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理论和方法的演进
2012-08-15徐英富
徐英富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金融管制理论和方法的演进
徐英富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管制经济学通常包括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托拉斯管制三大部分。其中经济性管制研究的是自然垄断领域和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领域,后者典型的表现形式如金融业。一般的管制经济学因金融业内容丰富,需要独立的研究而较少涉及。而多数金融业管制研究侧重于监管的层面。文章从管制思想的演进、管制理论对金融业的实证研究、金融业管制经济分析和金融管制方法最新进展四个方面对金融管制经济理论进行分析和评述。
NPT;ET;管制成本;市场约束
一、金融管制理论思想的演进
从管制思想的演进过程看,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管制理论出现在市场失灵的行业。这一理论起初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现在更多地称之为“对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简称NPT(Paul L.Joskow and Roger G.Noll,1981)。NPT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是NPT没有阐述潜在的净社会福利收益是如何促使立法者进行管制立法以及管制者如何采取适当行为的问题,且NPT就管制发生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这一点也没有提供可检验的预测,仅仅是假设而已;第二个主要批评是存在大量反驳它的证据(Richard Posner,1974)。总之,对管制的公共利益这一假定的合理性没有给出充分的证明,而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否定了这一假定。 第二阶段,很大程度上由于经验证据与NPT不一致,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建立了“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简称 CT。 俘获理论认为,管制的供给是应行业的管制需求,换句话说,立法者被行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推移管制机构变成受行业控制(管制者被行业俘获)。①CT阐述了不论是不是出于预谋,意欲对某一行业进行管制的机构都会被这一行业所“俘获”。其意义在于认为管制促进的是行业利润,而非社会福利。然而,它和NPT一样,CT没有理论基础,原因是它没有解释行业是如何控制管制的,只是说明了一个假设,即管制是有益于厂商的。虽然有很多证据支持CT,仍然有些经验规律与它不一致,也许反对俘获理论最有力的证据是一系列不受行业欢迎且导致低利润的管制。此外,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很多行业受管制,而在其后又解除了管制。第三阶段是管制的经济理论。根据随后所阐述的一些理由,NPT和CT实际上并不能算是理论,而只能说是根据管制经验所提出的假设和说明。这与思想演化的第三阶段即管制的经济理论(ET)形成对照。以斯蒂格勒(Stigler)和佩尔茨曼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管制理论”认为,“管制作为一种规则,是产业的要求的,而且主要是为了产业的利益而设计和运行的”(Stigler,1971),佩尔特茨曼(Peltzman,1976)通过扩展经济管制理论,对交叉补贴作了解释。芝加哥学派还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对管制进行解释。ET在某种恰当的意义上被当作是一种真正的理论,其原因在于它提出的可验证的假说是基于一系列假定所得出的逻辑含义(Viscusi,etc,2000)。斯蒂格勒分析的首要前提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一个利益集团可以说服政府使用强制权去为他们谋利。第二个前提是经济行为人是理性的,可通过选择行为以谋求最大效用。这两个假设是导致了管制的供给是应利益集团争取收益最大化要求的这一假说。尽管ET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进步,解释了美国在过去的一百年中被观察到的一些管制活动,但仍有许多现象与这一理论不符。对经济管制理论的一个重要批评是他们忽视了管制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因素,因为他们假定利益集团可以对立法者实施完全控制而立法者又对管制者实施完全控制。最后,ET理论忽视了司法部门的作用。法院已显示出在管制过程中能够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历史资料的回顾揭示:虽然ET在理解政府干预方面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仍有经验证据与之不完全一致。这表明:我们对理解为何管制会在当时出现以及为何采取那种方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我们考察特定行业的时候,要对管制的政治性的一面进行深入的分析。此外,公共选择理论对管制理论也有所发展,尤其是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的寻租概念是其对管制进行解释的内核。还有鲍莫尔(Baumol,1982)提出了可竞争理论,它以潜在的竞争威胁作为约束机制,可竞争使管制成为不是那么必须,政府要做的是废除那些阻碍潜在进入的措施,建立一个推动竞争的环境。②
