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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语境下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之完善

2012-08-15汪莉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规章制度违纪高校学生

汪莉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天津 300191)

依法治校语境下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之完善

汪莉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天津 300191)

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在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机制方面,高校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处理程序等方面仍存在待完善之处。明确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原则,使相关处理机制规范化、程序化,对于构建和谐校园,降低各类生校纠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学生违纪处理机制;依法治校;权利救济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颁布及其教育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依法治校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学生管理工作在内,高校一系列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章为依据,合理合法地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校纪律处分就是高等学校基于教育管理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五种形式的惩罚性行为。

一、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运行原则

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或处分,是高校行使行政权力和自主管理权的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1.教育为本原则。

高等教育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教育学生,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过程中也应当以教育学生为最基本的立足点。因此,高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认识到必要的惩戒只是促使学生加深认识的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在学校日常学生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对违纪行为处理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足量的政策宣传促使学生严格按照校规校纪办事,使学生知规则、懂规则、尊重规则,为大学生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人奠定必要的基础;另一方面,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以及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事,做到“言传身教”,给学生树立行为的榜样。[1]

2.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既强调处理依据,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完备化和合法化,又强调处理行为的严格程序化和合法合规化。所谓依法处理,就是以国家法律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学校章程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也就是说,一方面,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机制的确立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制定学校章程和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等校内规章制度时,对于涉及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的条文时,应当参照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机制。另一方面,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在处理主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救济机制等方面严格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

3.程序正当原则。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程序可以看作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过程或相互关系。程序的基本形态就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治的运行与实现,程序正当是基本的要求与保障。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则是违法。因此,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而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2]建立在绝对化的正当程序之上,相对化的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在高校的依法管理过程中,重视程序、尊重程序、遵守程序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学校制订各类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是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但处理违纪行为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原则。

4.学生本位原则。

学生是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动因和主体,高等学校更是如此。高校的学生违纪管理体系应当以培养和教育学生为宗旨,要注重让学生参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增强学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在申诉和申辩过程中提高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出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二、现有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的不足

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应当是静态的规章制度、组织形态和动态的处理程序和救济机制的结合。

1.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有瑕疵。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法规中,含有涉及高校学生违纪管理的内容,但与上述法规相比,教育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目前与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最直接相关且效力位阶最高的规定。此外,大部分高校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内容,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暂行规定,用以规范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管理机制。

(1)《规定》在程序和权力制约方面存在立法不足。

《规定》第五章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作出专门规定,第8条、第16条和第18条也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这些条文多是对学生权利处分的实体性规定,缺少做出相应处分结果的程序性规定,仅在第28条规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虽然教育部的立法意图是充分尊重各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但《规定》中过分强调实体处分结果而轻处分程序,有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之嫌,这与“权利制约权力”的立法理念相悖。

(2)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良莠不齐。

自2005年教育部颁布《规定》后,各高校纷纷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参照《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不同学校对此命名不完全相同)。笔者对比了北京、天津四所普通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发现相关处理条例的完善程度各有优劣。在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学生权利的保障措施严重不足,离“学生本位”相去甚远。二是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不严密。如学生违纪行为,管理部门要么不明确,要么就是存在多头管理情况;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程序中的听证制度规定不健全甚至没有规定。三是处罚措施僵化,人性关怀度和社会服务程度低。受《规定》中对处罚措施种类的限制,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型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为主,部分学校辅之以勒令退学、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多是“惩罚性”规定,限制甚至剥夺了学生的权利,缺少类似于国外“社区服务”等将处罚教育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措施。

2.学生违纪处理机制的组织形态不健全。

(1)主管部门存在“缺位”或“多头”现象。

一方面,《规定》和部分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未明确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部门。《规定》将“学校”视为违纪行为管理权行使主体,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要么模糊规定由“职能部门”管理,未能明确管理部门;要么严格区分违纪行为类型由相应的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造成管理部门的“多头化”。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实践中学生的违纪行为复杂多样,有时候一个违纪行为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也涉及不同部门。学生违纪行为管理主体的模糊化和多头化,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不同部门相互扯皮或者“一行为多处罚”的现象,影响违纪行为的处理效率。

(2)违纪处分权的静态组织结构失衡。

一方面,高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成员以校方管理人员为主,而学生主体参与机会的缺位,不利于充分保障违纪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在高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切实保障学生权利是高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另外,对于规定了听证制度的学校,仍存在未明确听证成员构成等不足。听证成员构成及其比例的不明确,不利于真正发挥听证制度对违纪程序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实效保障。

3.学生违纪处理机制中程序规定尚有不足。

参照我国相关诉讼法律规定,从违纪事实认定到处理决定作出这一阶段,宏观性程序规定包括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做出和公布等程序。宏观性程序的不同阶段涉及多项微观程序内容,立案阶段包括管辖机构、受理通知时限、不立案的情况等内容;调查阶段涉及取证、法律支持、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等内容;审查阶段涉及举证责任、证据效力、当事人抗辩权实现、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内容;决定阶段涉及决定书内容范式、审查时效与校方告知义务等内容。《规定》和部分高校对这些程序规定不尽完善,较少涉及如立案受理程序、管辖划分、举证责任划分、证据效力认定、听证制度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只有极少数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相关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的完善

