]自此之后,由于离岸油气田的开采和石油的国际运输,海上石油污染事故开始频繁发生。

海上石油污染事故的发生,凸显了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日渐加大,也投射出当时国际法律制度应对海洋环境保护需求的力所不逮之处。直至正面接受了一次巨大的海洋环境事故的冲击,这种状况才真正进入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关注视野。

(二)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失衡

近代第一例真正撼动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石油污染事故,是1967年发生的托雷·坎永号油轮事故。作为当时有记录以来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7]托雷·坎永号事故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包括事故本身引发的法律问题,沿海国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海洋环境保护途径的法律问题。此次油污事故之后,国际社会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就如何通过国际法律制度安排有效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问题予以规定。②在此方面,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了“海洋问题国际合作”的2414号决议(ⅩⅩⅢ),“防止开发海床所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的第2467B号决议(ⅩⅩⅢ),1969年通过了“改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的第2566号决议(ⅩⅩⅣ)。

国际社会的这种努力,并未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恰恰相反,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海上溢油事故开始频繁发生,从1970年到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700吨以上的船舶溢油事故达458起。[8]

这一时期大型油污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基于如下几个原因:普通油轮改装为巨型油轮之后安全能力降低,③在此期间,油轮的载重量迅速增长。二战期间,标准油轮为T2,净载重量为1.64万吨。1959年,第一艘10万吨原油油轮交付使用;60年代中期,船东们看到了大型油轮所带来的规模经济,于是开始订购20万吨净载重量的巨型油轮(very large crude carrier)。60年代末期,油轮载重量达到30万吨;1975年上升到50万吨。[9]石油国际需求量飙升,油轮航线越发密集等。而这些原因的背后都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社会仍然对经济发展倾注了极高的热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却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简言之,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二者的失衡才是导致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三)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意识的觉醒

国际社会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与经济发展失衡的意识始于一战之后,但基于种种原因,一战后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的努力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直至二战之后,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由于托雷·坎永号溢油事故的发生,国际社会才真正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托雷·坎永号溢油事故发生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简称为 IMCO)于1967年5月迅速召开会议。[10]在IMCO理事会第三次特别会议上,理事会特别强调了关于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的区域和区域间合作问题。

IMCO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更成功地将海洋环境问题带入了联合国的注意范围。1968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关于生物圈资源保护的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应就人类环境的保护工作,制定出一份核心文件,并应当给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了一项决议。①1968年,基于瑞典代表的提议,紧随欧洲议会和非洲联合组织之后,联合国大会1968年12月3日通过2398号决议〔Res.2398(XXIII)〕,参加了旨在保护环境的行动。决议首先强调了合作,并声明,其目的是“促使人们和各国政府注意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人们认识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国际协议才可以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又经过3年多的筹备,1972年6月5日,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成为会议的主要议题。6月16日,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称之为 《斯德哥尔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大会还通过了包括109个指导意见和决议的《人类环境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or the Human Environment)。

《斯德哥尔摩宣言》是一份有关环境的国际宣言。宣言中的大多数原则,是关于环境保护的一般性内容,自然而然也可适用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如此,宣言的26条原则中有3条与海洋环境直接相关。[11]《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第六领域“行动计划的国际机构”提出了一条具有深远意义的建议:在联合国体系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国际机构,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包括海洋环境。后来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简称为 UNEP),即据此设立。

《斯德哥尔摩宣言》所确立的多项原则,既是各国共识的结晶,又具有广泛的现实合理性。这些原则都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国际环境保护规则的渊源。②《斯德哥尔摩宣言》虽然只是一份没有拘束力的政治宣言,但是,国际法学者们均广为承认该宣言奠定了国际环境法的框架。[12]不仅如此,宣言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国际法整体,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宣言的原则七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影响:

其一,它意味着国际社会就海洋环境保护所具有的共同利益,已经达成了认识上的一致;

其二,它促成了多项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全球性公约的缔结;③包括:《防止因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伦敦,1972年;《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伦敦,197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蒙特哥湾,1982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伦敦,1990年。

其三,它使得国际上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区域性公约数量迅速增长。④包括:1974年《波罗的海区域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74年《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78年《合作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的科威特地区公约》;1981年《合作保护和开发中西非洲地区海洋和海岸环境的阿比让公约》和议定书;1981年《保护东南太平洋海岸地区海洋环境的利马公约》和协定;1982年《保护红海和亚丁湾环境的吉达公约》和议定书;1982年《保护和开发大加勒比海地区海洋环境的卡塔赫纳公约》和议定书;1986年《保护南太平洋区域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努美阿公约》;1992年《保护黑海防止污染的布切勒斯特公约》和议定书。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的“行动计划的国际机构”建议,是UNEP得以设立的法律依据。UNEP设立后,迅速发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区域海洋项目,催生了全球区域海洋保护的基本框架,促成了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平衡的实现。至关重要的,则是国际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形成。

