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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维稳工作

2012-08-15黄安良

党政论坛 2012年12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维权权益

○黄安良

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越位、错位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府公信力没有得到应有提升,公众维权意识没有得到正确引导,社会矛盾呈现多发、常发之势。反思当前维稳工作现状,需要我们注意协调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并对相关工作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协调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维稳的基础建立在维权上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稳定压倒一切”。对于维稳,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认识统一,责任明确;而对于维权,尤其是通过信访渠道的维权,则没有引起我们应有重视,没有看清楚维稳与维权间内在关联。殊不知,现在一些缠访、闹访以至过激行为发生,往往正是由于合法权益(也许只是一小部分权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引发不满或对立情绪,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继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影响了该地区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协调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维稳的基础建立在维权上。当前应注重三个方面权益的维护。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权益维护。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跨度长,当时与现实在政策规定、法律法规上存有一定差异,人们提出这方面的维权诉求往往不被重视,甚至推三阻四,百般敷衍。这类问题的有效维护,需要我们有敢于担当的勇气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历史遗留问题中有道理的那部分权益(哪怕只是一小部分)及早解决到位,还当事人以公道。二是涉及几个部门(单位)的权益维护。这部分权益的维护,现在看很有些难度,即使当事人诉求有道理,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谁也不愿主动揽事做,相互推诿扯皮,总是认为解决问题的主体不在自己,而在其他部门(单位)。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足以我为主,把属于自己应该解决的那部分问题首先主动解决好,如果大家都有这样的姿态和行动,这方面的权益维护起来也就不再难了。三是与政府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从本质上说,政府利益源自于群众利益,群众利益也正是政府利益所在,但在一个时期,某一个具体问题上,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往往又存有矛盾,有的甚至还比较尖锐和突出,一些影响稳定的事件也往往由此而引发。我们说,当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作为政府让利于群众,这理应如此、不容置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在。

二、协调处理好防范与化解的关系,把维稳的措施落实在风险防范上

防范与化解矛盾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不仅事前防范不到位,而且事后化解也不得力。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了,维稳工作这才有了基础和保证,才有了减少或避免影响稳定问题发生的诱因和条件,才能够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而事前防范比起事后化解来,省时省事省力不说,社会反响会更好,也更为群众所欢迎。当前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做到件件评。现在我们一些地区和单位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在做,但更多地是在作为任务被动应付式地去完成,让人感觉是在“作秀”,上级要求起码做几个评估就做几个,多一个也不愿意,基本上是疲于应付,交差了事,没有真正从维护稳定需要出发,做到一个不漏,件件都评。二是要做到真正评。稳评工作走走过场,马马虎虎不行,必须要在真评实评上下工夫,真正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的必须程序,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研究防范风险的应对之策等。三是要做到“我要评”。现在我们所做的稳评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要我评”这个层面上,也就是“上级要我评,我不得不评”。虽然“要我评”与“我要评”只是排列位置的不同,但其意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真正把“要我评”变成“我要评”,稳评工作才能积极主动,真评实评,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也才是我们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初衷、目的和意义所在。

三、协调处理好情理与法理的关系,把维稳的方法确立在情与法的把握上

现在维稳工作过程中一些乱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我们情理与法理把握不当有很大关联,讲情与讲法的问题都没有很好解决:讲情没有得人心——得寸进尺,要求更高,当事人往往觉得理所当然;讲法没有树威严——法不责众,把我怎样?当事人常常视法律为儿戏。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问题处理方法上,要把握准确,恰到好处。第一,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一般不应重回信访渠道,对那些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除极个别特殊案例外,一般不再回信访渠道来解决,必须明确维稳中的一些涉法问题,就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该上诉上诉、该复审复审。这类问题若回到信访渠道来解决,不仅减弱法律权威,而且还将会引发效仿、攀比,成本更大、代价更高、效果更差。现在涉法涉诉信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又返回信访渠道寻求解决,所造成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值得我们反思。第二,要把公平公正作为对法官的首要要求。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迫于维稳压力,对一个案件的审理或判决首先考虑的是是否会引发上访,带来不稳定,反倒把公平公正放在第二位。我们说牺牲公平公正换来的所谓稳定,肯定只是一时而不是长期的,只是表面而不是真实的。因此,要把公平公正作为对法官的根本要求,只要法官在法律运用、证据确认、自由裁量把握等方面并无不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访与否不应与庭审法官挂钩,停诉息访工作也不应由法官去做。当然法官徇情枉判,那就该查究的查究,该处理的处理,这是另外一回事。第三,要倾注真情解难题。对那些涉及稳定的问题,尽管在事实上是铁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难解心结,而生活上又确有困难的,还是需要积极拓宽救助渠道,通过纳入城乡低保,采取社会救助和临时救济等形式,做到法不容情人有情,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该说的话一定要说到位,该讲的理应该讲透彻,让当事人心存感激,自觉自愿停诉息访,为维护稳定出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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