二、NPT与ET对金融业的实证检验
上述理论需要得到经验的检验,而对银行分支机构限制的管制解除提供了检验的经验基础。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银行业的扩张受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的限制。在联邦层次上,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限制一家银行只能在一个州内拥有分支机构;在州层次上,限制银行分支机构在州内的分布,一些州限制一家银行只能拥有一个单一的分支机构。现在这些管制绝大部分已解除,美国已在大范围内取消了对州际银行和分支机构的限制。20世纪90年代银行业出现了兼并、收购和银行分支机构全面扩张的浪潮。
当时在州级管制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条件下,出现了一种法人形式的多银行控股公司。一家多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拥有和经营多家下属银行,但不能将他们合并。从顾客的角度看,多银行控股公司的下属银行之间是完全无关的。柯斯勒尔和斯特拉恩 (Randall Kroszner and Philip Strahan,1994)对此做了一项研究,探究了一个州选择何时允许多银行控股公司将下属银行变为分行的决定性因素。尽管大多数州直到1970年以后才着手解除管制的工作,但每个州何时解除管制的确切时间有很大的差异。他们集中分析了从1970-1992年间的36个州的管制解除,研究的目的在于:不同的管制理论是如何解释解除管制的时机选择的。特别是,柯斯勒尔和斯特拉恩对我们已经探讨过的两个管制理论即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NPT)和管制经济理论(ET)做了思考。
从解除管制的时机和原因来看,根据NPT理论,当需求和成本状况发生变化时,使得市场失灵被消除或降低到足够的程度,解除管制发生以便实现社会最优。ET理论预测是得益于管制的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下降之时,解除管制发生,这种影响的下降情况可能作为成本或者需求条件发生变化的结果,也可能是利益集团的组织成本发生了变化。
NPT和ET的预测。NPT假说既管制政策的制定出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它预期在管制中遭受更大社会福利损失的州会更早地发生解除管制。同时,由于对分行的管制严重地限制了银行的规模,对规模效应的追求会带来过度解除管制和兼并收购行为。NPT认为对多银行控股公司将下属银行变为分行的限制,有利于缺乏效率的小规模银行避免更富有效率的大规模银行的竞争。那些存在更多小规模银行的州就会遭受更多的相关的福利损失。因此,NPT预期那些存在更多小规模银行的州解除管制(或在解除管制中延误)的时间会更短。与解除管制时机选择相关的第二个因素是小企业的存在。这类企业特别依赖于地方银行部门获取信贷(相反,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来提高资产)。已知银行效率对小企业的影响,因此那些存在更多小企业的州因管制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NPT则预期存在小企业更多的州延误解除管制的时间更短。总之,NPT认为存在更多小银行和更多小企业的州会较早的解除管制。ET是从小银行和小企业两者代表受银行分支机构限制影响的利益集团出发,来分析它们的存在是如何影响解除管制时机选择的。如果大银行没有限制且可以扩张,那么这种扩张将置小银行于不利的某种效率状态。因此,延误解除管制是有益于小银行。根据ET理论,我们则预期小银行会对管制施加压力。与NPT理论相反,ET理论预计小银行的存在增加对解除管制的延误。另一方面,ET理论对小企业存在与解除管制时机的选择的预测和NPT理论一样。由于小企业受益于解除管制,因此更多小企业的存在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比如游说)用于加快解除管制。
NPT与ET的实证结果。这些预测都是通过对解除管制时间与对小银行及小企业的数量关系来验证的 (作者亦考虑了其他几个相关因素)。一个州小银行的存在情况是以小银行控制的银行资产比例来衡量的,如果一个银行的资产低于该州银行资产的平均水平,则该银行就是小银行。一个州小企业的存在情况是以所有已建雇员少于20人企业的比例来衡量的。柯斯勒尔和斯特拉恩发现:当存在的小银行更多,而存在的小企业更少时,解除管制的延误时间更长。由于最后的预期与ET和NPT都相一致,而前一个预期仅与ET理论相一致,因此ET理论似乎比NPT理论能更好地解释对银行分支机构限制的管制解除时机的选择。
对ET的批评。尽管ET成其为理论,并比NPT有更强的解释力。然而,当人们思考管制的制定过程时,他们会意识到很多的参与人。选民和特殊利益团体决定着谁是立法者,而立法者决定着管制法规的每一条款,且影响管制政策的实际施行。显然,立法者不仅关心连任(因此对原先选举他们的利益集团做出让步),而且也关心其他事情。象选民一样,立法者会对他们没有直接影响的事情有所偏好,这种偏好可以当成一种意识形态。因为利益集团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监督立法者的活动,可以预期立法者会定期逃避对利益集团的责任而代之以追求自己的意识形态(也许会,也许不会与他们的利益集团的愿望相抵触)。其次,管制者在执行政策时有相当的灵活性。最后,ET理论忽视了司法部门的作用。法院已显示出在管制过程中能够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因此,金融管制理论的实际运用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三、金融管制经济分析
