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自由——冯友兰《新原人》解读
2012-08-15孔凡青
孔凡青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一、四境界说
冯友兰先生在《新原人》中以“觉解”为中心论述了人生的四种境界即“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概括言之,冯先生认为,由于人的觉解不同,人所处的境界也相应的有所区别。“人对于宇宙人生底觉解的程度,可有不同。因此,宇宙人生,对于人底意义,亦有不同。人对于宇宙人生在某种程度上所有底觉解,因此,宇宙人生对于人所有底某种不同底意义,即构成人所有底某种境界”。[1]496自然境界中的人,其行为皆是顺其自然之性或是顺应社会既有的习俗以及个人习惯的结果。“无论其是顺才而行或顺习而行,他对于其所行底事的性质,并没有清楚底了解。此即是说,他所行底事,对于他没有清楚底意义。就此方面说,他的境界,似乎是一个浑沌。但他亦非对于任何事都无了解,亦非任何事对于他都没有清楚底意义。所以他的境界,亦只似乎是一个浑沌”。[1]498这是一个“不著不察”、混混沌沌的最低人生境界。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都有他们所确切了解底目的。他们于有此种行为时,亦自觉其有此种行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利”[1]526。“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对于‘自己’及‘利’,有清楚底觉解。他了解他的行为,是怎样一回事。他自觉他有如此底行为。”[1]499冯先生在论述中国历史上所谓“三不朽”时,强调英雄或者奸雄,无论其是否客观上“立功”,只要其主观动机是为一己私利,他们的境界即是功利境界。在道德境界中的人,不仅对其所作所为有清楚的觉解,而且能够觉解到“真我”,“他知性,所以尽伦尽职以尽性,别无所为。其行为是有觉解底,自主底”[1]553。冯先生认为,道德境界中的人的觉解比之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中的人又发展了一大步。他们觉解到了“人之性”,而不仅是“人所有之性”,并能够“自作主宰”,不为所为地去践履“义”。在最高的天地境界中的人,有着最高的觉解。“在此种境界中底人,了解于社会的全之外,还有宇宙的全,人必于知有宇宙的全时,始能使其所得于人之所以为人者尽量发展,始能尽性。在此种境界中底人,有完全底高一层底觉解。此即是说,他已完全知性,因其已知天。他已知天,所以他知人不但是社会的全的一部分,而并且是宇宙的全的一部分。”[1]500天地境界的人自觉“我”即是宇宙的主宰。总之,冯先生认为,“境界有高低。此所谓高低的分别,是以到某种境界所需要底人的觉解的多少为标准。其需要觉解多者,其境界高;其需要觉解少者,其境界低”。[1]501
很显然,觉解是冯友兰人生境界理论的灵根。从觉解的内容和性质看,自然境界中的人不知有“我”,他们的行为即使是符合道德的,但却不是道德行为;功利境界中的人觉解到“我”,但这个我并非“真我”,而是“假我”。他们的行为皆是为我的,是自私的,而不是自主的。即使这些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道德,但仍不是道德行为;道德境界中的人觉解到“真我”,并能“自作主宰”,其行为是道德行为;天地境界中的人从有“我”无“我”的角度讲,他是无我的。在天地境界中,没有内外人己的界限。此中人已达“同天境界”,与宇宙万物融为一体。从“我”的主宰义上讲,天地境界中人乃“至大至刚”的人,是真正的有“我”。他不仅是他自己的主宰,而且又是全宇宙的主宰。天地境界中人的行为既是道德的行为,又有超道德的意义。他的觉解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的追求。
二、冯友兰的“意志自由”
有学者认为,冯先生通过对人生四境界的论述最终在天地境界中实现了人的自由,并指出这种自由是一种道德的自由,即“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2]。还有人认为,冯先生以觉解为中心形成的四境界说只是一种主观的生命内在体验或精神感受,并且这种体验不注重客观外在的评价标准和效果,是与人生实践相脱节的[3]。还有人认为,冯先生的自由是一种精神自由[4]。那么,冯先生的四境界说所诠释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意义的自由?这种自由又是怎样实现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拟从“自由意志”切入,来解读一下冯友兰先生《新原人》中的自由。
