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2012-08-15王运红杨雪瑛
王运红,杨雪瑛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2.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 300191)
宪政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王运红1,杨雪瑛2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2.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 300191)
如果以广角远景镜头观察中国历史,尽管传统中国并没有出现成文的宪法文件,但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并不缺乏宪政的因素,这些因素在中国古代的政治运行当中发挥着根本法性质的作用。根据文化遗传学的观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的宪政基因长期以潜在的形式传递而没能生长成宪政的制度,其根本症结在于恶劣的生态环境,而不是在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自身。
传统;政治文化;宪政
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着将我国古典政治制度与宪政观念完全对立,甚至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倾向。许多人习惯于用国力强弱作为标准来评价一国政治文化之“优劣”,把西方的政治模式作为“进步”和“文明”的标尺去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与许多西方国家将其传统政治文化作为发展的动力相反,国内许多人曾一度将历史与传统当成了现代政治制度建设的包袱。尤其是在宪政研究领域,把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之失败归罪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观点一度盛行。直到今天,一些甚孚声望的学者依旧视中国传统文化如草芥,言宪政必称西方。在一些人眼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不仅没有宪政因子,而且是中国进行宪政建设的罪魁祸首。应该说,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但是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诸多误解,甚至导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当中民族虚无主义的泛滥。
根据文化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文化普同观的原理,人类自从产生以来,其基本心理状态应该是大体相同的。不可能有哪一群人会比其他人群更接近类人猿,同样,也不可能存在哪一群人进化得比其他人群更高级。生活环境的差异尽管会产生面貌各异的文化,但基于人类心理状况大体相似这一根本前提,人类文化的不同部分也必然有着所有文化普遍具有的诸多共同特色[1]9。
在政治文化领域,这一文化人类学原理同样适用。不同民族间的传统政治文化虽有差异,但在推动整个人类的文明进化方面也应该表现出一定的共通性。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人类政治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政治文明曾经成为周边国家效法的楷模,它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政治文化结构体系和政治发展史。如果我们说“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那么,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难道就不存在“宪政”的因子?
实际上,只要我们客观地去研究中国的历史,并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政治文明的契合点。甚至在宪政最核心的理念要素方面,中西传统政治文化都存在有若干契合之处。本文认为:就宪政之要义——遏止权力滥用而言,中西传统政治文化中都具有这一要素。只不过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西方传统政治文化对于权力制约的方法和途径不同而已。西方传统政治文化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通过完善的制度来制约权力,从而实现社会公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则更加强调弘扬人们的“善性”,依靠统治阶层人物的修养和所谓的“天谴”来制约权力的滥用。中国这块土地没有自发生长出宪政制度来,其根本症结并非因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少宪政因子,而是另有原因。把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曲折与失败完全归咎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既违背客观的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宪政因子
说到宪政,有一位著名学者我们不能不提,他就是英国的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他的传世名著《英宪精义》倍受各国宪法学者的推崇,他的宪政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英宪精义》中,他第一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指出了宪法的根本特征,尤其是他在书中关于“宪典”的精辟论断,对于我们正确全面地理解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富有启发意义。在论及“宪典”的性质时,戴雪引用了英国另一位著名宪法学者弗里曼《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中的观点,认为“我们现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2]422“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言下之意就是,尽管当时英国政治制度当中倍受“珍视”的“教义”并不能在“法案”中找到相关条文,但是这些“教义”却实际上指导着当时政治家们的活动,发挥着一点也不逊色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等宪法性文件的作用。这些“教义”就是被戴雪称为“宪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戴雪的观点让我们反思:尽管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当中并不存在一部成文的《宪法》,但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是否存在着戴雪所言的“宪典”呢?回答是肯定的。