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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宗教哲学中的人性论

2012-08-15

关键词:本性德性康德

高 明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

康德宗教哲学中的人性论

高 明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

“人是什么”是康德纯粹哲学之终极关切。尽管康德用哲学人类学来回答这一深刻命题,然而事实上,其宗教哲学专著《纯粹理性界线内的宗教》已经开始了对人性的研究,这体现了康德对“神-人”关系中,人的地位与尊严的强烈关切和深刻反思。康德认为,人之本性为自由。在自由的人性中,存在着向善的禀性和向恶的倾向两个维度。人性之根本使命是发动心灵的本体革命,做使自己配享幸福的德性之事。

康德;人性论;宗教哲学

一、“本性”何谓

史家一般将康德作为宗教哲学史的分水岭,然而有趣的是,康德与现当代一般哲学家们探索宗教的方式迥然相异:几乎所有现代哲学家的宗教哲学著作都以“上帝论”开篇,然而,康德晚年的(1793)宗教哲学专著《纯粹理性界线内的宗教》(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βen Vernunft)(以下简称《宗教》)中却没有上帝论,相反,此书以“人性论”开篇。康德曾多次明言,其纯粹哲学之根本使命乃是探究“人是什么”,这一追问集中体现了启蒙时代的哲学家对“神-人”关系中,人的地位与尊严的强烈关切和深刻反思。这种关切和反思表现为康德基于自由精神对人性论的深刻研究。

关于人性的所有争论最终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选言命题:“人(生来)要么在道德上是善的,要么在道德上是恶的”[1]71。 所谓 “生来”(by nature)即就人的本性(nature)而言。那么本性何谓呢?通常认为本性即自由的对立面——自然。然而在康德看来,这是十足的误解:因为自然遵守必然的被决定的相继法则,自然无法为善恶负责。因此,本性只能是“在本质上(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感性行为的主观根据”[1]70。而这个主观根据本身仍然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本性”的本质属性是自由而非决定论,基于这种意义上的本性我们才能讨论道德上的善恶。康德因此论述说:“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任何通过偏好(倾向)来决定决意(Willkür)的客体中,不存在于任何自然的冲动中,而只存在于决意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造的规则中,即存在于准则中。然而,不能再继续追问人心选择这个准则而不选择相反的准则的主观根据是什么。因为,如果这个根据在终极上自身不是一个准则,而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冲动,那么整个自由的运用将退回到由自然原因所造成的决定中——而这违背了自由。因此,如果我们说,‘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这仅仅意味着人自己在内心持有采纳善的准则或恶的准则的第一根据,而且,他是作为一个一般的人持有这个根据的,因此,通过他的准则他同时就表达了其族类的特性。”[1]70-71

可见,善与恶的根据都不存在于被决定的自然中,也不存在于感性偏好和自然冲动中,自然、偏好和欲望既无资格邀功也不应拥有任何恶名,然而人类恰好喜欢将自己的崇高或堕落归因于它们。事实上,本性善或恶唯一的真正的承担者应该是理性自身自由的第一主观根据,对于这个第一根据则不能再追问了,否则会导致无穷后退。于是,“我们称一个人是恶的,不是因为其行为是恶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构成使人推论出此人心中恶的准则”[1]70,因此,我们只能在先验的自由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的本性,以及本性之善或恶,而不能对此做经验的解释。

二、对人性“中间状态”说之否定

尽管自古以来的人性论一直面临“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的选言命题,但在一般人眼中,道德直观似乎也可以“证明”,除了少数不可思议的好人与恶人之外,大多数人事实上都处在善恶之间的中间状态:即(1)人之本性在道德上既不善也不恶;或者,(2)人之本性在道德的某些方面是善的,而在另一些方面是恶的——这是很多人喜欢的反诘方法。康德把坚持选言命题的必然性,或决然否定任何道德中间物 (anything morally intermediate)的人称为“严格主义者”(rigorist),把否定选言命题的必然性,或赞同道德中间物的人称为“宽容主义者”(latitudinarian)。作为坚定的严格主义者,康德拒绝承认任何道德上的相对主义,因为道德中间物会使伦理学处于经验的晃动之中,从而会使道德法则的确定性、普遍必然性,以及责任的崇高性被彻底颠覆,因此,伦理学决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道德中间状态,伦理学必须是确定而纯粹的。

