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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防卫权初探

2012-08-15王志远

河南科技 2012年24期
关键词:抗法行使执法人员

王志远

(吉林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龙潭分局,吉林 吉林 132021)

1 事件背景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数起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执法人员被打伤甚至死亡事件。2010年7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寨豁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制止非法采矿活动中,遭受盗采者暴力抗法,两名执法人员被打伤住院,其中一人伤势严重。2011年5月16日上午,湖南省双峰县井字国土资源所干部曾森林在制止违法占地建房时,被违法者用砖头砸成重伤。2012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非法挖砂取土行为时,5 名执法人员被打,其中3 人伤势严重,执法监察车辆、设备被砸。

这些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印证了在当前社会转型和发展时期,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承受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如果执法人员自身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将会丧失基本的保护力量。为此,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62 号)。通知要求,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同时,要对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严惩凶手。在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汇报、事后惩处机制的同时,研究赋予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防卫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赋予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防卫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享有防卫权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暴力抗法行为,不仅仅破坏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同时也了侵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遇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执法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出现手持危险物品威胁或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并危及公共安全时,一味的忍让反而会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不仅达不到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执法人员伤亡。违法者对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侵害是在瞬间发生的,向本单位报告和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到本单位人员或警察达到现场的时候,大部分暴力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执法人员伤亡也已成为既成事实。所以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必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以确保自身安全。

2.2 正当防卫制度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了具体规定。从正当防卫的定义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权利主体并没有特指什么人,所以由此可推断出,代表国家执法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现实威胁的时候,且其它状况又符合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构成要件的时候,可以行使防卫权。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和执法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适当的时候,两者之间有互相的交叉点。执法者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时候行使正当防卫权。

3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行使防卫权的必要条件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是通过对暴力抗法者实施人身防卫的手段来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继续进行,是特别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然的本能性防卫。这种本能性防卫如果实施不当,不但会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行使防卫权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

3.1 防卫的目的是防止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不必要的伤亡,维护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权威。违法用地用矿者暴力抗法,直接侵害的是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间接侵害的是国土部门的整体执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当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受到公然挑衅直至随便殴打时,国家的权力、社会的稳定必然难以维护。因此,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侵袭时,应果断地行使防卫权。

3.2 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发生了情况紧急的暴力抗法行为。暴力抗法必须是已经发生,而且是状态非常紧急。这也是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应该具有紧迫性。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辱骂、拉扯、推操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构成需要防卫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只有当暴力袭警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很大,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已经面临严重威胁时,才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卫。

3.3 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从暴力抗法正在进行时开始,到暴力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暴力抗法者确已自动中止侵害,已经被制伏或者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为止。如果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没有执行职务,而是作为一个普通民众,遇到暴力袭击时,其直接实施反击自卫行为,就是一般的正当防卫。

3.4 防卫的手段必须遵循严格的限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实施防卫,应当结合事发当时的现场状况,综合考虑采用什么样的防卫手段与力度。如果能采用较缓和的手段达到效果,就不能够采用更激烈的手段实行防卫。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为了制服暴力抗法者而置他人的利益于不顾。

4 结语

为了应对不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保护,明确执法人员受到不同阻挠、攻击、危害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鼓励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危险行为。只有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防卫权得到实现,才能保障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1]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张明楷,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职务行为[J],北方法学,2007年01 期

[4]王惠霞、陈美香,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之分析[J],知识经济,2011年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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