二、国际法上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协调

国际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形成,只是奠定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识基础,只有通过构建具体的国际法制度并不断演进和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此,也就可以促成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通过折冲之后实现新的动态平衡。

(一)国际法中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13]进入70年代之后,以国际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为先导所带动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成为国际法中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海洋环境问题、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应的国际条约被不断地制定出来并开始生效。

第一项确立下来的区域性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就是托雷·坎永号溢油事故发生后北海各国所缔结的公约,即1969年6月9日,比利时、丹麦、法国、联邦德国、荷兰、挪威、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于波恩签署的《应对北海油污合作协议》。同年8月9日,公约生效。

北海各方首开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先例之后,其后继者便接踵而至。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也称之为《赫尔辛基公约》,①该公约后来被1992年所签署的新《赫尔辛基公约》所替代,新公约于2000年1月17日生效。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Baltic Sea Area/the Helsinki Convention)得以缔结,随后成立了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后,随着UNEP区域海洋项目的开展,在全球18个区域中仅有4个区域未缔结公约,即东亚海区域、南亚海区域、西北太平洋区域、北极区域。其他各区域海洋都已缔结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简言之,国际法中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已普遍确立。

在此期间,各方对海洋环境利益的重视还体现在国际社会的整体行动上。②正因为60年代末期的海洋环境问题,才促成了国际社会放弃了此前就环境问题发生原因的争论,即发达国家倾向于把污染看成北方国家工业化的副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认为污染是贫穷和落后的恶果。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证实了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多方的合作反应,这使得国际社会在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时,将重点放在集体对环境恶化的反应,而不再纠缠于环境问题的发生原因上,从而使国际合作获得了基础。[14]1972年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正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尤为重要的是,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在该宣言中明确了国际经济发展必然要受制于环境的认识。③关于环境与发展,或者说为了经济发展应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也是当时大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南北双方之间就环境问题发生原因的不同认识的争论。对于许多刚刚独立的国家而言,此宣言更有限制其利用资源的意思。因此,遭致了苏联和许多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反对。在这些国家退出人类环境大会筹备工作之前,一直坚持“国家主权高于自然资源”的原则。[15]17-18受《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影响,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国际条约法的发展都表现出了保护环境的倾向。[16]20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也正是联合国举行第三届海洋法会议(UNCLOSⅢ)的时间。因此,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会议的最终成果中也得以体现。这就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法中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同时,相关理念也在其中得到孕育并日渐成型,并进而影响到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此理念,即强调如何处理发展与资源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④有学者认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3和原则5,虽然并未以“可持续发展”的名义提出,但已经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15]20是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在其著名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的。在此报告中,该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7]这一理念随后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得到正式确认。

可持续发展重视发展经济,但又强调这种发展必须以可持续为前提。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此理念承认发展的需要,但警示发展必须处于环境的承载范围之内,因此,环境保护必须成为发展过程的一部分。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出现前,无论是环境利益的保护者还是经济利益的拥趸,都偏向于从各自的视角单向度地思考问题,而对另外一方的价值取向考虑较少,甚至于不予考虑。可持续发展理念则让人们开始双向度地思考问题,开始思考通过国际合作逐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的可能性。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简言之,该理念改变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对已经构建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而言,必须考虑到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原有的规范重新予以修正;对即将构建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而言,可持续发展概念则明确了其创设的基础和必要性。

(三)国际法中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折冲

海洋环境利益在国际法中得到承认,是藉由大型海上油污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契机,这就注定了之后所经历的痛苦而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海洋环境的利益逐步凸显,并要求国际法必须给予关注和回应,即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虽然经由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不再正面直接地和经济发展形成冲突,但毋庸讳言,这些法律制度在国际法上的确对经济发展利益形成了限制。

国际法对海洋环境利益的承认以及由此对经济发展利益形成的限制,借由国际经济法相关制度的嬗变予以论证也许更具说服力。海洋环境保护在国际法中得到承认之后,国际贸易受到了明显的影响,以至于WTO秘书处强调,“WTO不是一个环境保护机构,它在这个领域协调有关政策的权限,仅限于贸易政策以及环境政策中可能对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贸易方面。”WTO在《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以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一系列工作报告和公告中也多次提出:WTO期望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此工作不应超出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18]但时至今日,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已然成为研究WTO所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虽然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带动国际经济发展的WTO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法律的学者仍然保持着异议。[19]但缘于此种限制契合于国际社会维持生存的共同基本利益,缘于此种限制是一种“反对污染的正义斗争”,①《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六:排放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释放热量的数量、浓度超过环境净化能力时,必须停止排放或释放,以确保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破坏。所有国家人民反对污染的正义斗争都将得到支持。海洋环境利益对经济发展利益的限制,还是为WTO所承认。

