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比较研究评述
2012-08-15石艳
石 艳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比较研究评述
石 艳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始于1985年,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阶段,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困难和不足。本研究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研究,分析中国与其存在差异的原因、存在的不足,从而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高等教育;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各种评估活动蓬勃发展。高等教育评估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已成为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社会对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比较
高等教育评估是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活动、管理工作、人员和教学设施等按照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考核和测量,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价值判断[1]。
由于中美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不同,高等教育制度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从评估制度的主体、指标体系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对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比较
中美两国由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等存在差异,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1.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
第一,政府和教育部。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是以政府和教育部门作为主要的评估主体,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评估。我国主要是政府办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是教育部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质的评估,评估工作由教育部下属单位评估中心统一部署,各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的时间做好准备和接受评估。
第二,高等学校。我国高等院校在评估工作中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作为被评者,在被评时学校隐藏了一些真实的、对本校评估结果不利的信息,这种行为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失去了评估的意义。另一方面,高校又需要进行自我评估,作为评估主体时,又需要充分检讨和认识自身的不足,以便于改进学校工作。所以,学校具有的双重身份和扮演了矛盾的角色,使得有些评估失去了有效性。
2.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
第一,民间评估组织。美国依靠社会力量来行使评估职能,许多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受到政府支持与资助而又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组织,由高等院校和专业协会自发形成,评估活动由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或根据社会需求独立的实施,严格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以激励和帮助高等学校提高质量,成为协调大学与国家、受教育者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
第二,高等学校。在美国,学校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高校作为评估的主体,通过自我评估可为学校的管理者诊断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行校际比较提供参考信息,有益于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2]。
(二)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
中美两国的高等教育评估都是本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需要,其评估指标体系都伴随着本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评估实践发展的要求而不断改进和完善。
1.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
从2003年至2007年,教育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对全国592所高校进行了评估。到2008年,教育部又颁布了针对高职高专的评估指标体系[3]。但是,就我国整个评估实践来看,评估指标体系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评估指标体系还是比较单一,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并没有深入下去。
2.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鉴定性的,分为院校鉴定和专业鉴定。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作为全美高教评估的元评估机构,它只规定了鉴定机构制定评估指标的原则,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是由鉴定机构与专家组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相关学校的具体情况相互讨论协商、达成一致而制定的。评估方式的灵活使得评估指标具有多样化等特点。各院校也自觉地要求进行鉴定,以此为本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建议[4-5]。
毕业生质量评估是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模式主要有全国学生学习参与程度调查(NSSE)和毕业生调查(Alumni Survey)。二者的评估有些基本的共同点:从评估的内容看,考核学生的学习参与度及高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程度;从评估的对象看,受高等教育学生对高校教育服务的期望与实际体验到的教育服务的比较,考核高等教育的质量;从评估的作用看,都是通过调查结果剖析高等教育活动,提炼高校的课程、教育和服务需要完善的方面,并就此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三)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比较
法制化是世界高等教育评估的共同特点,健全的法制是有效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保证,也是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
1.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
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教育体制发展总体方向的确立,并引入了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思想。2002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评估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6]。2004年教育部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并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进行修订和调整,至此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机制和内容。
2.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
美国高教评估法制化与联邦政府加强对高等教育控制的改革趋势是一致的。1992年美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提出了有关教育评估的两项改革:一是实施“中学后教育审查方案”。该法案提出了15项检查标准,由联邦政府提供给各州一定数量的资金,由各州对那些被教育主管官员认为在联邦助学金方案上有问题的学校进行检查。二是实施鉴定制度。以鉴定结果作为衡量高校能否取得联邦助学金的条件[7]。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中美两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发达的高等教育体系,有着比较完善的评估制度。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起步较晚,评估制度发展很不成熟,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1.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行政干预偏重
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是一种非政府性活动,依靠社会力量来行使评估职能,评估主体以民间评估机构和各高校为主。联邦政府在评估活动中主要是发挥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和认可的作用。而我国的各级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占主体地位,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是评估主体,学校是被评估和监督的对象;教育界和用人部门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时依靠的社会力量,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只是一种补充[8]。评估中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和模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2.评估指标体系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
美国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它的评估指标因评估机构不同而不同,针对各高校具体情况具体制定评估指标。而我国现行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与实施都是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评估的标准统一,忽视了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特点[9]。从我国2003年到2007年第一轮评估的结果来看,评估指标执行的结果优秀率过高,这与实际差距太大。另外,评估结果与高校所获得财政拨款、招生就业、社会声誉等挂钩,导致部分高校更多的是将评估形式化,评估指标执行后的结果效益较差。且我国缺乏明确的测量毕业生就业的评估指标,毕业生的就业应该作为评估内容的一部分。
3.评估法制建设不健全
美国高等教育法令法规中很多都涉及教育评估的内容,且建立了评估制度的法规,要求联邦政府编制了测量学生成绩的工具,明确了综合的学生毕业和完成学业的指标体系。而我国在高等教育评估领域,评估是一种政府行为,评估制度缺乏法制化。在评估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评估主体的职责、评估检查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致使实施中没有统一的规范,使评估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评估机构没有实现专业化,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没有赋予评估机构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对评估的程序没有跟踪制度,缺乏必要的定期或随机回访制度[10]。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汲取美国评估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水平。
1.加强政府的服务与引导功能
当今的中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大转型时期,民间组织和新闻媒介已经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应借鉴美国的方法,鼓励发展独立民间评估机构,依靠社会力量行使评估权利,政府的职责是支持、资助和引导这些机构的健康发展。我国要改变政府过去干预过多的现状,改变其在评估中的主体地位,政府的角色应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积极引导、规范和扶持中介评估机构的发展,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评估机制的监督和宏观管理,放权给中介机构和高校,鼓励多样化发展,减少统一管理、统一模式的痕迹,充分发挥政府立法、拨款、科学指导、信息服务等宏观管理的作用[11]。
2.建立多元的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建立完善的高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研究要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熟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体系。其次,应考虑到高等教育是一个多层次、多种学科、多种类型的体系,评估机构应针对高等学校层次、性质的不同,建立多元化的评估指标体系[6]。建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院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教学评估进行分类指导,分类评估,分类指导,注重办学特色,引导不同地域的大学办出特色。再次,不能忽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否就业、就业单位的好坏等方面应该纳入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这是社会对高校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3.建立和健全评估法律法规
在研究和借鉴国外高等教育评估经验的同时,必须注意本国的历史和现实特征。我国高等教育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的重大变革时期,要建立健全各种教育法规、法令,才能对高校教育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教育评估制度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10]。
目前我国有关高等教育评估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部行政法规,政府应加紧建立健全评估的各项法律法规,首先,争取尽快制定出《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法》等新的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评估进行立法保障,使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和制度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其次,组织立法机关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增加“高等教育评估”等有关内容。政府不但要考虑修订和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的法令法规,还要加强执法力度,使高等教育评估有充足的保障和坚实的基础[12]。
四、结论
本评述主要以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了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评估主体、指标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民间机构对高校进行有效的、灵活的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为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决策信息,更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政府和社会为通过评估的学校提供的经费或资助;获得认可的学校或专业的毕业生,可优先取得州政府的任职许可证。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还很不健全,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有待加强。我们应正视自己本国的不足,立足于国情,有选择地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使之更有力地促进高等学校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使中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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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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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石艳(1987—),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