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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学分析

2012-08-15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朱彦

中国商论 2012年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域名经营者

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 朱彦

早在上世纪60年代,简易的电子数据交换就已经在商务运行中开始使用。直到九十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覆盖面积的不断加大,使用人数的不断增多,电子商务开始了快速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商务交流活动的速度与效率,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任何事物在发展初期都存在许多缺陷,形式的不健全或者规则运行方式的不健全,其适用往往会伴随许多社会问题。就电子商务而言,在发展现阶段,其自身的体制难以规避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猖獗为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了许多问题,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在正确认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1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首先我们先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损人利己等行为损害其他正常经营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电子商务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说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延的延伸,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讲往往通过虚假网络广告,抢注域名,虚假信息宣传等来达到竞争目的。

1.1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中最常用的手段。它是指不法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标志,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从而达到混淆的目的获得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受侵害的往往是一些知名企业。不法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变相借助知名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拉动自身的竞争力。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混淆行为有将自己网站的标志设计的同知名标志等相似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名称来使用等。

1.2 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用的手段。在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又有了“新发展”。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的优势,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伴随着现代贸易中网络技术的大量应用,不法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不断地更新,宣传的范围也更广。例如,向广大网民发送电子邮件,在各个网站上广告,制作虚假的宣传片上传于网络中等等。其造成的影响范围更广和影响程度也更深。

1.3 侵犯商业秘密

词典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在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信息,配方等,可以使其所有者据此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和商业利益。可见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件,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仅限于一少部分人知道的,并且有一定的保密措施保护的信息资料;其次,商业秘密必须是实用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所有者通过掌握或者运用它可以获得直接的收益或者间接地竞争优势。网络技术的不断发达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也使得商业秘密的保密受到了大的挑战,现实中电子商务运行中所出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企业中负责电子商务运行的人员利用自身的岗位优势盗取企业的商业信息,“黑客”非法侵入企业的信息网络获取企业重要的信息资料,或者BBS,信息传输手段的运用披露企业的信息资料。实践中随着电子商务水平的发展,对企业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侵害的手段也不断增多。

1.4 商业诋毁

常见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方式还包括商业诋毁。不法分子对一些经营者的信誉或者产品质量以及服务水平进行歪曲,捏造甚至诋毁。通过这种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给商家造成巨大的损失。通常的电子商务商业诋毁常常以发布匿名信,在网络上发布诋毁信息等。结合电子商务快速的传播速度,其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的商业诋毁形式。并且由于行为主体可以虚拟,查证起来更加困难,产生的影响也更难消除。

1.5 域名抢注

域名是指所有人所拥有的能够进行定位于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对域名并没有足够的认识,仅仅认为域名所对应的不过是一个IP地址,与企业的名称等无关并没有其他的意义。但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对域名的认识不断增多,开始认识到域名的唯一性也是一种变相的商标,拥有着极大的价值。这一切也导致域名抢注行为产生。其常见表现就是不法行为者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名称为域名,知名企业逼不得已只能考虑高价购买,不法行为者通过这种行为对知名企业等进行变相敲诈来牟利。

2 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归根结底电子商务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形式。本质上同传统的市场竞争是一样的,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原因,市场自身的资源分配就是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研究的事实证明竞争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最快速度的实现最合理的资源分配。但是不能否认市场调节在实现优胜劣汰的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电子商务运行中市场竞争比传统的商业贸易更加激烈,这也导致许多经营者在商务贸易中急功近利,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得竞争优势和利益。

其次是法律和道德因素。法律和道德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和价值标准,都直接的调整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和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是法律空白与道德缺失相互作用的结果。电子商务技术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我国发展,至今虽然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其完善的体制仍没有形成。加之法律滞后性的特点,立法过程要考察行为性质,对社会的影响等多个方面难以做到在第一时间就对新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立法规制。同时,我们现在处于经济的转型期,经济的过快增长和文化水平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脱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脚步没有很好的统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人们思想上的第一要务。过分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道德的缺失。伴随着电子商务性质的特殊性,自身具有的隐蔽性等,更是给不法者提供了机会。

最后是技术因素。结合前面我们所提到的常见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侵犯商业秘密对不法者能力有一定要求之外,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投入的成本都很小,只要掌握相关技术就可以完成。但是,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取得的效果又是十分明显的。举例而言,在盗取商业资料时,只需要行为人拥有相关的电脑技术就可以以微小的代价换取价值巨大的商业信息,同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很低,加之目前我国网络执法体系的不健全很容易就逃过了处罚。

3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3.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包含了经营主体的牟利性,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等特征。随着互联网的覆盖面积不断增大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有了新的载体,但是究其根本仅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了更新的手段而已,并不影响行为本质。因此,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区别,仅仅是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下让其拥有了更多新的特点。

3.2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3.2.1 行为主体的隐蔽性

电子商务活动以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为平台,在这样一个世界里,行为的运行不过是一种简单的远程数据交换,只要你希望你就可以以一种有别于现实的新的身份出现,个人或者企业都是如此。这一切就使得电子商务行为拥有了虚拟性的新特点。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虚拟也就造就了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隐蔽性。

3.2.2 行为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

世界市场的形成以及近年来贸易的不断升温使得电子商务使用者之间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贸易环境的不断增压也促使着更多的经营者开始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利。同时,电子商务覆盖交易范围的全球性,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性,这些也直接决定了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危害性更大,波及面更广。另外行为主体的隐蔽性等也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困难。现阶段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3.2.3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监管有了更大的难度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归根结底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显然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接住了电子网络等新形式,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能够结合市场变化和社会形势及时的加以修订。这样一来,在寻找相关的法理和依据时常常难以处断。并不能直接有效的寻找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同时,电子商务借助的平台是全球化的互联网体系,其行为地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地之间常常有较大的出入。因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电子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所产生的新的现象,国际上对这一行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意见。同时,国家间就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处理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条约或协议,再加之管辖权的问题使得国内法律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更加的有心无力。

电子商务自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开始快速发展,自其开始,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开始出现,并且伴随市场竞争的发展违法形式也是层出不穷,这是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有问题。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列举了我国常出现的几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形式,这些行为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轻者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重者甚至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对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怎样快速地采取手段规制不法竞争行为是当务之急,也是对我们的巨大考验。

[1]薛虹.美丽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J].知识产权,2009.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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