1.事前预防:“依法治校”理念下健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活动提供行为标准和依据,学校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彰显了学校管理的规范程度。就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机制而言,相对完备的处理条例是做好学生违纪行为事前预防机制的必备程序。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应当对静态的规章制度、组织形态和动态的处理程序、救济机制做出相对详尽的规定,程序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有利于实践的高效性和权利保护的实效性,也更加有利于通过实现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机制涉及的规章制度总体上涉及“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基本准则)——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权利义务的明确化)——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具体处罚程序)”等规章规范,此外还涉及学生请假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奖学金评定办法等一系列规定。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注重宣传,加强学生对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程度。高校学工部、教务处、院系、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学生社团等部门和团体可以经常举办活动,让学生参与“学生行为守则”、“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讨论;在学校网站、院系网站上公开发布针对学生的“避免和防止违纪行为的指导”,为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帮助。这样,既让学生明确什么是违纪行为,还设法让学生了解和学习怎样防止或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3]

2.事中控制:“学生本位”指导下的处理程序。

在高校学生违纪管理机制中,学生与高校往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参照司法审判程序而言,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类司法”程序中,学生相当于“被告”,高校则兼“原告”和“法官”于一身。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中,若不关注学生的权利和处理程序的正义性,则很难真正做到对学生权利处分的“实体公正”。

(1)明确主管机构及构成,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组织体系。

目前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机制存在主管部门“缺位”或“多头”等现象,这给实践带来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不公正。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变“多头管理”为“管理多元化”,二是设置专门机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针对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现状,前者更具有可行性,即在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明确不同违纪行为的主管机构和协助机构,将主管机构和协助机构的权力、义务以及问责机制书面化;另外,处理程序由“学校本位”向“学生本位”靠拢,主管部门成员中应当有学生代表的加入,且对学生代表的推选、人数以及不同教育阶段的学生代表人数等都要做出规定,从而通过明晰权责、多元主体参与减少“多头管理”和“行政本位”带来的弊端。

(2)设立法律咨询部门,提高学生权利保障实效性。

一方面,学生对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件处理程序并不完全明晰,需要一个类似于“法律支持机构”的校内机构或团体出现,为处于“待审查”时期的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权利保障方式等建议。同时,“法律支持机构”也对负责处理违纪行为的主管部门及其处理程序予以监督,对违反合理程序、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不当行为予以指正。另一方面,高校在设立法律咨询部门方面有天然优势。大部分综合性院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因而相应法学人才并不缺乏。法律咨询部门属于非权力机构,其定位是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成员构成可以法学院系的教师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构成,这样,既能为高校学生提供及时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也能够在老师的带领下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

(3)确立听证制度,实现学生权利保障措施的完备性。

部分高校在其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中规定:“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虽然明确了听证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但对于具体的听证程序规定尚有不足。首先,应明确听证召开机构及听证申诉委员会;其次,慎重确定听证主持人,且听证主持人不宜由学校的有关领导以及与处理事项有关的管理人员担任;再次,听证参与人人选的确定,听证参与人应该有拟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被处分事件的见证人、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教师、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本系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在必要时还应请学生家长参加听证。[4]

3.事后救济:“权利保障”意识下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运行的重要屏障。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作出后,必然涉及对学生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当学生对学校的相关处理决定不服、存在异议时,就需要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目前,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在程序、主体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实践予以改善。

首先,在高校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方面,明确校内申诉机构的设置形式和申诉委员会成员构成。就校内申诉机构的设置而言,应建立独立的高校学生申诉机构,尽量避免挂靠、合署办公等情况;在校内申诉委员会构成方面,一是人员数量应是奇数,人员组成应当保证教师、学生和法律人士等的参与,其成员人数应当占申诉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且应明确相关成员代表的推选程序;其次,明确学生校内申诉机制的运行程序。如其中涉及的时效制度、代理制度、回避制度等,[5]还要注意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与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的衔接。

[1]王新学,陈德林,姜颖学.从依法管理视角看大学生违纪处理[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2):396.

[2]孙洪武,曹志海.取法乎上得其中——关于程序公正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2,(6):74.

[3]蒋立杰.美国斯坦福大学学生违纪管理机制探析[J].教育探索,2011,(7):154.

[4]赵任凭.论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的引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6):42.

[5]曹霞,姜国平.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9,(5):102.

Analysis of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College Students'Breach of Discipline under the Context of Ruling School by Law

WANG Li

(Legal School,Tianjin Institute of Educational Science,Tianjin300191)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idea of the administering the university according to law,the manag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llege student continue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In the student indiscipline mechanism,there are some aspects needing to be perfected on university rules and regulations,institutional settings,and procedures.Making clear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ollege students'violation of discipline,and standardizing and routinizing the relative processing mechanism,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reducing all kinds of students school disputes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colleges.

student discipline mechanism;administrating the university according to law;rights relief

G647.36

A

1009-2080(2012)03-0028-04

(责任编辑:张庆会)

2012-04-06

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构建天津市高等教育法律救济机制研究”(CE4031)研究成果

汪莉(1987-),女,内蒙古赤峰人,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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