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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农机质量不合格要退货

2012-08-15刘学胜

中国农资 2012年5期
关键词:贤明销售部富农

本期案例:

主持人: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感觉机械化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2008年7月,河北衡水的周贤明花了18万元,从当地的富农农机公司经销部购入一台 “富农牌”半喂式联合收割机,希望能够通过为其他农户提供收割服务实现自己发家致富的理想。然而从8月份投入使用之后,收割机就不断出毛病,连续出现了几十起质量问题,而且有些机械部件坏了以后,厂家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技术都跟不上,甚至有的配件连厂家都不能提供。

最后的结果是,本来盼着赶上农忙的时候赶快收回收割机的成本,收割机却因为质量问题而趴了窝,让周贤明感觉很着急,因为购买收割机的钱是他东拼西借才凑齐的,收割机不能正常作业,让他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快陷入困境。

经过多次修理而没有让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后,周贤明就找到了销售部,要求销售部给自己换一台新的收割机,或者尽快办理退款。对于周贤明提出的要求,销售部认为该机型在市场上是成熟的产品,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厂方 “三包”服务不到位,配件供应不足,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不过硬,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较差导致的,所以他们会帮助周贤明和厂家进行协商。同时,周贤明从销售部处获悉,出现问题的收割机不只他一家,而是有其他三四个农民购买的收割机都出现了质量问题,于是,周贤明更加相信是厂家的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购买的收割机做退货处理。

销售部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富农农机公司,农机公司也派出了几个技术专家到衡水处理问题,不过最后得出的结论让周贤明很是失望:富农农机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履行 “三包”规定,故障频出是由于有些用户不按照产品操作要求使用,并缺乏对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养造成的。同时富农农机公司表示,将在以后进一步改善服务工作质量,继续在各区域派出专业服务人员,充分做好服务及配件的保障。不过对于农民提出的退货要求,富农农机公司则没有任何表示。

除了没有为周贤明等几个农民办理退货,在富农农机公司向购机农户做出提升服务质量的承诺后,并没有在后续的农忙季节改进售后服务质量,解决收割机故障频出和维修难等问题。当地农机部门也认为,此种机型故障率偏高,属于不正常现象。无奈之下,周贤明等几位机主于2009年7月,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富农农机公司的买卖合同,退回所购的收割机。

2010年6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前,河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法院委托,在衡水市两次分别对收割机进行了小麦作业性能测试,检验报告认为受检机器的安全性能、作业性能和故障评定均存在不合格项目。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富农农机公司卖给周贤明等的收割机属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机返还购机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机协议。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本案的审理法院将涉案产品 (收割机)委托河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鉴定,通过在衡水市两次对收割机进行小麦作业性能测试,检验报告结果:受检机器的安全性能、作业性能和故障评定均存在不合格项目。由此可见,本案的产品——收割机为不合格产品,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2.本案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购买的收割机投入使用之后就不断出现毛病,连续发生了几十起质量问题,而且有些机械部件坏了以后,厂家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技术都跟不上,而且有的配件连厂家都不能提供,且经过多次修理而没有让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可见,本案的收割机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买受人 (周贤明)可以解除合同。

3.本案产品的使用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本案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鉴于本案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因此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本案农业机械使用者周贤明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就案说法:

及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现实中,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非常多见,合同的当事人往往通过协商来解决,但在协商不成时,再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维权方式固然可以,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 (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来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会受到合同管辖权的条款限制,同时还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等。因此,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纠纷,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样,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就赢得了更大的主动权。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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