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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农机安全监理现状及应对措施

2012-08-15强赵炳国

河北农机 2012年5期
关键词:农业机械农机监理

郑 强赵炳国

1、山东省济宁市农机安全监理站2720002、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62200

1 当前农机管理现状

1.1 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职能

尽管农机监理步入了依法管机的时期,但法律法规对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主体和乡村道路执法监管权的规定仍不明确。农机安全监理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其职能有: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理手段,督促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农机监管基础薄弱

即农机挂牌率、检审率和持证率等“三率”水平仍处于低位徘徊。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两句话:有剑,而没锋;有身,而不强。如果将农机法律、法规喻为监理人员手中的执法之剑,那么,这把剑,还要铸其锋锐,使之成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之利剑;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省(直辖市)、地区(市)、县、乡镇(街道)五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监理系统的“身和骨”是健全的,但这个“身体”还不强壮,本身也还有些“毛病”。

1.3 农机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导致农机事故统计数据不真实。农机事故统计反映了农机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包含了农机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描绘了农机安全生产的发展态势,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决策的科学依据,是科学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工作水平、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机事故统计的重要性并未在农机监理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有些农机事故统计人员对农机事故统计工作敷衍了事;有些则不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资料;尤其在农机事故统计的分析研究方面,绝大多数没有开展,更谈不上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1.4 农机监理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

缺乏创新意识。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上对拖拉机行政的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也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

2 拓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抓住的几个环节

2.1 农机安全是农机监理立业之本

树立正确的认识十分重要。近年来,一些农机工作者对农机安全监理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在当今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下,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越少越好,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考试和牌证核发等职权足够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道路外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和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以及农机事故处理等职能有没有都无关紧要,没有这些职能,可以少承担一些责任。少数地区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农机事故灾害应急救助救援机制还不完善。个别地方还存在收费养人的思想,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达创收指标,偏离了工作目标,危害极大。这样的认识及其结果不仅对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而且还会贻害整个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2.2 安全预防教育是农机监理不可缺少的内容

多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源于人为错误或不小心,主要表现为作业者缺乏安全意识,为节省时间忽略必要流程,不按说明书操作,不注意警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得当以及不遵守安全条例等。农机监理部门又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尽力解决问题,而事前的安全预防教育工作经常被忽视。监理部门应该树立忧患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3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即要严格执行农业部两个部长令、两个规范和五个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严把农业机械登记、检验、考试和发证关。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目前,农机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忽视程序的现象,这极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执法犯法。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作出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2.4 要加强农机监理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农机监理执行力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是提升农机部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从实施规范管理入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一是立规立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整个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定期考核,奖罚分明,促进农机监理人员树立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文明服务,亲情服务;坚决纠正在执法中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对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培训,转变执法观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农机监理队伍准军事化训练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行风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广泛开展农机行风评议和聘请行风监督员活动。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使每位监理人员都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强烈的执法意识和廉政意识。要把监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监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监理。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一条龙”、限时办结、电话预约和现场办理等人性化服务。四是加强对农机监理队伍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对农机监理队伍实行全面监管,进行有效整顿,实行监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考核上岗、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的核发监理员证,对考试不合格和多次违纪、严重违纪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农机监理工作岗位。通过整顿,使得农机监理执法队伍进一步优化,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1]徐春光.咬“源头”不放松——山东省诸城市创新农机监理工作纪实[J].中国农机监理,2011(9):20-21.

[2]陈守信.浅论当前乡镇农村农机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农机监理,2011(2):23-24.

[3]甘文芝.浅析农机安全生产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农机监理,2009(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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