关于命题(1),康德之否证如下:一个人的动机要么是可普遍性的准则(这时,此准则已经是道德的实践法则了,此即绝对命令“CI”),要么是不可普遍化的特殊准则(如借钱不还,此即假言命令“HI”),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情况,除非此动机纯粹与道德意向无关(如基于怀古的动机登高望远)。而当一个人在意向中采纳可普遍性准则为动机时,他就是善的;反之,如果此人没有将可普遍性的准则作为动机,那他一定采纳了一个相反的(即不可普遍性的)动机,而以不可普遍性的准则作为动机时,此人已经是恶的了。因此之故,“关于道德法则的意向就决不是中性的(决不会既不善也不恶)”。[1]73

康德对命题(2)之否证为:“一个人在道德上也不可能在某些方面是善的,同时却在另一些方面是恶的。因为,如果他在一方面是善的,他已经将道德法则结合进自己的准则。假如他能在另外某些方面是恶的,由于在本质上遵从责任的道德法则是单一的和普遍的,那么与之相关的准则就既是普遍的同时又是特殊的:这是个悖论”。[1]73可以看出,一个人在道德上既善又恶的命题是逻辑自毁的。因为所谓善无非是将普遍性的道德法则作为准则,这在逻辑上已经排除了以特殊准则为动机的恶,善与恶并非像遥远的天地一样存在视觉上相连的地平线,毋宁说,善恶之辨在康德那里是是绝对而毫不妥协的,诚如女神指引给巴门尼德的真理之路与意见之路的区别。总之,就人性之道德属性而言,晃动的宽容主义和相对主义绝无可能。

三、人性中向善的禀性与根本恶

在人性论上,康德将人类抛入了一个不可逃脱的选言命题:人类要么选择做一个善人,要么选择做一个恶人,舍此无它。但他同时认为,作为一个族类的人,其本性中存在着两个相反的潜在维度:向善的禀性(the predisposition to be good)与向恶的倾向(the propensity to be evil),向恶的倾向被康德称之为根本恶(the radical evil)。以上两种潜在都是非时间性的、先验的。具体而言,除了道德方向不同而外,人性中这两种潜在的深刻区别如下:(1)分析与综合的区别:向善的禀性是从人的类概念中分析出来并必然属于人性的;[2]而向恶的倾向是先天综合命题,是人自己追加到人性中去的,这种人类自惹的恶的祸根先验地、自主地、绝对自发地败坏了道德准则的基础,因此被称为“根本恶”,而前者只被称为“向善的原始禀性”。(2)不纯粹与纯粹的区别:向善的禀性在可能性上并不纯粹,即使严格在这条可能的路上前行,也还会遇到别的干扰,从而背离原来的可能性,最终被利用为恶的工具。相反,根本恶却是纯粹的,若严格在根本恶的路上前行,在其基础上不可能生发出与之相反的善来。

在康德看来,人的动物性(animality)、人性(humanity)和人格性(personality)三种禀性都可向善而行,这其中包括着常被世人所诟病的感性欲求。其中动物性禀性是自然的、纯粹机械性的自爱;人性禀性是理性的自爱;人格性禀性是“敬重道德法则的敏感”,此时,它自身就是任意的充足动机。这种仅仅敬重我们心中道德法则的敏感因此就是道德感。

然而从实而论,向善的禀性并不是康德论述的重点,它的价值只是驳斥了关于恶之起源的两种传统谬论:其一认为,人性中作为向恶倾向之根本恶的根源是人类的感性欲求、自爱和偏好;其二认为,道德理性本身即是败坏的。[3]也就是说人性的恶不是源于感性欲求,并且理性本身也非为恶而恶。那么,何谓根本恶呢?康德对根本恶列出了一个递增的层级表:

第一,人性的脆弱(fragilitas):意谓人心虽然已经接受善的准则,但在遵从实践此准则时却表现出软弱和无力。诚如使徒保罗的抱怨,“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圣经·罗马书》7:15);或如冉求向孔子的慨叹,“非不悦子之道,力不足也”(《论语·雍也》)。

第二,人心的不纯(impuritas):意谓人心在道德动机中掺杂非道德动机的倾向。“人心的不纯在于,尽管准则就其对象(对法则的有意遵从)而言是善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足够强有力的,但却不是纯粹道德的,即准则并没有——而这是应该的——仅仅将道德法则采纳为充足的动机,相反,在为了规定决意去做责任所需要的事情之外,准则经常(而且也许总是)仍然需要其它动机;换句话说,符合责任的行为并非纯粹出于责任。”[1]77-78

第三,人心的恶劣(vitiositas):意谓人心采纳恶的准则的倾向,本质上乃是准则中动机之伦理次序的颠倒。这种颠倒表现为:决意在面临各种准则时,竟把非道德动机(如自利、偏好、欲求)置于道德动机之上,或让非道德动机优先于道德动机。譬如,当且仅当自利等非道德动机被满足时才愿意履行纯粹的道德责任。人心这一颠倒准则伦理次序的倾向必然导致如下结果:即使碰巧会出现律法上“符合”道德法则的善行,却不存在“出自”道德法则的德性了。这是道德意向的彻底败坏。

康德把人性中的“脆弱”和“不纯”称为“无意的罪”,把人心中准则的伦理次序的颠倒称为“蓄意的罪”。蓄意的罪在具体实践中会造成两种可能结果:(1)要么不可普遍化的特殊准则造成了恶的结果;(2)要么这一颠倒的准则侥幸没有造成恶的结果。恶的结果是对恶劣的人心或颠倒的动机的直接暴露,在这一点上,人类无论对自己内心恶的倾向还是实践中恶的结果都无话可说。悲哀的是,在很多时候,倘若准则中所包含的恶的潜力并没有转化为恶的现实,即倘若结果仍然以“行为符合法则”(actions conforming to the law)的合法性表现出来时,人类竟无耻地假装自己也具有“行为出自法则”(actions from the law)的道德性了,完全忘记了即使这种可怜的合法性也仅仅是由于恶的自我隐蔽而已。通过把“合法性”假装成“道德性”,或者说通过把符合法则的“现象的德性”(virtus phaenomenon)假装成出自法则的“本体的德性”(virtus noumeono)[1]91-92,人类在自欺、不诚实和虚伪中坠入了蓄意的罪——这才是人这种存在者在道德上最不光彩的地方,这种恶的确是根本恶。可见,康德最为重视的人心的恶劣层次上的根本恶,其本质特征是人性中的自我欺骗和虚伪。正是在自我欺骗和虚伪中,人类坠入了根本恶。这是康德人性论至为深刻之处。

有一点需要阐明,人性中固然存在着“动物性、人性、人格性”(向善)以及“脆弱、不纯、恶劣”(向恶),但在选择作恶还是行善这一点上,人之意志完全是自由的,决意总是新的、原始的。因此,如果一个人作恶,那一定是从自由、无罪、原始的状态堕入了恶中。从实而论,除了自由,根本恶没有任何其它理性起源,滥用自由就是根本恶的唯一根源。

四、迁善黜恶是人性的经验改良还是本体革命

尽管康德对人性中的自欺和虚伪非常悲观,并不惜用“根本”一词来形容这种恶,但迁善改恶却是人类永远的使命。正因为恶是根本的,道德革命才显其可贵。在《宗教》中谈及此时,康德用鲜见的饱含热情之笔触写道,在对善与恶的理解中,一个声音、一个命令分明“毫不减弱地充满了我们的灵魂”,那就是“我们应该成为更善的人”!于是,“我们必然也能够成为更善的人”[1]90! 我们如何成为更善的人呢?如何让一棵坏树结出好果子呢?康德认为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恢复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基于这种纯粹性,法则是以其彻底的纯粹性作为自身充足的动机被结合进决意的,而不是被限制在其它动机中,或者将其它动机(从属于偏好)作为条件来遵从。 ”[1]91

