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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媒介审判及其防范策略

2012-08-15张延坤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网民

张延坤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媒介审判”是一个源自西方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我国新闻法学者魏永征对其作出如下定义:“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对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媒介审判”不仅影响甚至左右法院对媒介报道个案的审判,其案例数量的不断增加还对法治原则与司法权威造成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损害。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制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公民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媒介审判”以感性而非理性视角报道案件,片面追求“眼球效应”,过度迎合受众心理,使司法公正受到媒介所制造的公众舆论影响,将新闻凌驾与司法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人治”观念,甚至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其呼声与力量变得不容忽视,在这一社会环境下,“网络媒介审判”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媒介审判”形式,并以其更加广泛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学者孔德钦、陈鹏为“网络媒介审判”做出界定:网民、网站编辑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社会性热点新闻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可能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西方司法体系的陪审员制度与媒介“无冕之王”的地位的衍生物,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媒介管理制度下,“媒介审判”是个伪命题,而所谓“网络媒介审判”作为“媒介审判”概念的新发展,其实质只是一种在线舆论方式,而非纠纷或冲突的在线解决方式。但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09年的邓玉娇案,再到2010年的“李刚门”,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介所营造的舆论氛围均显示出其强大的影响力,不可否认地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进程。因此,笔者认为,“媒介审判”与“网络媒介审判”均是客观存在的,而“网络媒介审判”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介审判”的新特征。

一、“网络媒介审判”新特征:以网民为参与主体,网络民意推动案件审判

顾名思义,“网络媒介审判”以网络为发源阵地。虽然在“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中出现了网民、网站编辑,以及网络公关公司等行为主体,但由于网民意见是舆论最终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网站编辑作为无采访权新闻网站的内容“把关人”,只能从传统媒介或网络传闻中选取更能吸引受众的消息及评论作为网站内容,其选择传播内容的标准与网民大致类似,且较之广大网民拥有更少的消息来源。除此以外,网络公关公司的炒作属于少数情况。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媒介审判”最重要的主体为广大网民。且与传统媒体通过官方态度、领导批示等影响司法运作的作用方式不同,“网络媒介审判”以网络民意直接推动案件审判。网民经讨论形成的网络舆论在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邓玉娇案是网络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2009年5月10日邓玉娇向巴东县公安局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原因是被要求提供不正当服务。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故免除对其处罚。该案案发之初,传统媒体甚至门户网站均对此事件进行“冷处理”,仅由《长江商报》、《三峡晚报》刊登两篇报道,却引起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他们在论坛、微博等平台对此进行讨论,并给予被视为弱势群体一员的邓玉娇极大的同情,对其冠以“贞女”、“烈女”等名号,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渲染,此举甚至影响传统媒体对此事件的跟进报道,两种媒介交相辉映,最终形成支持邓玉娇的一边倒舆论。在此事件中,网络作为一个交互性、开放性较强的媒介平台,为广大网民对此事件的关注、讨论甚至舆论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就这一案件而言,若非来自网民的越来越难以控制的舆论风暴,法院不一定做出如此判决,甚至早已将邓玉娇刑拘。有人发文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邓玉娇案是“网民的胜利”。由此可见,“网络媒介审判”较传统“媒介审判”而言更易形成舆论合力,对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影响作用。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成因:网络环境下网民心理与网民媒介素养缺失

1.网络环境匿名性与“把关人”缺失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是造成“网络媒介审判”的客观因素,其中以匿名性与把关人缺失为主要影响因素。

首先,在作为虚拟世界的网络中,网民可以在匿名状态下更为自由地发表任何信息与观点态度。在形形色色的网络昵称掩盖之下,网民不需要像现实生活中一样慎重地考虑自己言行的后果,表现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世界中,人们不需要像现实生活中那样隐忍,因而易为微小的观点分歧恶语相加,以发泄现实生活中可能承受的委屈与不公。匿名性为参与网络表达的网民提供了现实生活中难以企及的安全感,使其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某些事件和问题的观点态度,为不负责任、过分偏激言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网民为寻求更大的参与感、认同感与安全感,加之“法不责众”的想法,沉默的螺旋在网际依然存在,甚至有部分网民单纯为了泄愤倒向多数人一边,逐渐形成“多数人的暴力”,“网络媒介审判”得以形成。

其次,网络环境中的“把关人”缺失放纵了“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的卢因最先提出“把关人”概念。他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在传统媒介中,“把关人”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并赋予其适当的传播形式。不可否认,把关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带有主观色彩,但它是对信息真实性和权威性的有力保证。然而,网际信息可以从信源直接传递给受众,这加快了信息传播速率,却降低了信息的质量,即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零把关”的环境使得不负责任的言论得以广泛传播,从而放纵了“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2.网民媒介素养缺失语境下传统媒介与意见领袖的引导无力

“媒介审判”现象之所以在网络媒介中泛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良莠不齐。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民无暇无意甚至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并盲目地加入大多数人所在的阵营,以感性而非理性的视角对网络环境中的各类事件进行评论。舆论在盲目甚至谣言中形成,网络赋予公众的民主权利被不负责任地滥用,不仅对涉及法律的案件产生“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影响我国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升,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面对网络媒介的冲击,传统媒介的舆论引导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如哈医大杀医事件中,基于我国社会较为尖锐的医患矛盾,网民意见在一开始便出现一边倒迹象,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医生该杀”,却完全不顾被杀医生的“替罪羊”身份,将医患矛盾扩大化,为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贴上“黑心肠”的标签。面对这样的情况,《新闻1+1》等传统主流媒介引导公众重新审视这一案件,理智看待医患矛盾,并对被杀医生表示同情与惋惜,结果却招致更大的反对之声,公众逆反心理被激发,舆论引导失败。同样,在一些事件中,当社会精英试图引导公众舆论时,通常不是得不到多数网民的关注,就是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网民媒介素养亟待提升。

三、“网络媒介审判”防范措施:加强网络把关力度,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网络媒介审判”中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论和网民从众心理的影响,使得这一推动民主进程的媒介平台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进步。积极防范“网络媒介审判”的发生应提上网络管理议事日程。以下是笔者认为从长远看较为有效的防范策略:首先,网站编辑应尽量充当好“把关人”,甚至“意见领袖”角色,积极引导网络舆论,适当净化网络环境,在保证网民合法的言论自由基础上,对那些极不负责的言论进行屏蔽、删除等处理措施,并对发帖人进行教育。其次,加强对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通过学校教育和公共教育平台提升网民媒介素养,使网民学会运用批判性的眼光评估信息,培养其对某一事件全面了解后发表意见的习惯,使评论基于理性而非感性,并使其形成正确的网络需要观。最后,加强对网民的道德与法制教育,也应配合进行。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与普及的今天,众多关于热点事件与问题的讨论以网络平台为依托进行,甚至热点事件与问题本身也产生于网络媒介之中。于是,传统媒介中存在的“老问题”在网络媒介中有了新的发展。“网络媒介审判”便是其中之一。随着媒介环境的改变,“网络媒介审判”出现以网民为参与主体,网络民意推动案件审判的新特征。网络媒介的匿名性与“把关人”缺失,使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得以传播,影响众多网民的判断与态度;网民媒介素养缺乏,使得传统媒介与意见领袖引导无力,是“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主要成因。因此,加强网络把关力度,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应作为防范“网络媒介审判”的措施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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