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遇冷原因的探讨
2012-08-15赵芳芳
赵芳芳
(河北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
听证会遇冷原因的探讨
赵芳芳
(河北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
听证 缺陷 原因
听证制度的确立符合我国宪法精神,是民主和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公众对这种良好制度的实施充满着期待和热情,然而这样一个先进的,体现法制民主和进步的程序在实践中仍暴露出大量问题,饱受诟病。
1 听证的公告宣传不够广泛
通俗地说就是宣传面比较狭小,效果不明显。对于召开的听证会,很多公众只是事后从电视、报纸上得到只言片语的信息,知道又进行了哪项听证。这说明听证会的主办方在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采取更多的积极途径以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让更多人知道听证会的消息。
公开公正是听证的基本原则。所谓的听证的全程公开,其中就包括准备阶段。主办方在此时,首先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各种现代宣传手段和多媒体传播途径,尽可能地做到广开言路,让公众在第一时间得到关于听证会的确切消息。同时听证事项相关背景资料要在网上或媒体上公开,让其事先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公告要提前一定时间,与听证会举行有一定时间间隔,使听证代表在收到听证通知后拥有一段时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所陈述的观点是经过调查之后的民意,不是自己个人的一家之言。
2 听证代表的选拔机制存在漏洞
听证会最饱受争议的,莫过于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问题。目前频频见诸报端的听证专业户、听证钉子户的出现,使公众对代表的选拔产生了巨大疑问: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如何,能否有效地行使听证的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既是面向社会征集,又是随机抽取,这些人怎么会有如此高的中签率?这些代表怎么一致投赞成票?按照现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有3种,公民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只是其中一种,另两种方式是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1]。按照现行规定,自愿报名比例只占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少于一半,而后两种方式产生的代表,本身产生途径就缺乏公正客观性。再加上自愿报名的人中也有喜欢投赞成票的,听证会结果就变成了“听涨会”。
听证代表选拔机制存在的漏洞应该从代表的产生程序、途径、代表的数额比例、遴选标准、代表人的资格地位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听证代表的选择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自愿报名的公众代表比例应占总代表人数的一半以上。还应对听证代表候选人一般素质和情况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代表的作用不是简单地代表公众的意愿,他们还需要具备与听证事项所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分析问题和举证质证的能力。此外,组织者还必须注重听证代表选取的平衡性,充分体现代表阶层的广泛性,避免所有的代表都只代表一方面的声音,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为广泛地听取不同意见。同时,建议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设为零酬劳,防止一些人为了一点“车马费”、“误工费”而经常报名参加。对现行听证参与人的选取制度加以改进,公正、合理、公开地选择听证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公众对听证会的信任感。
3 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9年12月8日,哈尔滨市水价上调听证会上,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的退休老教师刘天晓,盛怒之下,朝哈尔滨市物价局副局长扔掷矿泉水瓶表示抗议。此行为后来被网民赞为“2009年中国百姓维权第一扔”[2]。引发了民众对于价格听证会上消费者话语权的思考。在现实举行的听证会中,主持人往往是负责主办听证会的某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等人来充当,使得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主办方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主持人在听证会中的表现缺乏独立性,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性。
听证主持人通常在听证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样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其人员的确定必须慎之再慎,然而《行政处罚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行政听证主持人不能是行政调查人,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听证主持人要予以回避而已。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对持不同观点、立场的代表都应有所照顾,而不是只对赞同的部分人给予发言的机会。实际运作中,主持人应聘用独立于双方之外的,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担当,或者模仿其他行业的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如考试、培训等一定考核标准取得资格后,才能担当主持人,并对每次听证具体的主持人人选通过电脑随机抽签决定,从体制上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
4 少数听证会立题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础
听证会似乎成了政府某些决策的前奏,尤其对于价格听证来说,成了逢听必涨与逢涨必听的关系。现在大多数听证会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都是相互差别不大的几套涨价方案,如2011年7月18日广州市刚刚召开的出租车调价的听证会,两套方案皆是涨价方案,极大挫伤公众的积极性。听证会所讨论的不是涨与不涨的问题,而是怎样涨的问题,听证代表根本没有反对涨价的机会。现在社会上很多民众对于听证会反应冷淡,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结果所致,当听证会沦为一个走过场的形式,谁又愿意来报名呢?2011年6月7日(即报名最后一天)东莞市物价局的水涨价听证会发生“零报名”现象。一个倾听民意的制度没有民众参与和支持,甚至被民众以“逃离”式抛弃和抵制,这样的民意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3]?
听证的价值在于公众的有效参与,是公众监督、发言的平台。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一国民主发展的尺度,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赋予公民参与权,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一种法律性保障[4]。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此外,听证会还应保证听证会参与者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公正公开地认真执行各项环节。对于召开价格听证会必须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没有成本的公开透明,任何涨价都不可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赋予听证代表要求不涨价以及降价的权利和机会。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各个阶段行政机关均应认真听取民意,提高政府公信力。
5 听证组织者与听证申请人关系紧密
在实际运行中,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关系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为例,现在国内的现状是,价格听证会由物价部门组织召开,还有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求组织者放弃自身既得利益,来以公众意见为主,这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矛盾性[5]。
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关于听证申请人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申请人的范围以及他们应该如何提出申请。《价格法》中仅仅规定了听证参加人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但参加听证和申请听证毕竟有别,听证的参加人是否就是听证的申请人,或者二者范围上有何区别,条文中并未说明[6]。听证会的组织开展工作,应由第三方部门来进行,不应该放在直接主管部门。各个权力部门之间需要相互制约,可以借鉴国外听证会的经验,由法律部门或者成立独立的听证委员会来进行。
6 听证会透明度低与不公开
由于缺乏具体而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听证会也暴露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等诸多弊端。听证的过程和听证的相关资料都缺乏公开性,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使得听证会沦为一种“民主作秀”的行式。
信息公开是召开听证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只有公开,才能做到公正和客观,听证过程要面向公众,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听证活动极易被行政机关暗中操纵,使听证流于形式。行政听证的公开应包括主办方提前一定的时间发布有关听证会的信息,如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具体内容和背景、如何选取听证代表等,关于重大事件的听证会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以及网络进行直播,甚至在听证现场允许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进行旁听。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向听证代表提供全面、详细客观的材料等各种方式来增加透明度。
[1] 晏 扬.给价格听证机制开个“听证会”[N].新华每日电讯,2011-09-08(3)
[2] 王若翰.“听证专业户”如何诞生?[J].新民周刊,2011,31:42
[3] 栗 海.期待对听证会"零报名"的反思[DB/OL]http://gb.cri.cn/27824/2011/06/10/882s3273805.htm,2011 -06 -10
[4] 梁 剑.透析我国听证制度的宪政价值回归[J].东岳论丛,2005,26(6):193
[5] 王若翰.听证会反思[J].新民周刊,2011,31:46
[6] 陈 威.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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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694(2012)01-110-02
(2011-09-20 收稿)(王一伊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