三、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世人所瞩目;然而在欣慰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应也不容忽视的是大量环境问题也渐渐凸显并要求获得关注。作为所有环境问题的最终承担者,近岸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最能佐证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甚至可以说,由于中国当前的快速发展非常类似于二战后西欧各国的经济复兴与发展历程,曾经为这些国家所面临的、如前文所论述的在国际层面上显露出的问题,如今正在中国以另一种形式重新成为应予以关注的问题,进入法律应予以关注的视野。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了回应,但由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一些尤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却仍然付诸阙如。

(一)中国经济发展利益与海洋环境保护利益关系的嬗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从先期的东南沿海逐渐扩展至东部沿海全线。自20世纪80年代至2005年,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着我国40%的人口、50%的大中城市,并创造出全国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②源自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而与此同时,中国近岸的海域环境恶化也揭示了海洋环境为经济发展所担负的巨大成本。根据中国社科院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研究,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3%-4%;1997年,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占同年GDP的8%;2003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西部生态环境的调查测算,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13%。[20]

在此社会背景下,中国开始了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修改。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增长开始关注环境所担负的成本大小。进入21世纪,中国开始确立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并积极实施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计划。然而,长期以来,海洋环境问题之积重以至于难以及时得到遏制:渤海、黄海环境持续恶化,近岸水域海水质量不断下降,近一两年来,近岸大型油污事故更是频繁爆发。种种问题都昭示着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对亟待平衡的矛盾。从根本上看,中国近年来在海洋环境上所遭遇的问题,和上文所论述的20世纪60-90年代期间,国际社会海洋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爆发的冲突并无实质之差异。正是基于此,国际社会的相关经验才具有借鉴与参考之价值。

(二)国际立法经验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启示

国际社会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关注海洋环境问题之初,就已经注意到了要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是一个超出一国界限、但又并未直接影响全球所有国家的问题。大规模近岸溢油事故的发生,[21]更是将区域合作途径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推向法律制度构建者的视野。与此同时,各方经济的融合,既增强了环境问题的跨国性,又推动了环境问题的合作解决。这种各方合作解决环境问题的广泛实践,足可以成为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后事之师,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UNEP下的区域海洋项目的法律实践。

海洋环境问题的跨国性决定了解决途径也必须构筑于区域的现实基础上;而区域内的现实状况则决定了区域合作的具体方式和路径。考察世界上其他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在和周边国家经济融合度越来越明显而政治利益对立并未消除的现实下,由某一个具体沿岸国推动缔结区域性框架公约,并以议定书形式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的做法尤为值得借鉴。而在东北沿海一带,或者说西北太平洋区域上,由于各沿岸国间政治利益对立仍然存在但经济融合度在逐步提升的现实,则以一种综合所有海洋环境问题的区域公约解决为宜。而无论选择任何一种途径,区域内一个主要成员国的推动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在力量。

中国对沿海经济的高度依赖,以及对近岸海域提供的交通、渔业和原油运输的倚重,决定了中国应该在推动区域合作构建相应法律制度的历程中,负责任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既有全球层次上的制度构建,又有各沿岸国自己国内法的制度构建,但更为重要的是区域层次上、尤其是环绕着闭海或半闭海海域的各沿岸国之间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法律制度安排。

中国当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国内法层次上并不缺乏相应的规范,只是在规范的执行力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国际法的全球法律层面上,从最为重要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解决公海油污问题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解决船源污染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解决油污应急响应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其2000年《危险和有害物质议定书》,中国都已加入并且批准,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也可谓是不乏依据。

然而,正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区域层次上,中国周边海域所隶属的两大UNEP区域海洋项目下,法律制度构建却迟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法律制度构建的凝滞,事实上已经遭遇了现实问题的冲击与挑战,诸如东亚海区域的马六甲海峡内所发生的多次溢油事故[22]、西北太平洋区域发生的俄罗斯倾倒核废料[23],以及2011年日本核泄漏之后大肆向海中排放核废水等。法律制度的阙如,导致此类严重损害中国海洋环境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中国也无法有效保护本国的重要海洋环境利益。结合本文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区域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未来要于根本上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层次的法律制度构建是最为值得付出智慧和努力的领域。

综上所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最初的偏重经济发展到之后的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激化,以至现今二者新的动态平衡的实现等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国际社会中的相关立法也随之经历了相应的发展和变化,其中尤为丰富和重要的是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海洋大国但同时也是海洋地理不利的国家而言,在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海洋环境保护也是保证这种增长可以持续稳定的重要一环。二者之间如何获得协调发展,将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实现是否有足够的保证;相应地,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必须对此种需求予以重视和回应;尤其是已经经其他国家实践过的区域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应特别予以关注的领域。

[1]M.G.PATTERSON,BRUCE CHIRSOPHER GLAVOVIC.Ecological Economics of the Oceans and Coasts[M].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8:2.

