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文字学导论》中的俗字
2012-08-15陶美玲
陶美玲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一、简介
唐兰先生仿照顾炎武先生的《音学五书》,将自己有关古文字学的著作命名为《古文字学七书》,其中《古文字学导论》为民国二十三年所写,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是从古文字学的立场去研究文字学,下编则是阐明研究古文字学的方法和规则。《古文字学导论》是文字学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著作,对学习文字学作用至关重大,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里面有许多与规范汉字字形不一的俗字形。俗字研究是文字学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笔者对该书中的大量俗字进行了收集、整理,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希望可以对文字学的学习有所帮助。
二、定义
唐兰先生指出:“其实中国文字既以形体为主,讹变是免不了的,由商、周古文字到小篆,由小篆到隶书,由隶书到正书,新文字总就是旧文字的简俗字。明以后刻本,俗字渐少,但在词曲小说里还保存着,下层社会也还流行着,一直到现在。”①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字现象,俗字几乎是伴随着文字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且一直流行在人们的书写中,既然如此,俗字就应该和正字一样受到应有的重视。
我们研究俗字首先必须要了解俗字的定义,明确了俗字的定义以后才能把握住研究的基本范围,在查阅了相关工具书资料以后发现,对于俗字的定义,各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表述。《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将“俗字”定义为:异体字的一种,旧称流行于民间的大都形体简化的汉字,别于正字而言,区分正和俗的标准,往往随时代而变迁。《辞源》(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定义为:在民间流行的异体字,别于正体字而言。《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定义为:俗体字,旧时指通俗流行而字形不合规范的汉字,别于正体字而言。张涌泉先生将俗字定义为:汉字史上各个时期与正字相对而言的主要流行于民间的通俗字体。黄征先生则将汉语俗字定义为:汉字史上各个时期流行于各社会阶层的不规范的异体字。
由此可见,虽然大家的定义不太一致,但是一些基本的范围还是可以界定的。首先,不管将俗字定义为异体字还是通俗字体,它都与正字相对,也就是说俗字还必须有与它对应的正字存在;其次,俗字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发展,每个时期都有相对应的俗字产生、发展;最后,俗字是流行于各个社会阶层的。
三、类型
谈到俗字,可能有人会觉得它们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文字,是由于书写的任意性造成的,因此毫无理据,不可分析。但是,表面上看起来毫无章法的俗字之所以能够流传,被人们习用,这绝对不是偶然,任何能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事物,必定有他存在的理由,俗字也不例外,它们可以根据成因、字形特点等角度,被细分为不同的类型。笔者对《古文字学导论》中的俗字进行整理以后,发现其中的俗字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减省,二是改换。
(一)减省
汉字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总是趋于越来越简便,人们总是为了简便,在书写汉字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减省,这可以说是造成俗字的一大原因。在《古文字学导论》中通过减省的方式产生的俗字,又可以细分为减省笔划和减省偏旁两类,具体如下:
1.减省笔画
笔画是指构成汉字各种形状的点和线,如横 (—)、竖(丨)、撇(丿)、点(丶)、折(乛)等。 减少笔画,是指书写者为了省事便利,减少笔画中的一些点或线,从而产生了俗字。
(1)省点
该书中省去点画的俗字,主要是省去笔画末笔的一点,或是字头部或字中部的一点,或是省去字形中唯一的一点。例如,将“然後”②的“然”写作,“小篆”的“小”写作,“就是”的“就”写成,“流行”“流俗”的“流”写作,“疏證”的“疏”写作,“即使”的“即”写作,“代表”的“代”写作,“淘汰”的“汰”写作等。
(2)省撇
(3)省竖
将字中间的竖画省略。例如,将“再”中间的一竖直接空缺,写成。 其他字像“水溝”的“溝”,“構造”的“構”,“講義”的“講”中类似“再”的部分,在书写时也都省略了中间的一竖,写成、、。
(4)省提
在笔画中改提的一笔省略,这里的例证比较特殊,主要是一些言字旁的汉字,它们本该是繁体的,可是在实际书写中却是一半繁体,一半俗体,把言字旁的“言”写成简体的“讠”,并且还省略了最后的一个提钩,写成“”。例如,将“議論”写作,“證據”的“證”写作,“錯誤”的“誤”写作,“詳細”的“詳”写成,“句讀”的“讀”写成,“也許”的“許”写成,其它如“調”、“說”、“言乇”、“詩”、“記”、“謬”、“誰”“訂”等字,也都是将“讠”旁最后一提省略,写成俗体。
2.减省偏旁
偏旁也称部件,是由笔画组成的具有组配汉字功能的构字单位。一个合体字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偏旁构成。上面讨论的主要是减省笔画形成的俗体,这里将讨论减省偏旁问题,与上面不同的是它不是减省某一笔画,而是在书写过程中为了省事方便,在正字的基础上直接将整个偏旁删去,从而形成俗体。
