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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

2012-08-15刘德涛

巢湖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刘德涛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

刘德涛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不合理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分析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专业课程体系的原则,然后以此原则为指南,提出了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具体构想。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肯定是日益增加的,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却持续走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校所学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尤其是师资队伍较弱,办学条件较差的地方院校更是如此,这不能不引起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反思。如何改革专业课程体系,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使得培养的学生能在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成为摆在地方院校的管理者和法学教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在分析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专业课程体系的原则,然后以此原则为指南,针对自己学校现行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提出了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具体构想。

1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很多地方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普遍存在理论传授与实践操作相脱节的现象。一方面,与职业技能培养密切相关的仅是课时数不多的法律文书写作、公证与律师实务与模拟法庭,以及大四下学期一到两个月的毕业实习,其余的学习均为从书本到书本;其中一到两个月的实习由于学生考研复试、求职等种种原因,往往流于形式,根本无法达到职业技能训练的效果;其中作为实验课的模拟法庭,由于运行的规范性程度不够,往往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等一些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任课教师主要是进行课堂讲授,对培养学生的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够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课程体系中缺乏对实践性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分不开的。

1.2 未形成特色课程体系

1999 年法学教育改革之后,大部分高校的法学相关专业,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经过调整合并,几乎只剩下现在的法学这一个专业;而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中,必修课的比重又相当大,致使不同高校的学生所学基本相同,同时培养目标的定位不明,导致选修课的课程安排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缺乏特色。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各高校培养的法科生存在同质性,知识结构与职业技能没有特色。

1.3 实用性强的课程地位不突出

目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涉及公法、私法、社会法领域,内容繁多,而学生的学习时间有限,如何让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掌握从事法律实务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是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必须面对的问题。而目前很多地方院校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却有悖与此。具体表现在:

1.3.1 许多对本科生而言不太重要的学科挤占了大量时间

全国各学校、各专业的公共选修课都是一致的,根本不考虑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大多数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都是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外语、体育等,即使在一年级设置有专业课,也多以一两门理论课先行导入,如开设宪法学、法制史、法理学。这种课程设置致使学生上完一年法学院以后可能还不知道法为何物。

1.3.2 实用性强的法学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不具有突出地位

在法律实践中,最重要的法律无疑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对于本科生来说,只有扎扎实实的学好这些法,才能够成为符合实践需要的法律职业者,可是在课程的安排上,这些法律的突出地位并未能体现出来。从整体上看课程设置,没有在开满16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基础上,围绕一个部门法学领域设置课程,导致整个教学计划没有侧重,更谈不上特色。

1.4 部分课程的开课顺序需要调整

很多学校将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安排在大一学年开设,甚至有的学校将这三门课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因为很多人认为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有了这些课程的理论铺垫,后面各课程的学习才能得心应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了解,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学生认为法理学很难学,大约有30%的学生认为中国法制史难学,有一半以上的学生的学生认为宪法很抽象,很枯燥。这样的课程在大一开设,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信心。事实上,反倒是民法、刑法这样的课程与现实生活联系得更紧密一些,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中蕴含的原理与方法对后面的学习更有帮助,这些课程在大一开设更合适。

1.5 个别课程的内容需进一步整合

笔者发现,很多高校的专业课程中设有“证据法学”课程,本文认为,这门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本门课程的绝大部分内容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课程中进行了讲解,由此导致在“证据法学“课堂上教师老调重弹,学生感觉索然无味。此外,在一些地方高校的教学计划中,同时存在“法律文书写作”与“应用文写作”两门课,其实,大学生在这样的课堂上只能学一些不同文书的写作格式,至于写作技巧,只能在工作实践中慢慢领会,所以这样的文书写作作为两门独立的课程不甚妥当,完全可以将这两门课合二为一。

2 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原则

2.1 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地方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的定位,不能照搬重点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也不能盲从高职高专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而应立足于地方院校的办学层次和自身实际。基于此,本文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的是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厚基础、宽口径”的应用型人才。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加大实用性较强的课程的课时量;二是适当加大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课程的课时量;三是增设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课程;四是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环节;五是开设一些和法学专业相关的选修课。

2.2 共性与特色相结合的原则

共性是指各高校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所体现的共性因素,即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16门主干课程,这也是法学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标志性因素之一。当然,强调共性的同时必须重视特色,各地方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一些拓展性的课程,以体现自己的专业特色。如有些院校的法学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同在一个二级学院,可以以经济法为专业方向,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将属于经济法部门课程加以细化。

2.3 有序性原则

不同学期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来安排,应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来由易到难进行,如此方能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法学教学工作者在此问题上的认识基本一致,如应坚持“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民事法、再刑事法、后行政法”等课程设置顺序的原则,笔者同样赞同上述观点,但无法接受有的学者提出的“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的观点。[1]笔者认为,没有对应用法学具体制度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是很难真正领会理论法学课程中法的一般理论的深刻涵义的,就如同没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基础,对哲学的学习只能停留在纸面一样。

2.4 与师资队伍相适应原则

改革课程设置,务必反对“因人设课”,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学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不能为了和其他学校“接轨”,或者盲目追求所谓的“特色”,开设一些无人能承担的课程。例如在我院这次教学计划修订过程中,就不能像有的大学那样,开设全英文授课的英美法方面的一系列选修课,或者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设为双语教学课,因为我院缺乏这方面的师资,如此改革将导致这类课程几乎无人能够承担,即使让有的教师承担了这类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也是难以保证的。

