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教学中的几个问题
2012-08-15闻晓祥
闻晓祥
(巢湖学院哲学研究所,安徽 巢湖 238000)
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教学中的几个问题
闻晓祥
(巢湖学院哲学研究所,安徽 巢湖 238000)
如何理解应用型高校的应用性呢?通常,人们将它理解为知识对现实的有用性或有效性。但是,这种理解对法学专业来说,是不恰当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早已科学地揭示出,法律实践中很多有利、有用、有效的规则并不是法律规则。这些规则中的潜规则,很可能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应用性,可以在价值层面界定为法治化理想的现实化,在现实层面界定为地方性,也就是服务于地方社会、区域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基于此,我们可以重新确定法律社会学在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也可以编写应用型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并开展应用型教学。
应用型;应用性;法律社会学
学以致用,是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之一。在我国当今的普通高等教育中,这种理念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所有的高等院校,必须注重对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不过,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在师资、生源质量、教学资源等诸多方面,客观上存在着优劣不等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要求非重点大学必须更加注重对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自觉地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应用型高校,是这类大学明智的选择。但只有各个专业的各个学科都自觉地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目标,应用型高校才能较好地履行其自身的功能。鉴于此,应用型高校的法学本科如何走应用型之路呢?在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各门课程应该承担怎样的功能?如何承担自身的功能?本文结合《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程,谈谈自己的一点思考,以求教于方家。
1 《法律社会学》在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程,有的人将它归为社会学,而另一些人将它归为法学,两种看法都既能从这门学科自身的发展史中找到根据,也都能找到理论上的根据。应该说,这是一门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中,它通常被当作一门选修课。
在法学领域中,对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的看法不尽一致。其中,“纯粹法学”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的观点颇具启发性。他把法学分为三个层面的学问。第一个层面叫法的形而上学,主要研究正义;第二个层面叫纯粹法学,主要研究法自身的内在一致性;第三个层面就是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1](凯尔森,1996,第 2-30 页)凯尔森只承认法律自身内在秩序是法学研究的科学对象。按照凯尔森的这种划分,法律科学与法的形而上学或法哲学的区别是很明晰的,即,法律科学不研究正义或有条件地研究正义;法律科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也很明晰,即法律科学不研究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且,法律社会学与一般社会学的区别也很明晰。即,一般社会学研究人们具体行动的任何规则,而法律社会学只研究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
不过,多数的法社会学家却是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规定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以及学科性质的。其中,社会这个概念也是总体性的,而不是美国社会学传统中的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等系统性社会结构所剩余的、狭义的社会概念。
由此,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及其研究对象,便形成了两个基本的理论范式。其一是“书本上的法”与“活法”,或者叫做“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其二是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
国内法学界基本上沿用了国外学者们的这些看法。
如何把握法律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性质从而在明确其学科地位的前提下从事教学,理论上说,似乎是,让本科学生先掌握书本上的法,然后在高年级,进行法律社会学的教学,以便让他们进入法律界以后能够尽快适应法律实践。照此来看,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程的地位,对学生而言,就是“书本上的法”与法律实践之间的一个桥梁。但从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来看,问题并不如此简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就是不断地用法律规则来规范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的进程,就是不断地用法律规则来取代人们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法的规则的进程。众所周知,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人们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法的规则,很多都是某种“潜规则”,而不是“书本上的”所推崇的“应然的”法律规则。如何解决这种“应然”与“实然”的问题,是我国法律教育共同面临的问题。但如果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更注重应用性的话,是否意味着更注重培养其学生适应法律实践的能力,直截了当地说,是否意味着让其学生更倾向于选择那些高效并能够带来利益的潜规则而放弃那些应然的法律规则?如果这样的话,应用型与研究型这类分工便有可能带来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那些研究型高校的法学毕业生推崇应然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是那些应用型高校的法学毕业生推崇实然的潜规则。但如果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的应用性不能作这样理解的话,其恰当的含义又是什么呢?
