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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促规范:吉林省制定并施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2012-08-15嵇胜国

财政监督 2012年22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以制度促规范:吉林省制定并施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36 号)发布,标志着《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旨在加强吉林省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全省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完善该省财政监督法规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水平。它明确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适用监管范围涵盖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内容以及专项资金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机构的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突出强调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专项资金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动态监控,全面跟踪财政资金的审批、分配、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等”,通过建立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能有效整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效率的提升。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等,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办法》,开全国之先河,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升财政执法水平,有效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嵇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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