[2]UNCTAD Secretariat:Review ofMaritimeTransport 2009[M].New York,Geneva,UNCTAD.2009:85.

[3]Jean-PaulRodrigue.OilTransportation and Major Chokepoints[EB/OL].[2010-05-19].http://people.hofstra.edu/geotrans/eng/ch5en/appl5en/oiltransportation.html.

[4]See-the-sea organization.Ocean Facts[EB/OL][2011-09-10].http://see-the-sea.org/facts/facts-body.htm.

[5]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Size and Structure of the Population [EB/OL].[2011-10-08].http://unstats.un.org/unsd/demographic/products/dyb/dyb2006/Table01.pdf,http://unstats.un.org/unsd/demographic/products/vitstats/serATab1.pdf.

[6]PRITCHARD,SONIA ZAIDE.Oil Pollution Control[M].London:Routledge Kegan & Paul,1987:1.

[7]IMO,Prevention ofPollution by Oil,Torrey Canyon disaster[EB/OL].[2011-02-24].http://www.imo.org/Envi ironment/mainframe.asp?topic_id=231#2.

[8]ITOPF Information Service:background[EB/OL].[2011-03-25].http://www.itopf.com/stats.html.

[9]IMO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EB/OL].[2011-02-24].http://www.imo.org/Environment/mainframe.asp?topic_id=231;NOBLE,PETER G..Safer Transport of Oil at Sea:A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 [J].Marine Technology,1993,30 (2):61-70.

[10]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27.

[11]CORELL,HANS.Keynote Address [C]//NORDQUIST,MYRON H.& MOORE,JOHN NORTON.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and Law ofthe Marine Environment Leiden;Bost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3:43.

[12]AKHTARKHAVARI.Afshin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inciples and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M].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2010:5.

[13]MANGONE,GERARD J.Marine Policy for America[M].Lexington:Lexington Books,1977:231.

[14]T.E.J.CAMPBELL.The Political Meaning of Stockholm:Third World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 Conference Process[J].STAN.J.INT’L STUD,1973,(2):138;N.J.FARAMELLI.Toying with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Poor:A Reporton the Stockholm Environmental conferences [J].Envt’L.AFFAIRS,1972,(2):469;D.A.KAY&E.B.SKOLNIKOFF.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A Look Ahead [J].INT’L ORG.,1972, (26):469;The Editors.The Stockholm Conference:A Synopsis and Analysis [J].Stan.I.Int’L Stud.,1973,31(8).

[15]PRITCHARD,SONIA ZAIDE.Oil Pollution Control[M].London:Routledge Kegan & Paul,1987.

[16]KISS,ALEXANDRE.The Destiny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C]//NORDQUIST,MYRON H.&MOORE,JOHN NORTON.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and Law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Leiden;Bost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3:55.

[17]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19.

[18]WTO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Decision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EB/OL].[2011-10-06].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56-dtenv_e.htm.

[19]KOMORI,TERUO.Public Interest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Towards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M].Farnham:Ashgate Publishing,Ltd 2009:214.

[20]王璐.树立环保意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王玉庆 [J].中国金融,2006,(19):12-13.

[21]ITOPF.Major Oil Spills [EB/OL].[2011-09-10].http://www.itopf.com/information-services/data-and-statistics/statistics/#major.

[22]ROSNANIIBARANHIM.International/Regional Cooperation to Oil Spill Response in the Straint of Malacca.[EB/OL].[2011-3-17].http://www.pcs.gr.jp/doc/esympo sium/12169/95_rosnani_ibarahim_e.pdf.

[23]LAVINE,STEVEN D..Russian Dumping in the Sea of Japan[J].DENV.J.INT’L L.& POL’Y,1996,(24):417-418.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ZHANG Xiang-jun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0)

The sea is indispensabl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view of its rich resources which is not unlimited.Such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been reflected in international law.After focusing on economic interest, international law has taken a gradual notic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which has resulted in the coordination of interests on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s China is now changing its wa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mbarking on a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ill be inspiring and enlightening.

marine environ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F 935

A

1001-4225(2012)01-0081-07

2011-10-14

张相君(1978-),女,河南兰考人,法学博士,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福建省教育厅项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综合构建”(JA08027S);福州大学科研项目“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法律制度研究”(022317)

book=100,ebook=105

汪小珍)

猜你喜欢

国际法公约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图书借阅公约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寻找最大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