(二)改换
改换主要是指将正字的某一个组成部件或是部件中的某一部分进行改换,从而形成俗字。
1.改换部分
将正字的某一小的组成部分更换成与它相似或相近的部分,从而产生俗字形。
(2)将“口”改成“厶”
(3)将“力”改成“刀”
(5)将“方”改成“扌”
第二,教育者可以基于中国个体化的社会现实,分析在当今社会弘扬集体及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重要意义。 90后大学生群体作为中国个体化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对个体的自由及发展有着强烈的关注和追求。 在他们看来,强调和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悖的道德说教,也是对个体自由发展的束缚。 诚然,个体化境遇下集体主义原则遭遇了种种挑战,但不能否认的是,个体化进程也为集体主义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及生长空间,赋予其新的时代价值。 因此,在开展集体主义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应充分了解大学生群体对集体主义的价值困惑,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
2.改换偏旁
将正字的偏旁改换成另一个与它相近的偏旁,从而产生俗字。
将“著者”、“著名”、“顯著”中的“著”写成“箸”字。
(2)双耳旁(阝)与单耳旁(卩)换用
(3)将建字底(廴)改成走字底(辶)
(4)将“走”字底改成走字底(辶)
四、特点
以上就是唐兰先生《古文字学导论》中俗字的概况,在整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遗漏,但是以上这些俗字应该把书中的俗字基本包括在内了。因此,用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全书俗字的特点,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这些俗字的特点:
首先,类型少。与学者们总结出的俗字类型,尤其是与黄征老师总结的十类四十一种的敦煌俗字相比,该书中的俗字类型并不算丰富。该书中大概只存在两类,即由于删减和改换产生的俗字,其它小类都是这两大类下面的分支,构不成类。
其次,正俗字并存。在这本书中存在正字与俗字同时并存的现象,有些字因为减省或是改换了偏旁部件而变成了俗字,但是这些字在其他时候又存在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正字书写的情况;还有同类的字也没发生相类似的变化,依然是正字书写的情况。 例如 “調”、“說”、“詩”、“記”、“謬”、“誰”、“訂”等等这一类字,都是由于简体言字旁(“讠”)最后一提没提上去 (“”)而变成俗字,但是书中的 “議論”、“讀”、“說”、“訖”等言字旁的字,也有没变成俗字的情况存在。
再次,改换俗字比重大。就该书中总结的两类俗字来说,改换俗字明显比减省俗字的小类更丰富,尤其是改换正字的某一小部分而产生的俗字最多,这也说明改换小部件方法的俗字能产性较高。
最后,简单化。简单化在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该书中的俗字属于比较简单的俗字。因为类型少,其俗字总体上也都属于比较简单的,没有太复杂的或者难以辨认的俗字存在,所以在阅读中基本上不存在阅读障碍。这些俗字总体上来说都属于常见类型,这也可能是它们出现在这本很重要的文字学作品中的一个原因,并不会给读者带来阅读困难。第二,该书中的俗字朝简单化的方向发展。从类型来看,该书中的俗字存在减省和改换两类,减省将正字的笔画和偏旁省略了,这样形成的俗字无疑是比正字要简化了;而改换除了将草字头的字改成竹字头的字是比原字复杂了以外,其他不论改换部分还是改换偏旁,改换以后形成的俗字比正字或者在笔画上减少了,或者是笔画虽未减少但书写更简便了,这里也可以看出该书中俗字是朝更加简便的方向发展的。
五、结语
汉字从产生的那天起,就开始不断的变化发展着,因此俗字的产生也是不可避免的。唐兰先生是著名的文字学家、历史学家和金石专家,在他的作品中出现俗字,这正好也说明了俗字是无处不在的,俗字并不只是存在民间,存在一些不登大雅之堂的俚俗作品之中,即使是著名文字学家也会在自己的作品中写些俗字。
目前对俗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敦煌文献及一些出土文物中俗字的研究,许多专家、学者都对汉语俗字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作出相关的考释。俗字研究是文字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俗字研究有助于古籍及一些出土文献的整理、校勘和出版。其次,在大型字典了补充俗字的词条和例句,有助于丰富字典的内容。再次,研究俗字一个实用的好处就是帮助我们认识、学习汉语文字,了解汉字的发展趋势,减少阅读古文献的困难。最后,学者们对俗字研究已经达成一种共识了,俗字不是任意妄为的“讹火”,而是一种有规律可循的文字现象,对俗字的整理分析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
总之,研究汉语俗字意义重大,我们不仅要继承前辈们的研究成果,还要努力钻研学习,提高自己辨认、考释俗字的能力。
注释:
①唐兰.中国文字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58.
②本文书写采用简体汉字,而例字为了与原书中的字形一致,所以凡是例字均用繁体字.
[1]唐兰.古文字学导论[M].济南:齐鲁书社,1981.
[2]张涌泉.敦煌俗字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
[3]黄征.敦煌俗字要论[J].敦煌研究,2005(1).
[4]黄征.敦煌俗语言学论纲[J].艺术百家,2010(2).
[5]张涌泉.试论汉语俗字研究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