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协和会分会规则的演变及成效
2012-08-15刘建华
刘建华
(伪满皇宫博物院陈列研究部,吉林长春130051)
伪满协和会是近代日本侵略中国东北时期由日本侵略者勾结汉奸在伪满洲国发起成立的政治组织,自1932年7月成立,至1945年8月解体,伴随伪满洲国而兴而亡。协和会作为日本对中国东北实行殖民统治的主要机构,采取自上而下层层管理的方式,其组织系统严密有序。分会既是协和会的基层组织单位,又是协和会开展活动的主体。协和会分会研究是协和会整体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阐述了分会规则调整的原因、措施及其效果,以此进一步丰富协和会研究。
一、一元主义之职业分会
协和会初期制定的《满洲国协和会章程》共11章,包括附则共35条,其中关于分会,第25条规定:分会由两名以上会员组成;第26条规定:分会除执行本则条款外,根据另行制定之分会规则执行会务[1]。
协和会成立后,很重视组织建设,按章程规定加紧制定规章制度。1932年8月9日,协和会在伪满国务院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上提出并审议7项议案,其中包括一项重要议案——《分会规则》。《分会规则》分为总则、干部、机关及附则四个部分,共23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分会组成,第1条规定:组成分会的原则是把职业相同的会员组合在一起;第3条规定:有两名会员以上时可设置分会。
关于分会干部设置,第4条规定:分会有五名以上会员时,可配置常务员;第5条规定:分会有十名以上会员时,可选任负责人。第6条规定:负责人包括分会长一名、评议员若干名、常务员若干名。
关于分会干部产生,第7条规定:由评议员选举产生分会长,任期二年,分会长应是正式会员;第9条规定:由正式会员选举产生评议员,任期二年,评议员应是正式会员;第11条规定:常务员由中央事务局长任命。
关于分会干部职责权限,第8条规定:分会长代表分会,作为分会评议会之议长统辖会务;第10条规定:评议员组织评议会,审议决定分会各项工作;第12条规定:常务员负责与中央事务局联络,处理分会各种事务;第13条规定:在无负责人的分会,常务员可自行代表分会执行各项工作;第14条规定:分会有两名常务员时,可组织分会常务会,在协商基础上,来处理第12条及第20条之事项。
关于分会机关,第15条规定:分会设评议会和常务会;第16条规定:评议会由分会长、评议员及常务员组成;第17条规定:评议会作为分会最高决议机关,审议决定分会内之各项工作;第18条规定:议长按需要召开评议会;第19条规定:常务会由常务员组成。
关于常务会职权,第20条规定:常务会受中央事务局、地方事务局及办事处之层层监督,执行以下事项:(一)经地方事务局及办事处,与中央事务局联络;(二)中央事务局经由地方事务局及办事处传达的指定事项;(三)评议会之决议事项;(四)紧急事项之决断;(五)其他分会中的必要事项。其中,第二、第三事项,事后应向评议会做报告;第21条规定:常务会可按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22条规定:会员人数不满第四条所规定会员数之分会,由分会员协商处理会务。《附则》第1条规定:本规则之修改,应由中央事务局会议来进行[2]82-83。
根据一元主义职业分会原则,协和会开始设置分会,截止到1934年6月,协和会共设置分会962个。其中,中央事务局所属5个,奉天地方事务局所属479个,哈尔滨地方事务局所属138个,吉林地方事务局所属73个,间岛地方事务局所属87个,热河地方事务局所属35个,齐齐哈尔地方事务局所属103个,呼伦贝尔所属42个[2]88。
二、二元主义之职业分会与民族分会
为更好地适应日本殖民统治的需要,1935年2月,协和会中央事务局制定《国民运动之提倡及组织之整备纲要》,对分会设置原则进行了调整,改为采取二元主义原则。所谓二元主义,一是可以把相同职业的人编在一起,称职业分会,为一元;也可以把相同民族的人编在一起,称民族分会,又为一元。
在设置职业分会时,则按阶层来划分设置,在利益不冲突的前提下,资本家在同一分会,事务员在同一分会,劳动者阶层在同一分会,各自组成分会。在农村中可分为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四个阶层,按阶层来设置分会。而民族分会,则是在一定民族范围内按职业来划分、按职业中的阶层来划分设置分会。在同一民族散居地域,则不按民族设置分会,而按阶层设置职业分会,在该职业分会内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意见。
分会设置原则调整为二元主义,这是一个很大变化。协和会刚成立时制定的《分会规则》中,总则第1条规定:分会之组成,是把相同职业的人组织在一起。二元主义分会设置原则,在保留原来按职业来划分设置分会原则的基础上,同时新增加了按民族划分设置分会的原则。根据二元主义分会设置原则,分会既可以由相同利害关系的同一职业的人构成,也可以由风俗习惯相同的同一民族的人构成。
那么,分会设置原则新调整的原因在哪里?