众所周知,在传统中国,尽管没有一部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对国家各个方面加以规范和约束,但是“礼”却为传统中国确立社会秩序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礼”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指导着诸如官制、官服、官等、官法、官箴的建设,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实际上,“礼”作为行为规则在中国传统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传统中国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在实质上扮演着“最高法”的角色。从其实际内容来看,和法律一样,“礼”也是一部庞大的规则体系——尽管其中某些规则可能在今天看来过于陈旧或不尽合理,但它仍然不失为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规则体系。礼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和法治国家的法律传统在精神实质上也是一致的,例如英国的普通法就被称为“成文化的习惯”:成文立法来自于原来不成文的道德习惯。就“按照规则进行统治”这一点来说,传统中国的礼治和西方历史上的法治、宪政是相通的。诚如卢梭所言:真正的宪法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心中。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深深镌刻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礼”丝毫不逊色于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的1215年写在羊皮纸上的那一纸“契约”。英国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回答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一种深刻的法律理论。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
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把“礼”和今天的宪法完全等同起来,而只是论证传统的“礼”在本质上具有宪法的基本特征。也许有人会说,礼制本身就是讲差等,没有平等,何谈“宪法”呢?实际上,宪法的诸多实体价值选择,如平等、自由、人权等,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的产物。本文认为只要礼具备宪法在形式结构上的要件,就可以被视为宪法。这就像《大宪章》本身就是以承认贵族和平民的等级划分为前提,却仍被我们视为宪法是同样的道理。无独有偶,历史上美国联邦宪法有种族歧视的“五分之三条款”,在内战结束前不把黑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看待,也仍被我们视为宪法。
宪政制度成文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但不能够因为古人未建立整体的宪政制度,就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存在宪政的因子。戴雪关于“宪典”的论述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美国著名的宪政学者C. H. 麦基文在其著作《宪政古今》当中,阐述了宪政的历史源流,认为宪政从古至今的最核心命题就是限制政府权力。麦基文与其他许多宪政学者的区别在于他更关注历史传统本身意义上的“宪法”,而不是成文法意义上的宪法。他认为无论一个社会是否有一部成文宪法,只要在事实上存在着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就可以说这个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宪政因素”。如果以麦基文的理论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是不乏麦基文所谓“宪政因素”的。
当然,中国传统社会对于权力的制约方式与西方国家是大不相同的。但制约方式的不同并不能够说明制约的宗旨有什么差异,在遏止权力的滥用这一最终宗旨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没有任何的不同。是否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如果说西方历史上的分权制约模式更适合工商社会的话,那么传统中国的权力制约模式也许是更适合古代中国这样一个农耕文明为特色的国度。古代中国历史上曾创造出令全世界的人都仰慕的辉煌,不是一个最有力的证明吗?[3]
有人问:为什么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分权制约权力的思想?这就等于问:为什么牛车上不装方向盘,驿道上不安红绿灯?它们是一样的逻辑。中国古代有适应自身文明发展的权力制约模式,而且一度非常成功。这一宪政基因之所以没有迈出走向宪政制度的关键一步,首先是因为农耕社会自身尚没有这一需求,其次宪政基因自身的生长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生态环境:诸如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力多元等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的生态环境。
或许有人会列举出一系列中国传统政治当中的专制事实来反对本文的观点。但是,“专制主义”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共同的经历[4]55,不仅中国,西方亦是如此,甚至,为我们熟知的被许多人视为人类宪政制度开端标志而被津津乐道的 13世纪英国《大宪章》,尽管以白纸黑字签名画押的形式对君主的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仍不免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众所周知,当时的英国国王约翰,终其一生,也没有真正遵守过这份文件。为此君臣之间甚至大打出手,内战一直持续到约翰去世还没有结束。而此后不久出现的都铎王朝的专制更是对《大宪章》嘲讽似的颠覆。比起中国皇帝们面对的成宪祖制,《大宪章》的效力也未见得好到哪去。
但是,即便是在那些我们今天称之为“专制”的时代里,古人也没有停止思索人类社会一些超越时代的课题。这类课题是所有国家共同面对的,这些思索的成果势必具有普遍的价值。这些思考因为历史的局限没有在当时就转化为制度构建,但是却成为后来制度构建的思想文化基因。正如大宪章,尽管未能使宪政真正地在英国变为现实,但却保留下了宪政的基因。在西方,无论是强大的罗马帝国还是中世纪的漫漫长夜,都未能中断这一基因的传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些时代的西方文化也存在着宪政因素,问题只是一直缺乏系统宪政制度而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这一基因终于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生长发育为成熟的宪政制度。既然我们承认宪政的基因存在于大宪章的精神乃至古罗马的文化里,为什么就断言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宪政的基因呢?
