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善政策机制角度谈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2012-08-15罗建农
罗建农
近年来财政部一再强调要加强中央公共财政投资预算执行 (以下简称中央投资)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还是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提高中央投资预算执行质量,笔者从完善管理机制角度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取消中西部地区公益性基本建设类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
对中央的投资项目,地方省份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资金。而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省份,中央资金到位后,地方承诺的资金难以到位。这导致项目资金总量缩水,项目规模缩减。在实施项目时,要调整原有的勘察规划设计,边施工、边调整、边设计、边等待,严重影响了项目进程。
中央投资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基本建设资金,第二类是补贴补助发放类资金。笔者建议对第一类资金中的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项目,取消要求地方配套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类项目资金因覆盖性、刚性、及时性都有硬性要求,地方不能随意调节,对此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的政策可以保留。目前要求地方配套的管理机制与加强中央资金预算执行力度的管理机制存在矛盾。为提高资金效能,保证政策和资金社会效能最大化,应取消中央财政对基本建设中公益性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
二、中央公共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持公平性扶持政策
国家对甘肃省的县级财政农业、水利等公益类基建项目免除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扶持政策是一项好政策。此项政策应在中西部地区推而广之。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对中西部的省级和县级财政应给予相同的扶持政策。这不仅能为中西部落后地区减轻财政负担,而且能增加地方与事权配比的自主财力。而自主财力可用于地方急需投资的项目。这样既有利于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又有利于防止人、财、物力等社会资源出现不必要的调动,保持经济社会和谐均衡发展。
三、应保证中央投资项目的完整实施
中央财政应整合财政资源,对一些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项目进行投资。对此要防止投资建设战线拉得太长。目前的财力有限,如果强求面面俱到,很可能会造成某些项目资金不足。而资金不足的项目必定在规模、质量和使用年限方面存在问题。财政投资应保质保量,做到投资一个成一个。我国目前很少像国外一样,有年头的建设项目能保存下来。我国总是建了拆、拆了建,这其中掩盖了许多设计建设质量问题,而这是财政绩效的普遍性损失和资源的浪费。
四、革除数字虚报造假的风气
地方政府部门因为配套项目资金不能落实到位,采用各种方式变通作假,如将收到的中央资金在下拨时作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指标下达;采用空转方式将已下达的资金通过某种方式收回后再作为地方配套资金下拨;自行变更调整缩减中央部门批复的相关建设内容等,这导致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对地方政府和干部队伍的诚信风气建设都产生不好的影响。取消中央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可消除这种虚报造假的不良风气。
五、要建立政策反馈自我完善的纠偏机制
维护中央政策政令畅通和政策的权威性,要建立政策反馈自我完善的纠偏机制,从政策的科学性、绩效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角度进行考量。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如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难以实施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及时取消或进行调整完善。这样政策就会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是成为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