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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防范的法治对策

2012-08-15任以顺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

任以顺,崔 瑶

(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

贸易融资,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从事贸易活动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了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开展贸易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它与结算相关联,金融机构收益丰厚,资金回收周期短,是银行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1]。在贸易融资的整个过程中,银行不仅仅靠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还需要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在涉及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中,银行还围绕国际结算的有关环节,参与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国际结算相关的资金融通,因而贸易融资的风险性远远大于银行传统中间业务。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归纳和整理,为商业银行防范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探寻法治对策,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商业银行贸易融资过程风险评析

银行业属高风险性行业。从它诞生之日便与风险产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而商业银行在进行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是多种多样。

(一)来自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近年来,国际国内频发的操作风险事故都为商业银行造成了损失。这表明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损失的重要源头之一。银行操作风险中,业务流程处理过程产生的风险最为多见。

1.融资前对客户的资信审查不严。在贸易融资操作中,客户的实际资信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所承担风险的大小。从目前商业银行融资状况来看,对客户贸易融资资格的审查不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贸易融资业务起步较晚,从事客户资格审查工作的人才相对匮乏,专业化程度不高。同时,一些相关从业人员敷衍塞责,对客户的资信审查流于表面,导致银行在审查环节中未能全面了解客户企业的所有问题,给融资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埋下了隐患。其次,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改造使其以市场为导向,放松对商业银行管制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然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却尚未形成真正统一成熟的开放型市场,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压力较大的外部环境。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客户,获取更多利润,银行对作为融资方的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愈发宽松,甚至私自降低对客户资信审查的标准。比如,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在企业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完全的情况下批准融资等。这些行为都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2.融资后追踪管理不到位。对贸易融资后的追踪管理是信贷管理的最终环节,它对于保证银行资金安全、防控贸易融资风险意义重大。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却被极大地忽视了。首先,银行融资操作人员对于融资后管理的意识相对淡薄,认为只要有抵押担保存在,所谓的追踪管理只能徒增成本。加之,缺乏具体明确的贷后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缺乏有效性和可行性,导致从业人员在进行追踪管理时过于随意,追踪管理流于形式。其次,对获得融资的企业缺乏现金流和信息流等重要资产状况的监测和分析,一旦融资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因客观原因不能保证及时还款,银行便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资产风险。

3.授信额度管理系统不完善。随着我国银行业授信管理系统的逐步建立,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了初步的授信额度管理体系,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于客户授信额度的评级缺乏量化手段,过度依赖客户财务报表,导致集团客户和大客户同中小客户之间的额度划分较为混乱,无法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银行之间、各分支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运行过于独立,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和统一的协调控制,降低了对风险的监控和融资贷款管理的效果,增加了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管理的难度。

(二)银行业外部环境及监管风险

1.贸易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贸易的整个过程,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商品质量、市场行情的变化、交货期限的改变、生产商供货能力等都会影响贸易成交。如果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包括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都会使另一方有可能遭受风险,进而使为贸易双方提供融资的银行面临收不回融资款的贸易融资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进口商发现出口商虚假发货或者其他瑕疵履行的行为,则进口商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面临先行垫付的融资风险。虽然在名义上,银行拥有对提供的融资款的追索权,但在实际业务过程中,银行依法收回融资款的收效甚微,致使银行常常陷入无休止的贸易纠纷的被动局面,并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

2.融资诈骗风险。现阶段银行融资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单据量大、专业性强、流程繁杂,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在真实单据中掺杂虚假资料,非法更改单据材料骗取融资款,甚至用伪造信用证等手段来骗取银行资金等,都有可能造成银行资金受损。在一些涉及国际贸易的案件中,执行难,付出的代价大,尤其损伤银行的信誉。所以,如何从源头上防范融资诈骗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融资业务亟待解决的难题。防范融资诈骗风险的最有效方式当属融资担保,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对资信度审核却缺乏统一标准的量化手段,使得客户的资信标准难以界定。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担保额度和担保方式的选择存在极大的自由化、无序化趋势,加之国内相关政策法规都尚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必须适用某种担保程序,从而大大增加了融资诈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贸易融资市场尚不成熟,风险事件类型较为复杂。法律风险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明确提出审慎法规与需求的制定与实施原则,并列举了因“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等情形引发的风险均为法律风险。而在我国,目前虽有银监会《商业银行内控评价试行方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相继出台,但其效力层次低,监管力度小,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信息披露等重要问题尚未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

二、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防范的法治对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1 %,分行业数据中,与贸易融资相关行业的不良贷款比率接近2 %, 贸易融资相关行业的不良贷款比率是商业银行总体不良贷款比率的近两倍。2007年推行的新巴塞尔协议的总框架,虽然旨在规范十个成员国的主要银行,但对于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全球各级各类银行。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但是其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提供一定的可行性借鉴。