这实在是个问题。江平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教育时说:“现在的法律教育面临着很复杂的情况。学生们在大学期间所受到的法律教育,总的来说是很正面的。就是法院应该怎么判案,检察院应该怎样对待犯罪,公安部门如何办案,这样的教育总的来说是很正面的。但是仅有正面的应然,不能把握社会的实然,也是一个缺陷。所以,这些学生一到实践部门,往往就受到负面的腐蚀。……不得不改变以适应现实。这个适应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坏的一面,就是服从于某些潜规则,这是很可怕的。”[2]如果我们按照通常的理解,将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的应用性界定为现实的有用性,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更加可怕了。
总的来说,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程的学科性质及其地位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理想与现实的问题,也涉及到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不同类型的高校的分工或分层的问题,只有恰当地把握后面这两个问题,才能对前面的问题形成中肯的看法。其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理解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的应用性。
2 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的教材
众所周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是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恢复重建的。短短三十余年,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法律社会学这门学科也不例外。目前,可以用作法学本科生的法律社会学教材有近十部。此外,还有好几部国外教材的中译本,相关的参考书也有若干部。
国内学者主编的教材,质量也是较高的。以朱景文主编的《法社会学》为例。这部教材获得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它总共有四篇二十章,对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方法论、行动中的法、社会对法律作用研究、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介绍与总结,在系统阐述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方法论与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就国外这门学科所研究的前沿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并试图从中国研究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证明或证伪在国外研究中得出的结论。不过,诚如编者本人所说,这部教材还没有达到“对国外的法社会学理论提出很有根据的挑战阶段”。[3](朱景文,2008,第 2 页)但这也恰好说明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现状与水准。
乍看起来,有这样优秀的教材,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的教材应该不成问题了。但稍微想一想,问题却是存在的,而且很严峻。什么问题呢?诸如此类的教材都是研究型的,而非应用型的。就是说,这些教材都是培养研究型法学本科生的,目前尚没有专门用于培养应用型法学本科生的《法律社会学》教材。
编写一部《法律社会学》教材,如果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目的,其总体思路应该是很清晰的。大致上说,能够在理论、方法论与方法以及研究问题等方面反映国内外这门学科优秀的研究成果也就可以了。但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来说,这个思路并不适合。笔者曾授过两届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社会学课程,选用的主教材便是朱景文主编的《法社会学》。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反映该教材理论性太强、研究味道太重。笔者体会到,不是这样的教材不适合我们的学生,而是我们的学生不适合这样的教材。且不论谁不适合谁,不适合总是事实。更重要的是,研究型的教材可以采取某种程度的“价值中立”,而应用型的教材则无法回避价值选择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办校目标定位在应用型,同时也将我们的法学专业定位在应用型,我们必须首先解决教材的问题。而要解决教材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我们的培养目标。教学必须“以纲为纲,以本为本”,基础教育是这样,高等教育也不应例外。教学目标的问题,也就是“纲”的问题。法学本来就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其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用性究竟是什么?把什么应用于什么呢?法的规则都是应然性规则,如果在应用这些规则的时候,理论与现实不相符,是要理论性的规则让步于现实中的规则,还是建构出某种理论以便为现实辩护?
笔者以为,理论与现实的关系,或者说,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并不必然是正相对立的。谋求二者的调和是有可能的。“执两用中”,“致中和”,求和谐,在应然的法的规则与现实的潜规则的对立中恪守中道,或许是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之应用性在价值维度上的恰当定位。这种价值取向,实质意义就是法治化理想的现实化,在现实与理想之间谋求一种现实可能性。
3 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的教学
如果我们将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的应用性的价值维度理解为中和、中道、中庸,那么,对于这样一种德性,我们便不能仅仅当作知识的传授,而应该同时当作品格的培养。这就要求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意识地在教学过程中切实有效地贯彻这个目标,同时,增加教育教学实践的时间,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注重对学生职业品格的培养。
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之应用性除了其价值维度之外,也还存在着现实性维度。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的确在师资、生源质量、教学资源等诸多方面,客观上存在着优劣不等的层次性。研究型高校大多数是“国立的”重点高校,而应用型高校多数是地方性院校。所以,应用型高校的应用性更多地体现在为地方经济、区域社会发展而培养应用型人才上面。就法学专业而言,尽管法是一些普适性的规则,这些规则在适用上却存在着区域性特征。所以,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之应用性也还具有一定的地方资源和拓展空间。
如果我们将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的应用性在价值层面上界定为培养学生具备一种中庸的德行或职业品格,在现实层面界定为地方性,也就是说,其应用型的核心含义就是服务于地方社会、区域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将理想性的法律秩序现实化。那么,我们如何开展《法律社会学》的教学呢?
总的来说,可以在对这门学科的基本的理论范式、方法论与方法、研究问题等研究型知识有个大致了解的情形下,与教育教学实践联系起来,走入地方的法律生活,就各门实体法的普适性的、应然的法律规则与相应的行动中的法则进行比较,带领学生展开讨论,让学生自己在二者之间进行衡平,并让其拿出自己的裁决方案。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重点把握地方性司法实践中比较中道的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根据国内外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用以判决人们行为的规则由于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已经不同于纯粹的法律规则,甚至还有不少起负面作用的潜规则,社会因素的确影响了法。但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同样揭示了法对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中,有些无疑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起积极作用的。在地方性司法实践中,肯定也有这样的司法判决。这些司法判决,本质上应该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在普适性与地方性之间做到了调和,均衡。法律社会学的教学,应该重点把握这样的案例。
3.2 以人为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传。法律社会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鼓励并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尽可能多地结识地方上比较优秀的法律人,从他们身上学习法律实践智慧,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品格。在这个教学过程中,也应该与中外法制史学科结合起来,从古今中外杰出的法律人身上汲取道德力量与实践智慧。作为教育者的授课教师本人的道德品格,作为“双师型”教育者自身在法律实践中的办案风格,无疑对学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3.3 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程,与法学本科其他课程相比,一个显著特色是,它尽管粗略、却也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自身的研究方法,即法的社会研究方法。这些方法与社会研究方法相差无几。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法律社会学的教学,应该特别注意这些方法的教学,应该与地方社会法治化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相结合,也可以与学生的毕业论文相结合,增强学生服务于地方社会法治化的能力。
总之,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应用性,可以在价值层面界定为法治化理想的现实化,在现实层面界定为地方性,也就是服务于地方社会、区域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基于此,我们可以重新确定法律社会学在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也可以编写应用型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并开展应用型教学。
[1]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江平.谈法治,法律与法学教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5).
[3]朱景文.法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G642
A
1672-2868(2012)02-0123-04
2011-11-13
闻晓祥(1965-),男,安徽庐江人。哲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