职业分会原则得以保留的原因在于,按职业设置分会,易于了解、掌控同一职业、同一行业的利害关系,利于从职业、行业角度来谋划如何巩固日本对中国东北的殖民统治。在联合协议会上若从职业角度提案,能够造成民主政治假象,起到欺骗、愚弄东北民众的反动作用,实际上是为日本人的侵略利益服务的。
而新增民族分会原则其原因在于,按民族设置分会有利于推行日本侵略者的民族分裂及民族压迫政策。伪满洲国虽然表面上标榜“民族协和”,但实际上日本民族自诩是上等民族,居于领导其他民族的地位,所谓“民族协和”实质上是以日本民族为核心,一切都是从维护日本民族的利益出发,对被统治民族实行压迫与剥削。而民族分会则恰好起到这种政治欺骗作用。
二元主义原则制定后,协和会开始在伪满各地实施,但具体设置起来却很困难。当时协和会分会的设置,实际上是乡村分会、同业分会与民族分会三种形式并存[3]。实行二元主义之分会设置原则后,分会数1935年增加为1 325个,1936年增至1 801个。从这些数字的变化中可见:基于二元主义原则所设置的分会数量较1934年相比出现明显增长势头。
三、一元主义之地域分会
为适应日本侵华战争扩大化的需要,更好地为日本侵略政策服务,强化对东北人民的殖民统治,1936年7月25日,协和会实行大改革,又称“七·二五改组”,新制定了章程、纲领、工作方针以及中央、首都、省、县旗市各级本部规则等。
新制定的《满洲帝国协和会章程》第七章第23条至26条对分会做了新的规定:本会之组织单位为分会,分会直属于首都本部、县(旗)本部、城市本部或其支部。分会内可设班。分会规则另行制定之。新章程与旧章程相比较而言,对分会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分会为协和会的组织单位,隶属于各级本部或其支部。而且,分会可以再下设组织,可以设置班[4]40。
根据新章程,协和会重新研究制定了分会规则。1937年8月2日,协和会以会令第十六号公布《关于分会组织的规则》。新分会规则与1935年《国民运动之提倡及组织之整备纲要》相比较,不同之处在于对分会设置原则又进行了新的调整。将分会设置原则调整为一元主义之区域分会原则,即:把居住于一定区域的会员编在一起,设置分会,按地区来组成分会,同时对以前所设置的分会进行改编。
新分会规则与1932年《分会规则》相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增加了对分会管理的条款。再者就是撤销了原来分会中的评议会和常务会,改为在分会中设分会长、副分会长、顾问、常务员及评议员,而分会长代表分会。这一点说明协和会分会减弱了集体决策的力度,而增大了分会长的个人权力。
关于如何设置分会,《关于分会组织的规则》第1条规定:分会为完成本会目的,由居住于一定区域之“满洲帝国”协和会会员而组成。凡属于兵营、官衙、会社之事务所、工厂、矿山、及类似工作场所,可视为前项之区域。第2条规定:组织分会时应制定、记载分会规则,取得所辖本部长之许可。但第1条所定以外之特殊分会未取得中央本部长之许可,不得设置。分会包括六项内容:名称、目的、分会组成的内容、事务所所在地、有关工作人员事项、关于会费定额及征收事项。
关于对分会的管理,第3条规定:分会管辖所在地之县、旗、市或所属之首都本部,必须接受其本部长之指挥监督。第7条规定:凡属如下事项,分会长需接受所辖本部长之认可。(一)分会规则之更改;(二)分会预算与决算;(三)解散分会。第8条规定:分会长必须于每年3月末日、9月末日,两次向所属本部长报告分会活动概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第4条规定:分会之负责人作为名誉职,无论名目如何,不得接受报酬。但分会按分会之规定,只可支给负责人车马费。
关于分会机构,第4条规定:分会设如下负责人员:分会长和常务员若干名。分会长按分会员之推荐,由所辖本部长任命,掌管代表分会。常务员由分会长推荐,所辖本部长任命,审议分会之重要事项,并负责分会之常务。第5条规定:分会可设顾问、评议员及副分会长。顾问与评议员由分会长推荐,受所辖本部长之委托,就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分会长之咨询。副分会长由分会员推荐,所辖本部长任命,协助分会长,分会长有事时可代理之。于分会内设班时,可任命班长与副班长。
在附则中规定:本规则自1937年8月2日实施。凡本规则实施前,中央本部长许可之分会,必须按本规则进行必要之调整。