(一)立法明确银行的客户资信审查义务及未尽审慎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贸易融资业务操作中,银行有义务深入了解和掌握客户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和可靠性大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融资决策,对信用等级较差的债务人不贷或慎贷,并成立由具有风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前期审查工作。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银行负有对客户资信审查的举证责任。在因融资方欠缺偿还能力而引发的融资款纠纷案件中,银行必须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尽谨慎审查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因融资方存在至少在行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信用等级低下的情况而导致融资款无法收回,那么银行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如违规简化手续,未进行资信审查等,则责任完全由银行承担,甚至丧失其对融资款的追索权,相关责任人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保护和地区保护主义泛滥的大环境下,资信审查环节尤为关键。商业银行在进行此类贸易融资过程中,应落实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贷分离”制度,明确融资审查与融资款发放两个环节的职能和责任,并建立独立的内部稽查部门,消除审查环节中有章不循和违章操作现象[2]。这样做可以使各个环节权责分明、相互监督和制约,从而降低贸易融资风险。当然,内部组织机构的构建和重组必然与银行管理成本和操作成本直接相连,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最大化其利润,可以灵活适用审贷分离制度,只对重点监察对象成立专门稽查小组,确保资信审查工作落实。

(二)建立融资后追踪管理法律制度

融资后追踪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监控风险并根据风险信号的严重程度做出危机处理决策,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需要立法部门或银监会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将追踪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过程可以从资金账户监管入手,及时监控债务人的资金流转状况,定期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包括担保物(人)的追踪监管,将客户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必要时可以在银行内部划分客户等级,成立追踪管理小组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重点追踪,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平台

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前期审查环节中能否掌握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直接影响审查工作的效果。因此,前期审查工作对信息披露平台的渴望十分强烈;融资后的追踪管理制度亦需要透明度高、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为银行融资管理提供依据。国内银行业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息披露的方法,加强银企间、企业间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整合现有的相关抵押登记部门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查询平台,确保公示效力,以便信息共享和贸易融资各方当事人查询检索。以关联企业信息披露为例,我国应在《公司法》中确立关联企业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包括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控制股东与企业间一切可能影响交易公允的信息,对关联的内容作出最广泛的规定,具体关联交易披露的内容可以包括交易的存在、性质、标的、目的等有可能影响交易不公的所有重要事实[3]。

(四)以立法形式规范融资担保

1.严格规范融资担保程序和操作手续。银行在贸易融资担保业务中,必要时应向产权登记部门或借助信息披露平台查询抵押物登记情况,对抵(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权利实现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查分析,明确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4]。另外,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银行对担保人资格审查还应特别注意,该融资人是否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银行在对担保人或债务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资产分析目录和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司可能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应结合其业务发展等综合情况做出谨慎担保决策。与此同时,亦要严格规范关联企业担保的手续,保证其合法性。

2.限制关联企业担保和系统性担保。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非常多见,多数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存在业务上的关联,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处于同产业链或位于供应链环节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也占有很大比例。然而,在同行业担保或者相关产业之间担保的情况下,一旦整个行业陷入低迷,产生的连锁反应会使得被担保人偿还融资款的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都大打折扣,直接导致融资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进一步增加,甚至有时关联企业客户担保的设立仅仅是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其信贷管理形式上的要求,使得融资担保失去了实际意义。银行应与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和评估部门通力合作,对关联产业之间、处于相同或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之间的担保做出时间性和阶段性的分析,进而达到正确做出融资决策的目的。

3.选择使用效果最佳的担保物作抵押担保。由于抵押担保物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存在一定差距,加之评估市场不规范,担保资产变现时难免会出现因成交价格不合理致使融资款追索不能的现象。比如,融资方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位于偏僻城郊,流动性差,价值有限,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相去甚远,导致变现价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使不动产抵押难以实现顺利变现[5]。因此,抵押物的选择方式和控制手段应以实现抵押担保的目的为原则,采用流通性强、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和应用范围广、通用性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五)填补贸易融资立法空白,完善银行同业竞争法律制度

首先,通过立法形式规范银行业竞争。对《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加以细化或颁布司法解释,为银行贸易融资操作业务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强制保证金收取比例和适当的浮动幅度;禁止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行为,或以但书形式规定可以免收保证金的特定情形;违反规定进行的贸易融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惩罚。其次,尽快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填补我国立法在相关领域内的空白。比如,针对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立法空白,可以将国际通用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或以此为参照为我国保理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和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六)提高贸易融资业务操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银行应当对业务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使其至少掌握能够应对工作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重要法律制度,增强证据意识,保全证据资料。银行内部应当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保证整个法律风险防控系统正常运作的核心,同时保证其地位不被忽视。银行对于主要业务部门和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要配备兼职法律事务人员,充分发挥其既精通融资业务又精通法律业务的优势,从业务过程的每一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一旦发生融资款难以收回的情形,银行应及时行使诉权,切忌长期催要无果才诉至法院,避免案件事过境迁,因融资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市场,作为依托在我国巨额贸易总量下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展开激烈竞争的场所。但是,贸易融资自身发展尚未成熟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一旦成为现实,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不利于银行自身的良好运营,也不利于我国贸易融资业务乃至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从法治的视角,做好对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保护和引导,积极有效地利用立法的最新成果,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细化,深入地研究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在贸易融资市场飞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中,从容应对贸易融资中的各项风险。

[1] 李峰.国际贸易融资及其管理模式[J].经管论坛,2006,(3).

[2] 王中魁.浅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及其法律防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2).

[3] 黄静.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法律分析及其完善[J].法治与经济,2010,(8).

[4] 吴庆宝.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以灵锐公司担保借款纠纷案为例[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4).

[5] 蔡斌.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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