芝加哥学派常常将他们的分析与“公共利益”管制理论进行比较以显示不同。即使这样,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仍受到了捍卫。例如,在垄断情形下管制迫使它降低一些价格。这儿管制清楚地用在消费者利益上,服务于校正“市场失灵”。“公共利益”服务于管制的途径说明了管制的收益。而波斯纳-斯蒂格勒理论强调了管制的成本和危害。
1.金融管制的成本分析。有三个理由说明管制是有成本的,它们是道德风险、福利损失(静态成本)和管制的动态成本(Gowland,1990)。管制收益与成本的存在,表明需要对管制与无管制情形进行权衡。③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道德风险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不利于生产的作用。典型的例子是火灾保险:当个人购买了火灾保险以后,会不注意火灾风险。因而,对监管持怀疑态度的人认为,监管导致私人部门去冒较大的风险。在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里,个人和公司将不得不试着评估银行和其他机构的安全性。在一个管制的银行世界,个人和公司用一种完全无意识的方式存款,因为政府确保机构是安全的或者至少在欠清偿情形下确保存款人会得到支付。这在某些程度上是有利的。因为管制的效果消除了私人部门的交易成本。此外,无论是对银行业还是它的消费者,对银行和银行业的信心感是一个公共产品。因此可认为公共部门提供的银行系统稳定的信念在市场失灵的层面上说是值得的。但是,因为从管制当局获得了执照的许可,不诚实的、投机者和不能胜任者都发现较容易地吸引其他人的货币。这也不是完全无益的,因为它减少了进入银行系统的阻碍。然而,如果为确保稳定性的管制,使不健全的金融机构容易获取基金,它是反生产性(counter-productive)。另一方面,如果管制减少了利润,而银行试着抵消这个影响,通过增加风险资产的高产出来获取他们的利润。那么,银行因管制而增加了风险。相反的观点是,管制通过提交一个一般的安全标准而减少了一个产业的成本,否则单个厂商执行他们自己的昂贵的研究。即管制可能生产一个规模的外部经济。
管制的静态成本。假设管制是既定的,首先,管制就有实施成本。在金融市场,管制机构对私人部门强加的额外成本就非常大。Lomax(1987)估计认为,在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案的实施成本最少有1亿英镑。事实上他的估计很可能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一项由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的研究报告表明,1991年,美国银行监管成本在75亿到170亿美元之间,相当于银行所有非利息支出的6%-14%(考夫曼,2001)。其次,当管制存在时,金融机构比在无管制的情形下选择的交易要少而带来经济福利的损失。
管制的动态成本。管制的动态成本比管制的静态成本可能更重要。特别是当管制障碍了创新或者提供和保护无效率生产结构的时候。对管制最基本的批评是波斯勒、斯蒂格勒的观点:管制常常以反公共利益形式工作的。施蒂格勒(1971)指出,一个产业至少可以通过四种途径来谋求利益:一是获得直接的货币补贴;二是谋求控制新竞争者进入的政策;三是谋求那些能影响它替代物和补充物的干预。四是谋求固定价格。管制对某确定类型的消费者是易见的(salient)。实践中,在金融产业,主要的危险是特别厂商的集团(例如美国的小银行)和特定产品的生产商 (例如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可能被管制者过分溺爱。事实在英联邦,整个人寿保险业已经受到了过分的保护(Gowland,1990)。此外,金融服务的管制导致了交叉补贴。例如管制体迫使银行以让步利率借款给出口商、农场主、商店建设者、房屋购买者等。对小的银行存款者利息支付(Q管制)限制,效果上是对抵押人的补贴。
2.管制的进入壁垒角色。管制的效果是极大地提高进入的成本和限制进入的经济机构的目录。进入壁垒的增加使厂商轻易有蛋糕可吃,既有高的短期利润也有减少进入的风险。实践中,由于管制力产生的进入壁垒,常常用以对付外国的竞争者并且扮演着保护形式。在产业多厂商的情形下,管制者和他们的管制规定能表现更有价值的功能:统治一个卡特尔。产业经济学告诉我们,一组竞争的厂商可能通过联合集体行动来寻求提高价格,产生卡特尔。然而,这样一种卡特尔有着内在的不稳定性。不仅较高的价格容易吸引新的进入者,而且每个成员有激励去欺骗它的伙伴成员。在一个厂商欺骗的情形下,卡特尔就崩溃。经济卡特尔另一个特点是每一个厂商对竞争对手削价的反应是进一步削价。而管制者能确保没有新成员进入,能确保没有在位厂商 (existing firm)“欺骗”,或许更重要的,给每一个厂商信心他的竞争者将不会欺骗。管制就是政府施加的垄断,职业卡特尔(professional cartels)。
