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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莫成违规“保护伞”

2012-08-15子思

中国农资 2012年48期
关键词:氯化钾保护伞行业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由于肥料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制造更多新产品取得竞争优势,企业标准成为企业创新的助力器,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新产品没有任何新意,企业标准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市场管理人员拿企标不知如何管理,农民看企标更是云里雾里。例如在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多元素钾肥》和《土壤改良氯化钾》企业标准,目前我国有氯化钾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号GB6549-2011。里面规定农用氯化钾最低含量为55%。这两个企业标准备案中钾含量仅有22%和20%。有人怀疑,他们有可能就是用氯化钾加入某些物质,因为达不到国家标准,所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企业的创新产品,那么高含量的氯化钾施用后不能被利用就是浪费。管理部门说该新产品不同于氯化钾,也不同于复混肥,所以国家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是正常的。管理部门在企业标准备案的时候是不是让企业出示新产品的证明材料呢?是不是有必要让企业出具是采用哪个新工艺或者新技术的相关依据呢?如果只是以企业创新为由,任由企业随便改变填充物,“造出新产品”,那么受损失的就是农民,是中国的农业。那个所谓的土壤改良氯化钾,从字面看好像不是氯化钾,但是仔细琢磨,这个名称的核心词就是氯化钾,那么既然是氯化钾怎么不执行国家标准,非要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呢?如果说氯化钾中养分要求高会浪费的话,种地时用量降低一点就是了,何必用这种方式呢?

有人说企业标准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管理部门只管按照标准指定的要求审查就行,对于具体内容不必多问。那么这种告知性备案是不是除了告知管理部门以外,也应该告知全社会,告知消费者呢?

企业标准为企业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在一些企业标准也在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还老老实实去备案,市场还有部分企业可能都没有备案,只是在包装袋上标注自己企业的一个企业标准号而已。即使真的有备案材料,市场抽查时,也只是把检测值和企业标准进行对比,而原本的企业标准就不合规定,即便监测值符合企业标准又能说明什么呢?

某业内人士曾说过,市场混乱就是因为不规范的企业标准备案造成的,企业花点钱就可以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就是违法企业的保护伞。此话虽有偏颇,但是现在看来也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规范企业标准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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