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硝基复肥增值税政策
2012-08-15
中国农资 2012年49期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 (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据悉,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