在迁善黜恶,重建道德准则最高根据的纯粹性的道路上,人类会遇到两种德性:“现象的德性”和“本体的德性”:

第一,现象的德性。此种德性是行为对道德法则的“符合”。康德论述说,“现象的德性具有合法(lawful)行为的坚定准则,为了这种合法行为,决意所需的动机可以随便从什么地方获取。这种意义上的德性是逐渐获得的,对某些人而言,它意味着一个长期的习惯(在遵从法则方面),据此,人类通过对行为的逐渐改良和对准则的巩固从向恶的倾向过渡到了相反的倾向。为此,即使最细微的心灵的转变 (change of heart)都是不必要的;而只需要外在风俗(Sitten/mores)的转变。如果一个人在遵从责任的准则方面是坚定的——即使不根据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即责任,他也就自认为自己是有德性的。譬如,毫不节制的人为了健康转向节制;说谎者为了声誉转向真相;不正义的人为了安宁和利益转向公民的正直,等等,所有这些都符合备受赞颂的幸福原则。”[1]91

第二,本体的德性。但是,任何渐进的改良顶多只能造成律法上(legally)“符合法则”的经验的善,而不能带来我们所真正期许的“出自法则”的道德的善(morally good),严格地说,前者只能导致经验的合法性,而不能导致本体的道德性。因此,“一个人不仅要变得在律法上善,而且应该在道德上善(使上帝喜悦),即根据德性的理智性格(本体的德性)而善,并且,为了确认一个责任,除了责任自身的表象之外他不需要任何其它动机——这一点,只要准则的基础仍然不纯,就不能通过渐进的改良来实现,而必须通过一次人类意向的革命(一种向具有神圣性的意向的准则的转变)来实现。只有通过某种再生(重生)①《圣经·约翰福音》3:3,耶稣对尼哥底母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他才能成为‘新人’,就像一次新的创造和心灵的转变”。[1]91-92

在由恶向善的转变中,通过对外在风俗的渐进改良,的确可以达到行为符合法则的合法性;然而,“风俗的转变”和“渐进的改良”无论持续多久或如何坚定,仍然走的是一条经验之路,在这条经验之路上,即使是内心自欺(根本恶)的人也可以假装成似乎是善的。经验之路上的改良尽管是必要的,但并不值得信任。因此,我们的确应该进行一次本体意义上的道德意向彻底的、纯粹的革命,这种革命就是,在我们内心中彻底纯粹地使道德法则作为准则的最高根据,彻底纯粹地使道德法则在动机的主从关系中占据“主”的高地。这种革命显然不是风俗的经验性转变,而是心灵的本体性转变。之所以说心灵的转变是“革命”,是因为道德法则对于准则的质料而言,要么纯粹地是最高根据,要么并非最高根据;或者对于准则的形式而言,要么是“主”要么是“从”,在最高与非最高,主与从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状态,显然,这种转变必须通过革命来一次性地完成,渐进的改良决不可能。

五、人性的根本使命

通过人性的一次革命而不是在经验中积年修正自己的恶行就可以成为善人——的确是一个振奋人心的策略,要成为善人仅在一念之间,大有“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的味道。然而对于具有根本恶的人来说,这一革命谈何容易?与其说人更容易完成这一革命,倒不如说人更容易堕落。但康德并没有像神学家所殷切希望的那样,为了使心灵的革命成为可能而引出上帝。康德认为,为了由恶迁善,心灵的革命既然是“应该”的,那便一定是“能够”的、可能的[1]92,更是自由的,否则便不是道德的革命,心灵的革命无论有多困难,仍然必须由人自己去完成。的确,关于革命的两种态度,“(1)革命只有在某种外力的援助下才能完成;(2)革命必须由人自己自主地(自律地)去完成”会产生两种宗教形态:祈祷的宗教(religion of rogation)和道德的宗教(moral religion)[1]95。 祈祷的宗教是纯粹的膜拜(merely cult),它试图通过纯粹的愿望(wishing)来收益各种最大的好处,除了祈祷之外,这种宗教将通过心灵的革命而成为更善的人的事业完全交给上帝,自己则无所事事。而道德的宗教的基本原则却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竭尽所能地努力成为更善的人;只有这样,如果一个人没有埋没自己内在的本性,如果他总是利用向善的原始禀性去成为更善的人,他才能够希望由更高的援助来补足自己力不能及的东西。……。下面的原则是有效的,即‘知道上帝为他的拯救在做什么,或做了什么,对每个人而言既非根本也不必要’;但是,知道一个人自己必须做什么以便配享这种援助(worthy of this assistance),却是根本的。 ”[1]95-96由此可见,对于人性而言,其最根本之使命并非外在的经验改良或祈求上帝的尊佑,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迁善黜恶,本体革命,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

