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2012-08-15杨庆冠
□文/杨庆冠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一、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背景
农村金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民进行正规融资的主要平台,农村信用社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90%以上。
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问题,如规模小、不良贷款率高;如金融服务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如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落后、风险控制能力弱,等等。
在所有的问题之中,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在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所有者缺位是一个显著特征,而且其他相关改革也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成效。因此,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实施了产权改革,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有三种: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产权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制,建立农村商业银行。
2007年2月6日,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股份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鼓励发展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明确地为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1年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姜丽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从2011年开始,要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即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可以说,股份制是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目前,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取得了一定的业绩,2010年有17家农村商业银行进入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09年全球银行业1,000强,占我国入榜商业银行的20%;2010年12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2011年全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50家。
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优点
首先,可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下,农村信用社实行“一人一票”制,一方面社员(股东)人多但人均持股量小,股权极度分散,所有权难以体现;另一方面股东们为了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股金去监督去、关心农村信用社的意愿也很低,这样一来,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是由管理层决定,所有者严重缺位。而股份制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这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其次,可以有效规避内部人控制问题。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是由管理层决定,管理层一旦决策失误导致亏损的话,损失由股东承担,而股东本来投入股金很少,一旦股金损失也没有强烈的监督意愿。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太多实质性的约束,他们往往可以自主决定农信社的贷款去向与数量,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股份制条件下,股东都是自愿入股的,并且是一股一票,股东具有强烈的关注与监督农信社的意愿。在股份制条件下,管理层必须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约束,因而股份制可以有效规避内部人控制问题。
第三,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股份制改革以后,由于所有者缺位问题得到了解决,不再有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再有政府部门过多的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由股东决定,股东为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开始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凡是有益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措施和方法都有可能得到采用,因为农村信用社的盈亏与股东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
三、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面临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固然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必须要处理好,否则的话,也不能打造出运转良好、经得起市场波动的农村信用社。
第一,定位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与其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笔者在这里尝试解决一下定位问题。农村信用社应该是立足于农村的主要为“三农”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之上能为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农村中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都比城市中要少,农村信用社股东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很可能从农村吸收存款然后到城市放款,这样一来就偏离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从为农民和农业组织“供血”变成了“抽血”。因此,一定要用法律等形式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农村信用社必须主要向农民以及农业组织贷款。
第二,吸引新股东入股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农村信用社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那么,新进入的股东愿意为历史包袱埋单吗?一方面要做好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即一方面要坚持政府出资收购一部分、农村信用社自身清收一部分与剥离处置一部分相结合;另一方面对新进入股东每股股权进行合理定价。另外,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监管很严,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一旦在农村信用社这个领域打开一个缺口,可以想象有很多民间资本会十分愿意成为农村信用社的股东,而这对于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来说非常有帮助。
第三,盈利问题。股份制改革解决了产权问题,解决了股东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信用社立刻扭亏为盈。农村之中的经济主体都比较脆弱,盈利能力弱并难以经受住市场波动,而农村之中的经济主体却是农村信用社放贷的主要对象,借贷者经营效益不好,那么放贷者收益也好不起来。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于农村中经济主体,不仅需要解决其资金问题,而且要解决其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营销问题,这三个问题都解决了才会提高农村中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才会从根本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盈利。因此,农村信用社进行放贷时必须要与农村中各个行业协会、农资公司以及农业技术单位进行密切的协作。
[1]李爱喜.农户金融合作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9.8.
[2]宋磊,王家传.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
[3]昊培清.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探析[J].福建金融,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