冯先生在书中反复强调了对“我”的觉解。首先,让我们先来解读一下冯先生的“觉解”概念。“人做某事,了解某事是怎样一回事,此是了解,此是解;他于做某事时,自觉其是做某事,此是自觉,此是觉”。[1]471-472人通过对一事物的了解获得对该事物意义的认识。事物必待人对其了解后才有意义。而且,这个意义因不同人的不同了解而异,也因了解的程度高低而异。对事物有完全的了解,则能获得完全的意义。“了解是一种活动,自觉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并不依概念”。我们不但有对外物的了解,还有对自己活动的了解。“我们于有活动时,心是明觉底。有了解的活动时,我们的心,亦是明觉底。此明觉底心理状态,谓之自觉”。[1]472“有觉解是人生的最特出显著底性质。因人生的有觉解,使人在宇宙间,得有特殊底地位。宇宙间有人无人,对于宇宙有很重大底干系。有人底宇宙,与无人底宇宙,是有重要底不同底。从此方面看,有觉解不仅是人生的最特出显著底性质,亦且是人生的最重要底性质。”[1]473有觉解使人区别于宇宙中的其他生物。人之所以能有觉解,因为人有心。宇宙的秩序需要人心的觉解,否则将如在黑夜而不被发现。充分发展其心的知觉灵明是“尽心”。尽心则知性。究竟人为什么要尽心尽性?“‘性即理也’,理是一类事物的标准。宇宙间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其标准……人的生活,亦有其标准。此标准并不是什么人随意建立,以强迫人从之者,而是本然有底。有标准亦并不是有什么外力加于人者,而是事实上他所本来依照底。此即是人之理,亦即道学家所谓天理。人的生活在事实上是本来依照此标准底。此即是说,人在事实上是本来依照此标准而生底……人是万物之灵,他不但知事实,并且知事实所依照底标准。知事实所依照底标准,即是超过事实。所以他在事实上虽不能完全合乎标准,而却知有标准。知有标准,他即知有一应该。此应该使他求完全合乎标准。人之所以为人者,就其本身说,是人之理,对于具体底人说,是人之性。理是标准,能完全合乎此标准,即是穷理,亦即是尽性”。[1]491-492也就是说,人充分发展其心的知觉灵明则能觉解人之理,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准。人只有觉解了人之理,才能过人应该过的生活,才能道德地行事。这里,冯先生所说的人之理,是对人的一种应然的要求,是一种道德诉求。实际上,他正是以对这种应然的道德要求的觉解来划定人生四境界的。冯先生多次强调在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中的人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符合道德,但皆不能称为道德行为。只有到了道德境界,人们才能觉解到“真我”,并“自作主宰”。“在功利境界中底人,觉解有‘我’,亦有‘我之自觉’。不过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觉解底‘我’,是‘我’的较低底一部分。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所觉解底‘我’,是‘我’的较高底一部分。此所谓较高较低,是以‘人之性’为标准”。[1]553也就是说,道德境界中的人觉解到的是“人之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准;功利境界的人觉解到的是“人所有之性”,这并不是为人所特有的。质而言之,冯先生所谓的对“我”的不同觉解程度实际上取决于人对于人的一种应然的生活的认识。其实就是人对人的道德性的认识。道德境界中的“我”即是弗洛伊德所讲的“超我”,即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应尽的伦和所应尽的职。它超越了囿于一己私利的算计,代表的是一种以义务和责任为核心的无私的奉献精神。
更为重要的是,道德境界中的人能够“自作主宰”,“一个人的‘我’的高一部分所作底选择,就其人自己说,都是无所为底。一个人的‘我’的高一部分能作无所为底选择,即所谓意志自由。西洋道德哲学中所谓意志自由,即中国道学家所谓自作主宰”。道德境界中人只是为义务而义务,“尽伦尽职,‘只是成就一个是而已’”。[1]554可以看出,冯先生所谓的意志自由、自作主宰指的是道德行动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觉解并自由地选择去履行道德的行为。“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然是出自责任……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不来自于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意图,而是来自行为被规定的准则。因此,它的道德价值并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仅仅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与欲望能力的任何对象无关”。[5]冯先生是在这个意义上指称意志自由的,即人可以自由选择为义务而义务。他所强调的还是人对自身的道德性的觉解。众所周知,意志自由是与决定论相对的。