3.管制与可竞争市场理论。管制对竞争的全部影响能从鲍莫尔(Baumol,1982)的可竞争市场(a contestable market)概念来看,它对潜在竞争和新的进入角色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一个市场是完美的可竞争,是指一个新厂商能够进入和退出产业而无成本。在这种情形下,“打了就跑的突袭者”(hit and run raiders)将确保完美竞争的所有利益。鲍莫尔的分析与以前理论的不同在于强调了退出成本(exit costs)。因此,如果那儿有进入或退出的成本,在位厂商将能够享受垄断利润而免于受进入的风险。显而易见,完全的可竞争产业是稀少的。但鲍莫尔认为进入和退出成本的检测是评价垄断的最好的方法,并且,减少这些成本是最好的可能的竞争政策。即使受公共利益观念的激励,管制是可能抬高进入和特别是退出成本。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管制者,对新的进入者有着持怀疑的传统视点。例如,通常在美国和英国管制者接受新的进入者,要求他们能拿出证据证实他们对市场是长期负责任的。换言之,作为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管制者的谨慎产生了退出成本(如指定最低资本要求;评价项目的盈利性;考虑银行的经验和申请人的声誉)。Llewellyn(1987)认为,管制还可能产生过多的安全标准和成本。他的理由是管制者不会因降低消费者的价格而受到赞扬,但如果有过错将受到严厉的诅咒。对于Llewellyn的释义,如果你是一个管制者,既想有好的名声或一个安静的生活,那么阻止竞争吧。Hammond和Kay(1985)在保险中假设了一个相似的结论。
4.管制者竞争。管制者竞争(competitive regulators)是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之间竞争程度加强后的一种现象。在许多情形下,金融厂商能选择他们希望加入的组织,因而对管制者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他们管制太严厉,管制者就可能得离开。这叫做疏忽竞争 (competition in laxity)。即当管制者通过减少他们追求强加的标准水平以讨好他们的管制对象时竞争就产生了。例如在欧洲共同体下的金融管制。在属地(host)国管制下,金融机构可以在欧共体任何地方运作但必须遵守属地国的规则。如果一家银行希望在比利时经营,“属地”系统将要求它服从比利时的管制。如果是宗主国(origin)系统,意味着银行必须服从该银行登记国家的规则。也就是说,一家英国银行在意大利经营,将不得不适应英国的审慎要求。因此,属地管制使与市场隔绝成为可能,且每一个国家保留了影响力以确保保护投资者或其他的政策目标。在宗主管制的国家,一家金融公司仅仅需要从12个成员国之一获得执照,然后就可以在所有12个国家运营。于是,一个金融企业能够通过不断转换来发现有最大允许的管制体,并在那儿注册他们的经营。因此管制将很快恶化到每个国家的管制法,疏忽竞争产生了。由于有就业和钱的利益存在,成员国家的竞争将以提供不太严厉的管制以加强包括他们金融机构竞争的位置和鼓励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用他们的设施作为基础两方面。一般来说,管制者之间的竞争降低了相对于集中化监管方案下的监管标准(Giovanni Dell’Ariccia and Robert Marquez:2001)。④原则上,疏忽竞争(competition in laxity)可能被“必须遵守竞争”(competition in stringency)所抵消。投资者可能倾向于在严格政体登记的机构因为他们对它有更多的信心。因此投资者等可能选择他们希望的管制制度。
总之,管制标准的一些条款在金融的应用比其他的领域往往要重大的多,管制也被视为有利于社会期望的。相应地,对管制批评的情形也常常过分陈述了。尽管如此:1)管制是昂贵的;2)管制确实产生了道德风险;3)管制产生了进入和退出的壁垒;4)管制影响了产业竞争的竞争条件;5)管制能帮助(也伤害)金融机构;6)管制是可能在竞争的生产集团间战斗的领域(管制者竞争),结果管制可能被设计帮助一个或另一个集团而比消费者一样或更多(Gowland,1990)。简言之,管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无成本的万灵药。它的应用需要好好设计和适当的与它追求获得的目的。
四、金融管制方法的最新进展与启示
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等等,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和全球化竞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并最终导致传统的金融体制崩溃。因此这种变化显现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协调全球的机构与国家的监督;二是如何确保管制为公司合理的风险管理的连续改进提供激励(Coakley,1999)。
对此两个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了评估银行金融健全性的全球标准,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风险计量框架,该框架将所有的银行资产划分为四种风险权重类型,其范围根据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在0-100%之间变化。尽管这种方法相当粗糙,如没有考虑到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影响,但该协议有许多优点:应用简单,能够做出可比较的、可验证的银行健全性结论。但是过去的12年中,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快速发展已使协议明显过时,许多一流银行认为其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可以提供比巴塞尔委员会框架更好的评价,认为其提供的银行资产分类不足以包括众多的风险种类。同时,用于规避资本规则的金融创新,如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的出现,降低了协议的有效性。因此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咨文中提出了改革协议的一系列选择。该咨文引入三根支柱:改进资本充足性计算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 (Cem Karacadag and Michael W.Taylor,2000)。⑤这三支柱是相互支持的,总的目标是保持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概念时,建立了某些现代风险管理改进方法的资本充足性标准。
