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品新管理办法施行
2012-08-15中国农资整理
《中国农资》 记者 汪 洋 整理
本报讯8月1日起,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细化了危险化学品 (含列入危化品目录的农药)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了登记程序,列入新危化品名录的农药需要根据该办法进行登记变更或重新登记。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关企业申请登记需按新规执行。
根据近年来登记工作实践,《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二是调整了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增加了进口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规定,删除了提交危险性鉴别报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程序。
《办法》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办法》指出,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品登记管理处获悉,虽然农药经销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危化品登记,但仍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化品生产和进口企业来说,登记的内容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相关企业应成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团队,根据新目录对危化品进行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