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的探讨
2012-08-15李红勋
李红勋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推进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的探讨
李红勋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近年来,独立学院这一新型办学模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严重问题,假如这些现实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势必将极大地影响到独立学院今后的发展,而要解决问题,重点就在于建立起有效的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并且通过治理机制建设以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困扰,从而推进独立学院的良性发展.
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制度建设;产权关系
1 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较为落后,提高了学院的管理难度
在独立学院成立之初,教育公共机构中尚无专门法律法规来指导独立学院制度建设.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一直到2003年,独立学院均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指导.教育部于2003年综合总结独立学院建设经验,对全国范围内的独立学院实施了清理和规范,并出台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与试办独立学院的意见,并于同年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次年,又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让独立学院真正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导.通过几年来的探索,独立学院之发展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然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部分问题甚至影响到了独立学院的未来发展.于是,教育部又在2008年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这一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学院法规,从而首次专门为独立学院明确了法律上的依据,并且指出了今后的发展方向.尽管独立学院的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制度建设依然大大落后于高等教育事业之实践,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加以解决.
1.2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结构不尽合理,导致决策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独立学院领导体制是在董事会领导之下,实施校长负责制.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之规定,独立学院成立董事会来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主要是由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个人代表、独立学院负责人、教职员工代表等构成.在董事会当中,普通高校代表不能少于2/5.董事会应当由五人以上构成,设置董事长一人.我国设置董事会的民办院校,其决策机构主要是由五到十一人所组成的,其中又以七人为最多.同时,中国独立学院在董事会成员的设置上,主要局限在独立学院举办方、本院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教职员工,因而来源不够广泛.在其实际构成当中,大量董事会成员是由举办方所构成的.独立学院行政领导和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现象,一些独立学院董事会中根本就没有普通教职员工的参与.如此一来,就会造成独立学院董事会在决策之中过于纠结在举办方利益的博弈上,难以兼顾到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需求,这就容易导致在决策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与平衡,无法调动起独立学院的办学主动性,从而影响到办学资源之整合.
1.3 产权关系不够明晰,造成内部关系未能理顺
独立学院一般是由母体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者或者当地政府所共同设置的.母体高校一般是以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本进行参与;合作方主要是以资本投入进行参与.母体高校主要负责学院初创时的教育教学管理,并以其本部知名度与美誉度来吸引优秀生源,其无形资产与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优质师资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独立学院而言极为关键.合作方则是运用资金优势以及良好的管理方式,从而参与到学院建设之中,并为独立学院硬件建设加以保障.以上两者均为独立学院找准了契合点.因为以上两者所处领域相互没有联系,其价值取向也就存在着差异.母体高校希望提高学术品质,在提升品牌的同时得到经济利益上的回报,而合作方则将教育视为产业来加以经营,更为关注投入的回报率.其价值取向之差异将产生相应的矛盾.因此,这一深层次矛盾不加以解决,解决其他各类问题只能治标而不治本.因为产权的界定不够明晰,导致其内部管理机制机没有完全地理顺,导致在母体高校和投资方之间产生矛盾与内耗.
2 推进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
2.1 加强独立学院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依据目前独立学院办学中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教育公共治理组织要不断健全与细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让独立学院政策变得更为明确,管理体系变得更为健全,从而更有可操作性.教育部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所提及的数个问题尚未进行更加深入具体的规定:一是无形资产作价和管理费的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要求对独立学院的无形资产实施作价,并计入办学的总投入比例之中,至于普通高等院校品牌在作价之后怎样计入办学投入,比例是多少,还有怎样解决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则未加以明确;二是独立学院如何进行合格验收的规定未加以明确;三是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规定不具体.以上问题假如不出台进一步的细则,肯定将影响到独立学院今后的良性发展.因此,独立学院的不断发展需要健全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
2.2 理顺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
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与治理结构.独立学院的相关合作方均应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则不能产生职责不明和政令不畅的混乱情况.产权应当怎样界定,要依据合作方各自的投入比例,其中包括资金、师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要以平等协商为基础来实施资产评估.在投入比例确定之后,还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一定要在投入方、日常管理人员、教职员工等人之间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独立学院运行机制与利益分配体系.在这一组织体系当中,不同的角色应当是各司其职的,并且进行彼此配合和制衡,从而确保独立学院能够正常地运转和进行合理的决策.因为高等教育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导致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在设立与运行的过程中能够借鉴但是无法照搬现代企业制度当中的董事会机制.教育是公益事业,不仅要追求资本的回报,而且还应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董事会成员之组成并非是由简单的资本投入比例分配而建立的.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能够有利于健全完善独立学院的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还能积极有效地避免办学与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民办院校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教育与教学经验,同时还规定要有普通教职员工的积极参与.该规定体现出专家治校与民主管理之精神,对于独立学院董事会设置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性.