第一个支柱的目的是推进现有风险权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其风险类型与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更加精确地联系起来。监管部门使用信用评级机构所确定的信用评级已引起众多批评。人们认为信用评级并没很好地预测违约。同时评级机构本身也对置身于担负准公共性职能的地位缺乏热情。因此,正确选择评级机构是成功运用外部信用评级的关键性前提条件。证券业监管者认为,一个评级机构的信誉是其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也是信用评级市场的主要准入障碍。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根据做市商和市场参入者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同意使用某个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这表明了批准过程的可取之处,尤其在发达国家市场,评级机构选择标准最大化了市场的投入。
针对外部评级的批评,另一种替代方法就是允许银行广泛使用其内部评级系统来决定它们所需持有的监管性资本数量。这种变化是由“基于规则”到“面向过程”的监管。内部评级方法将监管重点转移到评估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过程的质量上。从理论上说,内部评级系统相对于外部评级来说有一些优势,因为它们拥有关于银行客户的独家数据,而这些数据通常是不为大众所知的。然而,大量研究表明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方法变化范围太大,如果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要用于监管目的,必须进行更大的程度的标准化。朝着“面向过程”监管的潜在转变,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大多数银行缺乏复杂的内部风险计量方法。而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所建议风险计量替代方法的基础。因此,可预见的未来,大多数银行监管者仍将可能继续依赖于以“基于规则”的标准方法。实际上目前只有少数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足够复杂,足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测试。同时,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者需要致力于完善贷款、抵押评估、贷款分类、计提可能出现的坏帐准备等方面的标准和实践,缺乏这些标准和实践,资本比率就成了作为银行健全性的不可靠指标。
第二个支柱是改进监管评估。旨在强调银行监管并非只要求符合一些简单的量性比率,而且包括做出质性判断。比如银行管理层的才能、系统和控制力度、银行商业战略的活力及其获利潜力等。实际上一个官方核准的最低资本比率的存在可能会给银行家、市场及监管者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就象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那样。对许多新兴和发展中国家,更在程度地强调监管评估将需要监管技能的广泛提高,以及动员更多及更高素质的员工。并要提高它们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能力。关键性因素应该允许必要的外部技术支持,包括对一国总体监管方法、基于风险的现场检查方法的实施、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早期预警系统的设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所发现缺陷的事后有力措施及银行监管全面培训计划的采用等进行诊断性评估。
第三个支柱是市场约束的进一步运用。这一点发展得最不完善,也预示着运用市场约束作为监管过程补充的广阔前景:它可能以监管者在工作中更多地依据市场信息做出结论的形式出现,它也可能被用作官方部门监管的部分补充。最具广泛争议的提议是银行应该定期发行附属债务。目的是产生一批投资者,他们有着与银行监管者及存款保险机构一致的激励,并且积极地对银行进行监督、分析和约束。对作为市场约束工具的附属债务运用所进行的大量研究已经集中在发达世界的潜在运用上,特别是在美国。但是作为附属债务作为国际银行业标准部分之前,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尚需考虑。比如,其证券市场是否足以深化到可能支持债券发行所需的水平,是否具有足够的流动性,能够产生从其中获得价值信息的价格。类似地,提议假定有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这应只是市场约束一系列政策的一个可能因素。这些政策应包括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高级标准,激励相容的(基于风险的)安全网,对清偿力不足的银行实行严格的非外部拯救(Bail-out)政策,对外国所有权和竞争实行开放。