西方强调人的意志自由一方面是与道德责任的赋予问题分不开的,另一方面更是与人的个体性、人的尊严密切联系的。冯先生在本书中使用意志自由主要指的是人觉解到宇宙的秩序,觉解到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本质,并能自由地选择去履行道德义务和责任而不受自私物欲的束缚。实际上,冯先生这样的比附是不恰当的。西方的意志自由强调的更多的是个体的理性自主和自由。而冯先生的理论体系分明是预先假设了一个宇宙秩序即天理,并给这个天理赋予道德价值,然后依据人们对这种道德价值的认识程度划分不同的人生的境界,认为道德境界中的人能够自由选择去尽职尽伦。那么,我们能说这是意志自由吗?与其说道德境界中人的觉解是一种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如说是对一种先验道德价值的体认。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冯先生的这种境界说是主观的,与客观实践相脱节的。相反,这种道德性正是中国文化的特点。正像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文化是以道德代宗教,来实现人对于自身的超越。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道德正是在日用常行中实现的,而不会仅仅限于精神层面的沉思和主观臆断。笔者认为,要理解冯先生的四境界说,应首先明确冯先生的立说宗旨:“士何志?曰:士希贤,贤希圣,圣希天。”[1]613如果从冯先生所谓意志自由的角度分析,那么处于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中的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就被排除在道德之外了。实际上冯先生认为这两种境界中的人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都觉解不到。当然,我们不能沿着这条思路去理解冯先生的四境界说。他没有蓄意去贬抑哪一部分人。他的真意应该是寄希望于知识分子,寄希望于哲学,通过哲学来改造我们的民族性。也就是说,首先,不能从实际的道德评价的角度去理解,认为冯先生的道德境界只重动机,不重效果,因而得出其理论是主观的,与客观实践相脱节的。其次,更不要试图带着政治色彩去看待。
三、以哲学代宗教
说到这里,冯先生的自由究竟是怎样的呢?冯先生认为,道德境界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还是需要一种特别有意底选择,须有一种努力。相比而言,天地境界中人“知道人应该做些什么事以尽某伦或尽某职,则即一直做去,不再有别的计较”,他们能够顺应,做到无为。这种同天境界,儒家称之为仁。“在仁者的境界中,人与己,内与外,我与万物,不复是相对待底…… 与物无对者,即是所谓绝对”。[1]570这种境界不是宗教神秘主义的,而是哲学形而上的。“宗教使人信,哲学使人知……宇宙或大全之理及理世界,以及道体等观念,都是哲学底观念。人有这些哲学底观念,他即可以知天。知天然后可以事天,乐天,最后至于同天。此所谓天者,即宇宙或大全之义”。这就是冯友兰先生以哲学代宗教的实质。它是建立在人的觉解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信仰人之外的神秘力量。它充分地彰显了人的理性和智性。道德性只是人的本性。然而天地境界中人可以觉解宇宙大全,而不仅仅限于人自身。但是这种觉解又离不了人。这是人对人自身的超越。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自由境界就是在这一哲学的过程中实现的。比如庄子“物物而不物于物”的自由;儒家的“孔颜乐处”,“民胞物与”等。但是,冯先生的哲学还有他的特殊性,即他既承继了程朱理学,又受了西方哲学中正宗理性主义传统的深刻影响。在《新原人》中,冯先生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结合起来,用西方现代性的工具理性思想来理性分析和整合传统儒家的人生观思想,使其向现代人生哲学转化。这样既能避免工具理性的过度扩张所带来的人生的现代病,又能避免价值理性的过度张扬所导致的社会发展的停滞。这是冯先生“自由”观的出发点。也是冯先生以觉解为中心建构四境界说的意义所在。
[1]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
[2] 李建华,覃青必.论道德自由境界[J].道德与文明,2008(2):4-10.
[3] 邓联合,徐建科.论冯友兰的人生境界理论[J].学海,2005(3):113.
[4] 徐建勇.论冯友兰《新原人》的“自由”观[J].江淮论坛,2010(4):76.
[5] 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孙少伟,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