1937年分会规则是对协和会分会规则的全面调整,其中分会设置原则再调整的原因有二:首先,区域分会设置原则更符合“七·七事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实行殖民统治的需要。为支持日本不断扩大的侵略战争,协和会仿效日本的做法,大搞国民动员运动等群众性运动。而区域分会则利于组织、控制、动员、联络、指导东北民众为日本侵略战争出力。其次,在伪满农村采取二元主义原则设置分会,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实际上在伪满农村中采取了地域分会形态——乡村分会。这反过来说明,在农村实行地域分会也是比较符合农村实际的。采取地域分会原则是对分会设置原则实施情况的经验总结。
为更好地实施地域分会原则,发挥分会的反动作用,协和会于1938年1月制定《分会组织及分会活动指导纲要》[5],对如何设置分会做了进一步说明。协和会设置地域分会,与当时的行政机构设置相协调。在城市或街,把区或町作为分会的组织单位,在该分会之下,根据工作单位以及职业再组成班。在街或村,把街村作为分会的组织单位,然后在该分会之下,根据地域或者职业再组成班。至于按工作场所来设置的分会,是以工作场所为一个地域而组织的,其名称虽为工作场所分会,而事实上和地域分会是没有区别的。对于以前已经设置的分会则实行改组,根据新分会设置原则逐步对其进行改组,变成地域分会。
1937年,协和会分会数为2 607个,1940年达到3 586个,可见分会增加速度非常快[6]。其中,协和会首都本部是鉴于“新京”特别市的重要性而特设的,到1938年时“该管内共有65个分会,有96 500名会员”[4]24,伪政府各部的官吏、军人、特殊会社社员等机构中的大多数以及市民各阶层,均被网络在分会之内。
1941年,协和会在城市开展“工作单位福利保健运动”,会员大众化趋势再度出现。而且,只要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会社、工厂,即可设置一个分会。原来设置工作单位分会时,主要以官厅及特殊会社为主,后来发展成为面向所有的会社及工厂,都可以设置分会。可见,设置分会的标准已经降低,设置数量增多是必然的。
1941年以后,随着国民邻保组织的成立,“新京”等城市甚至把国民邻保组织直接就作为分会。另外,在新设置工作单位分会时,还直接把全体职工作为会员,并不履行入会手续。“这样一搞,分会亦很复杂,就有了区分会、乡村分会、官厅分会、特殊会社分会、朝、蒙等民族分会。”[7]而非地域分会的改组还需要有一个过程。1942年5月,协和会已设置分会数为4 298个[2]136,比1938年1月增加1 080个[8]。分会设置的数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四、结语
伪满十四年,协和会对其分会规则进行了两次调整,第一次只调整了分会设置原则,第二次则对分会规则进行了全面调整。这两次调整,其目的都是为了适应日本侵华政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和会在伪满殖民统治的作用。经过这两次调整,分会设置数量大幅度增加,其恶劣行径所影响的范围日趋扩大,协和会作为重要的殖民统治机构使用多种手段残酷奴役、压榨中国东北人民,给中国东北社会及东北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1][日]满洲国史編纂刊行会.满洲国史·総論[M].株式会社谦光社,1973:267.
[2][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满洲国史·分論[M].株式会社谦光社,1973.
[3][日]竺政太郎.协和会小史[M].满洲有斐社,1942:36.
[4]吕作新.協和会の概貌[M].満洲帝国協和会,1938.
[5][日]满洲帝国协和会.满洲帝国协和会组织沿革史[M].不二出版株式社,1982:217.
[6]王承礼.中国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纲要[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177.
[7]张辅麟.伪满政权面面观[M].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268.
[8]王承礼,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中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