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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论货币宪法

2012-08-15吴礼宁吴乐乐

关键词:布坎南弗里德曼哈耶克

吴礼宁,吴乐乐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西方学者论货币宪法

吴礼宁1,吴乐乐2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面对历史上的恶性通胀以及货币发行机关的恣意行为,西方学者提出了货币宪法概念,希望通过立宪来规范货币发行权。布坎南、弗里德曼等是这一领域的杰出代表。也有学者如哈耶克、霍维茨等,则希望建立开放的、竞争性的货币机制。就目前而言,货币宪法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也未能建立起系统的理论体系,从而为相关的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货币宪法;布坎南;弗里德曼;波恩霍尔兹

货币宪法乃是由规范货币体制的正式法律组成的规范体系[1](P5)。它旨在调整货币发行主体与人民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货币宪法学的核心议题乃是货币发行权,这是一项具有终极意义的财政权,而又与通货膨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货币宪法学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展开,笔者希望通过对几位重要的货币宪法论者的观点加以梳理,为我国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某种理论线索。

一、弗里德曼论著中的货币与宪法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货币主义的创始人。有学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经提出制定一部货币宪法的设想,以约束货币供应当局,防止其滥用货币发行权[2](P23)。事实上,弗里德曼并未直接使用“货币宪法”这一表述,不过他在1959年出版的《货币稳定方案》以及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等著作中,都表达了制定货币规章(宪法)的主张。他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治政府来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规章来限制货币当局的权力[3]。在1967年发表的《亨利·西蒙斯的货币理论与政策》一文中,弗里德曼否定了在货币发行过程中推行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而主张构建规范货币发行的宪法规则[4]。

弗里德曼的许多论述都是为了反驳凯恩斯主义而展开的,通货膨胀则是相关论述的主线。尤其在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虽然带来了短暂的繁荣,但致命的后果随即发生。20世纪60—80年代,西方国家的财政经济受到“滞涨”的严重困扰。面对弥漫西方世界的通货膨胀,弗里德曼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货币政策和经济自由,向凯恩斯主义提出挑战。在他的多部著作中,都对货币发行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货币的过度发行必然引起价格上涨。但当局总是有着增发货币的冲动,因为政府要增加开支,就必须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征税显然是一件不得人心的事情,而通货膨胀则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征税方式,增加的货币本身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5](P182-187)。针对政府的这一特性,弗里德曼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促使政府负担起货币责任,同时又能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这种权力削弱自由社会的基础。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应通过立法制定关于货币存量的规则,使政府在发行货币时的冲动和任意受到严格控制。不过弗里德曼的论述存在很大的局限,虽然他也认为不兑换货币是一种罪恶,但是却没有提出消除这一罪恶的思路,反而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承认既存货币制度的前提之下,因此他所主张的货币宪法规则只能是现存制度框架内的权宜之计。

二、布坎南与货币宪法的提出

与弗里德曼同时代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Geoffrey Brennan),在发表于1962年的《可预见性:货币宪法准则》一文中,首先使用了“货币宪法”一词。在《民主财政论》、《赤字中的民主》等众多著作中,布坎南都表达了对货币和通胀问题的看法。他说:“我完全赞成通过外在的宪法准则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权限。”[6]他认为,宪法秩序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杜绝个人崇拜,一是防止由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带来的危害。宪法规则意在防范政治家的冒险主义,特别是经济上的冒险,诸如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同时布坎南还提出了与弗里德曼极为接近的观点,即政府为了在选举中获胜,便会不遗余力地讨好选民,承诺种种福利,并制造财政幻觉欺骗选民,结果是高支出、高赤字、高通胀。

在初版于1980年的《征税权》一书中,布坎南曾用专章探讨政府如何通过发行货币征税的问题,并认为货币宪法是由“一组涉及货币扩张程度之规则”组成的,它比一般的财政宪法更为严格。布坎南认为,纵然人们认识到通货膨胀是一种征税手段,但是通货膨胀并不是政府发行货币的惟一结果,即便在零通胀的情形下,授予政府发行不兑换货币(fiat money,即法定货币)的垄断权,它仍然能够以接近于零的成本创造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是由于政府的“利维坦”特性,它不会满足于零通胀的目标,而现实中的人民必须继续持有现存的全部不兑换货币,所以就不存在逃脱通货膨胀税这一负担的绝对出路,于是货币发行权在更大范围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了盘剥。面对利维坦政府对纳税人财产权所造成的威胁,仅仅依靠外在的货币规则并不能改变货币发行的性质,不如剥夺政府的货币发行权,或者是以“宪法性质的征税规则”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7](P153,133,155,159)。然而,布坎南相关论述的前提是货币发行权为政府所有,即中央银行属于公共部门,但是在美国等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货币发行权为私人所掌控,对于私人是否拥有征收通胀税之权,以及如何通过一部货币宪法对该权力加以规范的问题,被他有意无意地回避了。

三、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

同前述经济学家一样,哈耶克(Friedfrich A.Hayek)的许多观点也是针对凯恩斯主义提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力主通过实现货币的私营化来解决通胀问题。哈耶克关于货币问题的论著极为丰富,早在1931年出版的《价格与生产》和1933年出版的《货币理论和商业盛衰周期性》等著作中,他就表明了自己关于货币的看法。哈耶克一直不太看好政府在货币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说,对于20世纪前半个多世纪内货币体系的混乱而言,政府的控制既是货币混乱的结果,也是造成不稳定的原因,政府控制货币政策的主要隐患就是通货膨胀。由于我们选择了不可兑换货币,由于政府对货币的干预,依靠市场调节货币供应的条件已经丧失了[8](P95-97)。