1793年5月4日,正在写作《宗教》的康德给哥廷根神学教授卡尔·弗里德里希·司徒林(Carl Friedrich Sta¨udlin)写信谈及此书的使命时,又一次郑重阐明了其纯粹哲学的三个使命:(1)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2)我应该做什么(道德哲学)? (3)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哲学)?[4]显然,人性论是康德沟通道德哲学与宗教哲学的桥梁,只有一个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配享幸福的事(迁善黜恶),他才有资格希望得到幸福。

道德的宗教固然是德性与幸福的结合,但德性之提升、人性之升华、心灵之革命仅属于人的事业,在根本上也是人之自由的事业;而公正地配给相应的幸福才是上帝的事业。诚如康德在给司徒林的信中所言,《宗教》正是试图阐述“希望”问题的,然而,希望得以满足之基础和资质仍然是人性自身的革命。我们当常常扪心自问:我之德性如何?我是否配享幸福?我之本性是否发生了迁善黜恶的本体革命?我之行为准则是否以可普遍性之绝对命令为纯粹的最高根据?幸福,人之所欲也;然而,人不应该眼望着幸福去行善。德性的建立,除了人性中内在的意志自由和自律外,绝不需要任何外在理由,常识所认为的传统习俗、文化、法律、制度、契约、幸福、关切、利益、效用、欲望……等等质料原则,以及上帝的戒命和宗教都不能自发地在人里面建立德性。人类行为准则的最高根据必须纯粹地“预订”给道德法则;预订给我们的,只有配享幸福的德性。质言之,在自由中,“变化气质”,做配享幸福的事乃是人性最根本最可贵的事业。为了使幸福的希望成真,人类必须“假装”自己不在乎幸福,而只奔波于为了成为更善的人的自由之路上。在康德看来,在道德的宗教中,自有一位洞察心灵者在照顾我们的幸福,在维护与德福相应的公正。

[1]Kant,I..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in Religion and Rational Theology [M].trans(ed.).Allen W.Wood and George di Giovanni.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2]Palmquist,S.R..Kant’s Critical Religion[M].Burlington:Asha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0:152.

[3]阿利森(Allison,H.E.).康德的自由理论[M].陈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220-221.

[4]Kant,I..Correspondence [M].trans(ed.).Arunlf Zwei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458.

[5]康德(Kant,I.).康德论上帝与宗教[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Kant’s Theory of Human Nature in Philosophy of Religion

GAO M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 Religious Studies,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

“What is man” is the ultimate concern in Kant's pure philosophy.Although Kant replies to the profound proposition in his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his works on philosophy of religion,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has already begun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 of human nature,which implies that Kant shows strong concern over and deep reflection about human’s status and dignit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d and Man.Kant believes that human nature is freedom.The free nature has two dimensions:“the predisposition to be good” and “the propensity to be evil”.The fundamental mission of human nature is to mobilize the noumenal revolution in mind and do deeds of virtue so as to be happy.

Kant;human nature;philosophy of religion

B 516.31

A

1001-4225(2012)05-0089-05

2011-12-07

高明(1978-),男,甘肃宁县人,中央民族大学哲学宗教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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