总之,人们在金融管制进行批评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市场约束本身。这包括管制的市场基础与运用市场约束来管制。对中国来说,可能建立与分业经营相一致的分业监管是合意的。但中国的金融体系情形并不同于20世纪30至70年代美国分业经营的情形。理由是:(1)形成的基础不同。美国是在金融市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金融体系,到30年代大危机证实“市场失灵”风险时,才建立的分业监管体系,而中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都具有很强的建构性,这与美国金融机构的市场性,监管手段具有市场基础是有差别的;(2)经济运行基础不同。这是从一国的经济环境来说的,美国是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中国是一个发展国家,更是一个转轨国家,因而,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面临金融自由化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双重任务;(3)国际经济环境不同。经济全球一体化是影响世界各国混业经营的重要因素,而且面对金融业的监管者竞争问题。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而中国加入WTO已经极大地加快了这种步伐。尽管中国原则上是分业经营,但已显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因此,中国金融管制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分业监管的技术水平;二是考虑适应创新基础上的混合经营趋势;三是监管要注重市场约束。
注:
①Arrow,K.T.The economecs of moral hazard.Further com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8,(58):537-9.
②Baumol,W.J.Contestable market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2,72.
③David Gowland.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1990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0.
④Ariccia,G.D and Marquez,R.(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P/01/73,载《国际金融监管前沿问题》,刘仁武、吴竞择编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⑤ Karacadag,C.and Taylor,M.W.(2000),”Toward a New Global Banking Standard:The Basel Committee’s Proposals”.
A Review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ory
Xu Ying-fu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41,China)
The Regulation usually concludes the economical regulation,the social regulation and the antitrust regulation.The economical regulation concerns the natural monopoly and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field such as the finance industry.For the complication in the finance industry,the common regulation economics rarely concerns this industry.Most regulation in the finance industry emphasizes the supervision.This paper will analyze and review the revolution of the regulation theory,the empirical research of regulation on the finance industry,and the economical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finance industry as well as the newest regulation method in the finance industry.
NPT; ET; regulation cost; market constraint
F832.1
A
1672-0547(2012)01-0025-05
2011-12-02
徐英富(1958-),男,安徽黄山人,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