诸多历史资料至少告诉我们,中国古代的权力,包括君权,不是没有制约的。与西方社会一样,中国社会尽管也经历了专制的历史阶段,但专制的历史并不能使得中国人停止对那些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一些课题的思考与努力探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同样蕴涵丰富的宪政基因,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西方不同,但限制权力的宗旨并无二致。传统中国的权力制约模式是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里生发出来,并适应中国传统社会要求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指责甚至摒弃发生在中国农业社会走向解体之际。许多学者颠倒了工业文明与宪政制度产生的因果关系,所以才有摒弃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之思潮。
二、文化遗传学的启示
我们要避免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缺乏宪政的资源;另一个极端是中国自古就有“宪政”。这里想借用遗传学的一个理论来说明。根据遗传学的理论,一种生物的性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潜在的,以基因形式存在,称为“基因型”;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外在的,称为“表现型”。某种性状可能会以基因的形式遗传下去,直到遇到适宜的生态环境,这种潜在的基因才能够生长发育为外在的“表现型”。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就是:基因型+环境=表现型。
套用上面的公式,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不乏宪政的基因,但仅仅是宪政的基因而已,因为它从没有生长为外在的“表现型”即成熟的宪政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古代中国不具备有利于宪政基因生长的生态环境。所以,尽管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宪政基因一直以潜在的方式代代相传,却始终没能发育成宪政的制度。
根据文化遗传学的理论,我们还可以认为:宪政的基因要转化成宪政的“表现型”——成熟的宪政制度,需要适宜的生态环境,这种适宜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宪政基因的充分表现和发育,并抑制那些不利于宪政基因表现和发育的不良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下,宪政的基因就会逐渐演化为宪政的“表现型”即成熟的宪政制度。相反,如果只存在宪政的基因,而生态环境不利于其表现和发育,甚至可能抑制其表现和发育,则宪政基因无论如何也演化不成成熟的宪政制度[5]。
尽管中西政治文化当中都共同存在着宪政的基因,但是由于中国与西方在宪政的生态环境方面有着巨大的反差,所以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步发达、市民社会渐趋成熟、政治民主化逐渐完善的前提之下,其宪政基因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发育为成熟的宪政制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尽管也蕴涵着宪政的基因,但是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根本不具备适宜宪政基因生长的良好生态环境,宪政基因的生长发育遭到了很大的抑制和破坏,怎么可能完成由基因型向表现型的突破呢?
我们既不应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未存在过宪政的制度而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宪政基因的事实,也不应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宪政的基因而认为中国古代就有了宪政制度。宪政的基因不能混同于宪政的制度,它们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总之,西方的宪政制度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宪政基因在适宜生态环境中的升华与发展。宪政基因的成长需要独特的“生态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这些环境因素的出现与宪政具有相关性,借用杜维明先生的概念就是“选择的亲和性”[6]70。中国只要具备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态环境,中国传统文化当中长期蛰存的宪政基因也一定会焕发出勃勃生机,实现“基因型”向“表现型”的突破,生发出宪政制度的参天大树来!
[1] 孙秋云.文化人类学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2] [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 王运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政基因[J].天中学刊,2008(1).
[4] 张分田.中国的帝王观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王运红.宪政研究的新视角——基于文化基因论的思考[Z].河北省社会科学博士论坛征文专辑,2010.
[6] 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On Chinese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ism
WANG Yun-hong1,YANG Xue-ying2
(1. Centr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0, China;
2. Tianjin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Tianjin 300191, China)
Although there is no written constitution documents in traditional China, many constitutionalism factors still can be found in China’s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from the higher and broader view. These constitutionalism facto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s the fundamental law in traditional Chinese political ope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ulture genetics, it is the ba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t not traditional culture that made the constitutionalism gene has not turned into constitutional system.
tradition; political culture; constitutionalism
D909.2
A
1006−5261(2012)04−0051−03
2012-03-14
教育部2011年规划基金项目(11YJA810019)
王运红(1968―),男,河南夏邑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责任编辑 叶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