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新闻与舆论监督
2012-08-15李宗洋
□ 李宗洋
(北京万有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甲19 号100000)
时下,民生新闻尤其是事关民生的重大事件,已成为各家媒体的报道主题之一。快速及时的民生新闻报道,以其要素凸显的新闻价值,闪电般抢夺了读者与观众的眼球,通过下情的公开与政府部门的互动,较好地解决了诸多因“信访”和其他渠道而难以解决的民生难题,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的“轻骑兵”作用。但是,民生新闻报道如果把握不好“度”,做不到适当、恰当,极易步入“引导误区”,难以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民生新闻切忌步入“引导误区”
(一)面对两组连篇累牍的“血腥报道”,人们高呼:不要再报了!
2011年四、五月份,两组事关民生的“血腥报道”连篇累牍地出现在多家主流媒体上。
一组是50天的时间内发生的六起校园血案—
3月23日,福建南平郑民生杀8名小学生;
4月12日,广西合浦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
4月28日,广东雷州男子砍伤16师生;
4月29日,江西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32人;
4月30日,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5名学生后自焚;
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
另一组是今年前五个月深圳富士康公司连续出现的“13跳”。
面对接连不断的校园血案,人们为嫩弱生命的凋零扼腕叹息,对惨无人道的暴行无比憎恨;面对惊心动魄的“13跳”,人们为待遇低下的民工和其偏激行为深表同情与憾意,对富士康劳务工资制度提出诸多质疑。在阅读这一篇篇血腥新闻的同时,许多理性的读者突然发现一个问题:我们的新闻媒体步入了“引导误区”,于是大家高呼:这种报道不要再报了!
那么,我们的新闻报道如何避免步入“引导误区”?
(二)“责任介入”与“寻根问底”,以正确的监督行为变“报道”为“督导”
民生新闻的出现,是大众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也是我们党的新闻事业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巨大进步。在近几年的全国乃至各级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民生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小到行路难、入托难、环境差,大到暴力执法、就业危机、公民人身伤害等等。面对人民群众的高声疾呼和党和政府的迅速决策,我们新闻战线的同志牢记职责、不负重任,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采写或拍摄出难以计数的优秀作品,有些深度报道,为党和政府提供了诸多民心所向的决策依据,促使一些重大矛盾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我们还不得不警醒自己,报多了、报偏了甚至报反了乃至产生错误引导的现象大量存在。人们关心民生新闻,并不只是看看它的表象所在,更多的则是要在其矛盾运动的本质上寻求答案。因此,对于重大民生新闻尤其是重大事件的报道,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切身介入,科学运作,真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总之,民生新闻既是我们报道的主题,又要切忌步入“引导误区”。但怎样有效的避免,需要我们在新闻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有效的方式和方法。
新闻舆论监督要依法合理公正
(一)牢记职责“不缺位”,贴近民生写“公正”
社会在不断发展,矛盾在不停运动,很多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大多是因为我们的某些政策以及管理运作机制相对滞后所引起,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是由行政效率、干部作风等人为因素所致。面对诸多的权利与利益之争,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我们新闻工作者替他们鼓与呼。如果我们在众多的新闻现象面前,只从宏观上谈政策、论得失,或在局部和个体矛盾上下工夫、做文章,就很难顾及社会普遍矛盾,也就难以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只唱赞歌,不揭矛盾,是放弃批评;只盯局部,不顾全局,是监督缺失。这是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根植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媒体反映的问题“对号入座”,尽快拿出相应的对策,使一些热点、焦点问题迅速得以解决,避免了因矛盾激化而出现的信访难题。2010年3月,济宁市少数村民反映当地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村干部存在脱离实际、强拆强建行为,济宁电视台《民生直播》节目组立即组织记者深入采访,发现还不是个别现象,随即进行了跟踪报道,促使所在地的县镇两级政府实施了全面整改,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4月份,济宁市为迎接省运会在本市召开,实施了城区环境综合治理,但夜间建筑工地扰民现象引起社会反响,《济宁日报》“民生”栏目组连夜出击采访,并及时与城建部门沟通,使问题迅速解决。而正是对这一件件看似微小的民生问题监督到位“不缺失”,“遇到烦心事,找新闻媒体反映”,在济宁市民众中深入人心。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嘱托,真正担当起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重任,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新闻媒体在人民心中可依可靠的形象。
(二)坚持原则“不越位”,把握事实求“客观”
报道事实要客观准确。客观报道,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客观真实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个别媒体的记者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尤其是一些关于文化娱乐方面的报道,记者往往在报道事件的同时,对主人翁的私生活盯住不放,甚至道听途说、夸大其词,这样的监督不仅是“监督越位”,同时也是“道德越位”。
合理监督要明确权限。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身就是提出问题、反映矛盾,引起社会重视,并督促相关部门着手解决,因而,监督的过程也是促使问题解决的过程。我们既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指手画脚、妄加指责,更不能以权代法,肆意妄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可以这么说,文字涉及相关秘密是“越位”,而公开国家、军事、外交秘密则是犯罪。再是,对司法的新闻舆论监督要把握“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还存在的情况下,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新闻媒体应尽量不干扰司法独立,对立案前和结案后的案件,可以报道和评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则不宜作定性、量刑的评论,以免用新闻舆论干扰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