哈耶克极力反对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面对政府发行货币的冲动,他主张废除政府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实现货币的私有化。他认为,由于私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货币发行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必然会保持币值的稳定[9](P114,135-136,36,148)。因为它们要考虑到自身的信用、竞争力以及可盈利的空间。当然,哈耶克实现货币私营化的主张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且这一观点本身有着极大的危险性。他把英国历史上的货币贬值归罪于英格兰银行的国有化,同样值得推敲。因为如果确如他所说的,实现货币发行的非国家化,则不可避免地出现金融寡头。但是无论如何,哈耶克还提出了一种不同的主张,自然有其理论上的价值。

四、波恩霍尔兹与霍维茨的货币宪法观

瑞士巴塞尔大学的名誉教授彼得·波恩霍尔兹(Peter Bernholz)和美国圣劳伦斯大学的史提芬·霍维茨(Steven Horwitz)教授,是当前较有代表性的货币宪法论者。二人对货币发行权的态度基本一致,不过在限制该权力的路径选择上有所不同,前者主张恢复金本位,后者则主张将自由竞争机制引入到货币发行领域。但他们都认为货币宪法是一种次要的选择,如果能够实现上述两种机制,货币宪法存在与否便无关紧要。

波恩霍尔兹是欧洲货币经济学的重要领军人物,更被布坎南誉为“世界范围内研究货币通货膨胀问题的集大成者”。他在1986年发表的《货币宪法的执行与遵守》一文中,沿着一条不同于布坎南的路径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他认为机构改革只能在政治活动过程中发生,因此,应当研究如何通过宪法文本,设置一套用来约束宪政选择过程中政府货币权力的机制。2000年,波恩霍尔兹在《新苏黎世报》上发表了题为《高通货膨胀的世纪》的文章,发展了自己的理论。该文对1914年以来频繁、极端的恶性通货膨胀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历次通货膨胀都是由政府庞大的预算赤字所导致,根源还在于金本位制的废止,货币发行量不再受到贵金属储量的限制。而现代民主政府又有着对通货膨胀的偏爱,这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下,选民最关心的是就业、安全、收入和住房保障等问题,而习惯性地忽视货币政策及其相关的远期影响和后果。于是政客们便通过制造如布坎南所说的财政幻觉的方式,骗取选民的支持,其结果只能是财政赤字的积累。面对通胀,最有效的办法是恢复金本位,然后才是通过货币宪法确保独立的中央银行可以抑制通货膨胀。

2010年9月,在庆祝布坎南荣膺终身成就奖的会议上,史提芬·霍维茨教授提交了《我们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货币宪法?》一文。该文针对布坎南和布伦南对竞争性货币机制的怀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货币是市场的血液,离开正常运作的货币制度,分工、交流以及社会合作都会被削弱。只有在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下,才能通过宪法对私人财产、契约和交易自由进行保护,确保货币的中立性,确保价格稳定。他以宪法为依托,对布坎南和布伦南所说的“政府垄断货币是罪恶的根源”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在这里,霍维茨的观点同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了。

五、结语

在上述几位论者之外,也有不少论者对货币宪法加以关注,如在《货币宪法与价格稳定》一文中,芬恩·基德兰德(Finn Kydland)和马可·怀恩(Mark Wynne)两位作者分析了政府和中央银行为确保长期价格稳定所采取的各种手段。他们认为,当法定货币取代金属货币后,货币政策制定者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价格长期不稳定。许多国家正试图恢复金本位制,从而建立通过限制中央银行权力来维持价格稳定的机制。在《通往欧洲货币联盟之路:皇帝、国王和精灵》一书中,意大利经济学家,曾担任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的托马索·帕多阿-斯基奥帕(Tommaso Padoa-Schioppa)就“财政协调与货币宪法”问题进行了论述。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就各位论者的观点一一介绍,而只能对几位较有影响的学者的观点进行概述。

[1]Peter Bernholz.Monetary Regimes and Inflation-History,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lationships[M].Cheltenham,UK/Massachusetts,USA:Edward Elgar.Paperback,2006.

[2]刘蓉,刘为民.宪政视角下的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Friedman,Milton.The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of henry simons[J].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7,(10).

[5][美]弥尔顿·弗里德曼.货币的祸害——货币史片段[M].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6]Buchanan,J M.Predictability: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in L B Yeager(Ed.),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7][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8][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9][英]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M].姚中秋,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

Research on Monetary Constitution of Western Scholars

WU Li-ning1,WU Le-le2

(1.Law School,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11,China;2.Law School,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01,China)

Faced with the malignant inflation and wanton behavior of currency authority,western scholars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Buchanan,Friedman is th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of this field.There are also scholars such as Hayek and Horwitz who hope to build an open and competitive monetary regime.Currently,an independent and systematic discipline has not taken shape,which leaves a huge research field on monetary constitution.

Monetary constitution;Buchanan;Friedman;Bernholz

F121

A

1008—4444(2012)02—0130—03

2011-12-20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央地财政权限配置与规范的宪法学研究》(10YJA820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河南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特色财政体制的宪法学研究》(2011-2x-027)的阶级性研究成果

吴礼宁(1981—),男,河南民权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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