3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具体构想

本文针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遵循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原则,同时结合我院现行教学计划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3.1 在16 门核心课程全部开设的基础上,将法律逻辑学增设为专业必修课

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法学专业共计16门核心课程,这是全国所有高等法学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因为修订培养方案时,务必将16门核心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全部开设,以从培养方案的层面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要求。此外,应将法律逻辑学增设为专业必修课,因为法律逻辑课程的缺失,将使法科生在法律思维的训练方面遇到极大障碍,甚至会使其思维方式仍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无法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2]

3.2 重构特色选修课课程体系

笔者认为,应当在不违反教育部新修订的《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压缩必修课的学时数,按照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打造具有特色的选修课课程体系, 并根据不同选修课所能实现的培养规格,将开设的所有选修课分为几个模块,供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进行选择。

3.2.1 将选修课划分为专业必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其中专业必选课是学生必须选修的,和专业必修课的区别就在于其考核方式多样,可以采取开卷考试、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中的三门(第六学期选两门,第七学期选一门)。

3.2.2 将专业必选课再次划分为专业拓展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以体现培养目标中 “厚基础”、“应用型”的要求。在专业拓展课程模块,笔者认为应增设司法制度概论、法学方法论、仲裁法、合同法,删去证据法;这样专业拓展课程就包括以下10门课程:司法制度概论、婚姻家庭继承法、合同法、法学方法论、仲裁法、外国法制史、法律英语、公证与律师实务、电子商务法、法社会学。同时,将现行教学计划中的培养专业技能的任选课作为专业必选课 (即文字速录与数据处理、VFP程序设计两门课),将社会调查方法增设为专业技能课程,将原有的应用文写作和法律文书写作合并,称为“文书写作”,作为专业技能课程。这样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中,专业技能课程就包括6门特色课程:演讲与口才、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方法、文字速录与数据处理以及VFP程序设计。

3.2.3 将专业任选课再次划分为综合选修课和业务选修课。根据法学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同在一个学院的优势,开设会计学原理、公共关系学、跨国公司、国际贸易法、经济学概论共五门课程,作为综合选修课,使培养的学生具有“宽口径”的知识结构。此外,应开设一些培养应用能力的课程,提高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毕业后能够尽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鉴于此,笔者建议开设以下几门业务选修课:民法实务、商法实务、经济法实务、刑法实务、行政法实务。

3.3 加大实用性较强的课程的课时量

与其他很多高校的培养方案相比,我院的民法、商法这些实用性较强的课程以及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模拟法庭课程课时明显过少,这样导致很多内容无法在课堂上讲解,而民法、商法都在低年级开设,此时学生的自学能力有限,不能很好地通过自学掌握课堂上教师没有讲解的内容,从而导致学生无法形成扎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加大我院的民法、商法课程的课时量。但同时考虑到我院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不能像有的高校那样,将民法分为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分别开设,或者将商法中的证券法、海商法等内容单独开设。鉴于此,笔者主张,将合同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开设,课时设为32课时;将继承法并入婚姻家庭法,改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时由原来的32学时增为48学时,剩下的内容作为民法课程的内容,课时量不变。此外,将商法分为商法(1)、商法(2)两门课程,共计96课时。

就模拟法庭课程而言,在现行培养方案中开设两学期,共32学时,笔者建议应分三学期开设,即在第四、第五、第六学期开设,依次进行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模拟,每学期24课时,共72课时。如此,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将得到全面的培养。

3.4 规范实践教学环节

实习实训是知识转化为技能的重要环节,[3]因此在增加实践性课程课时量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环节,以保障实践教学效果。首先,对有实践课时的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证与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电子商务法等课程,教师应在学期开始的两周内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

其次,对于纯实践课时的模拟法庭,指导教师应填写书面的指导记录,在正式模拟之前至少组织学生排练一次,找出问题;同时在模拟庭审结束后汇总整理所有的案件材料,装订成册。

3.5 调整个别课程的开设时间

3.5.1 将中国法制史的开设时间从第一学期调至第五学期。中国法制史涉及到从古代到现代的民事制度、商事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在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课程未开设之前,刚进大学校门的学生是很难正确理解中国法制史上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的,理解上存在困难必然影响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甚至会影响到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兴趣。而第五学期时,学生已修完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主要课程,此时开设中国法制史已没有理解上的障碍,并且能够分析比较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当前的法律制度,从而加深对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

3.5.2 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开设时间从第四学期调至第五学期。根据不同课程的难易程度,按照“先民事、后刑事再行政”的思路,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放在刑事诉讼法之后开设,即第五学期开设;同时考虑到不同学期总学时的平衡,将法理学从第五学期调至第四学期。

[1]李裕琢.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项波,段春霞.浅析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缺陷[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7,(4).

[3]潘懋元.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对当前高等职业教育的启示[J].教育研究,2007,(1).

G642.3

A

1672-2868(2012)01-0137-04

2011-11-16

刘德涛(1978-),男,河南安阳人。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责任编辑:陈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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