2.3 促进董事会成员构成的多元化
我国独立学院在办学定位上所面向的是社会产业之需求以及经济发展之需求.因此,在办学的资源上也应当从普通高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个主体来得到,因此,其治理机制也必须引入更加多元化的主体加以联合治理.所以,独立学院非常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私立大学之经验及特色以保障自身的办学活动、社会多元主体间产生更加紧密之联系.董事会是独立学院各项工作的决策性机构,应当全面吸纳全部和独立学院投入、运行、监督等各类办学活动相关的主体积极参与,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在董事会当中要引进校外人员加以参与.例如,不仅要有举办方、投资方及教职员工代表等,负责独立学院监管的政府部门代表、负责评价的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代表、作为教育投资主体的大学生家长代表和学院在人才培养与服务所涉及到的相关社会人士代表等均可吸纳于董事会之中,而大批校外人士的参与将在指引独立学院社会参与上发挥出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与此同时,积极扩大独立学院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实现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多样化,引入校外社会人士的积极参与,对于确保独立学院各项决策的科学性以及举办方的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2.4 建立富有成效的激励机制
对公办大学的教育工作者或者管理者、即将面临就业的硕士或者博士生而言,选择到一所独立学院进行任教或者担任管理工作,一般来说都是一种非最优性选择.有鉴于此,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形成一种制度化的良性激励机制,从而提升优秀教师对于到独立学院工作之后的收入、学术环境以及社会地位等诸多方面有所预期.笔者觉得,目前独立学院激励机制应当涵盖以下三个层次上的激励:第一层次是对学院最高权力核心机构成员所进行的激励.当前,我国独立学院所设置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等,应对其成员加以激励.第二层次是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学院高层管理者所进行的激励.第三层次则是学院高层管理者对于中层管理者、普通教师及职工所进行的激励.在实施激励的过程之中,手段应当更加地多元化,对于各类不同的激励对象,应当运用各不相同的激励形式.比如,在采取工资、奖金及福利等物质激励之外,稳定的工作氛围、良好的提高空间、充分的外出交流与培训机会、民主的决策与管理方式等精神激励也极为重要,尤其是对独立学院中层与高层管理人员、教师等人才常常会具有更加强烈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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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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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2)06-0214-02独立学院是借鉴普通本科高校办学方式,运用新机制与新模式而设立的本科二级学院,可以说是将普通高校优势和优质社会资本相互融合的一种民办高等院校.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独立学院这一办学形式出来以来,如今全国已设立了三百多所独立学院,在校生达两百多万人.设立独立学院不仅是十多年来我国高教办学机制改革与创新的结晶,也为民办高教事业的发展与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新的贡献.当前,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已进入到大众化阶段,从以规模扩张为主体转为以质量提高为主体,独立学院正好应时而生.但是,独立学院往往由于产权归属不够清晰、治理机制不够完善而面临着艰难的抉择,究竟是继续坚持,还是回归传统高校办学机制.通过认真分析独立学院在发展之中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觉得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从而造成各项优势无法得到更好的发挥.所以,本文将基于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研究推进独立学院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