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之警示
2012-08-15华文
华 文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黄龙支行,浙江 杭州 310000)
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难得的历史警示。2011年美国被标普降级使全球金融市场再次陷入恐慌。究其元凶,则不得不联想到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雷曼等著名投资公司及银行的相继倒闭,给世界经济以最沉重的打击,导致整个世界经济呈现倒退的趋势。然而,正是次贷危机的惨痛教训让我们不得不做出深刻反思,虽然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业务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过度的创新和过度放大的不可控信用风险却又使得金融产品创新成为了一把双刃剑。目前,中国这把双刃剑已开始成为风险管理的聚焦点。如何在后危机时代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成为我们目前关注和思考的热点问题。
一、金融产品创新引发次贷危机的原因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它不仅带来收益,也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来源于劣质资产的金融产品创新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而只有基于优质资产基础上的金融产品创新才会带来高收益。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虽然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金融产品创新的基础不佳。通过对劣质资产进行创新,对其重新整合和打包,只会造成巨大的风险(投资风险极度偏好的投机者除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不能只注重收益,而是必须运用有价值的足量的优质资产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规避风险。
另一个重要原因为分散抵押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同类性质的次级按揭被美国的一些投资银行经过金融创新,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转变为债券的形式,进而通过次级债券市场流通。其中债务抵押证券(CDO)是影响最大的基于次级贷款的金融创新产品,它是将基于次级按揭的MBS(按揭支持证券)再打包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这一过程被称为二次证券化。经过这二次证券化的创新,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被扩散,不同档次的CDO投资者被卷入其中。此外,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风险转移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CDS可以用于高级档CDO的信用增强,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信用保护出售者,进而获得资本市场准入;另一方面,CDS也可以被信用保护出售者用于构造高风险的合成CDO,以承担次级按揭风险来获取高收益。因此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会使风险转移全面化、市场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识不强
利润最大化一直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在日常经营中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有关部门对银行的考核以及银行对员工的考核主要体现在存、贷款等经营指标层面上,对利润指标考核的重视程度不及前者;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独立性不强。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管理经营层以及银行的员工大多数都是考虑如何完成存、贷款等经营指标,而未能深入地思考如何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没有进行金融创新的上层压力和自发的动力。
(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制约
要完成一项金融产品的创新任务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包括研发人员、银行决策者、一般业务人员和对外人员等,仅依靠有限的研发人员难以研发出适合银行自身和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但是,基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银行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现代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所需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产品创新的形势要求。对于市场开拓者而言,日新月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现代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日趋激烈的银行同业竞争使其在市场开拓、优化服务、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上都显得较为乏力,过分偏重于传统业务和市场,延迟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进程。对于一般业务人员而言,在银行业务发展与创新的要求下,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结构较为老化,偏重于传统的银行业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开发人员而言,熟悉计算机和银行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
监管政策慢于创新实践就会阻碍创新活动的深层次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经常出现与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产品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迟迟未出台的现象。同时,现有的法规又未对金融机构创新的灰色地带作出相应解释,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时畏手畏脚。甚至出现监管部门因事先的研究不足或协调不够,对一些优质的金融产品创新采取直接叫停的现象,这种监管部门不作为,不予明确说法,采取观望默许的态度,同时又保留事后的话语权,阻碍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发展。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警示
适当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够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维持金融及经济的正常运转,但是过度创新就会造成泛滥。目前我国的金融产品创新有所推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在推进的过程中更加稳健和注重风险监控并有选择地进行产品创新,在剖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以下几点警示:
(一)正确认识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金融产品创新不是带有投机目的的创新而是建立在风险可控、规模适度基础上的。因此,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首先,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同时完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总体信用环境还不够健全,信用体系并不完善,需要各相关部门统一配合完善这一体系,从而构建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做好监管信用评级工作,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把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作为一项改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核心环节。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必要时实施强制性措施。第三,在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中,我们要加强有序竞争,避免因为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竞争而使得借贷标准降低、潜在风险增大,最终做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的防范水平。
(二)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应协调发展
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如同现代经济的两个车轮,不能盲目追求金融产品的过度繁荣,只有双轮和谐驱动,商业银行才能稳定、健康发展。此外,大力发展和完善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的金融产品,做实做强做大实体经济,从而夯实整个金融市场及经济基础才是当务之急。在根基还未打牢及其他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忌轻率而又大量地推出金融产品创新,切勿投机性创新。
(三)妥善处理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表露无疑,通过此次危机我国应在金融监管上吸取经验教训。首先,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是统一的,金融监管支持和引导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逃避监管,会加快创新的步伐,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为达到监管目的,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其次,两者又是对立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从而可能会抑制金融产品创新的效率。为了使金融监管更好地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应该建立和完善国内财政、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共同维护金融稳定。总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不断地实现两者的动态协调平衡。
此外,高智力投入、个性化极强的综合服务也是现代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综合理财、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等,但这些综合服务的实现是建立在高素质人才的基础上,从而对银行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同时掌握计算机技术与银行经营管理,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业务融会贯通。
总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必须符合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只有为支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才具有生命力和持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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