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规避官司的五点体会
2012-08-15□赵微
□赵 微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11)
从事新闻工作的人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可是不是所有真实的东西写在新闻里都能不惹官司呢?比如,一个患艾滋病的女子涉嫌盗窃,媒体报道时能否说她患此病?再比如,一个12岁的男孩参与抢劫,新闻稿里能否说出他的真实姓名?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法制新闻报道如何规避新闻官司呢?
选择好报道的时机
应该说,记者抢新闻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什么样的法制案件可以“抢”着报道出去,什么样的不能报,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和分寸。因为,法制案件报道得好,可以起到警世醒人的作用;报道失当,就会产生负面效应。所以,法制新闻在采写上必须注意导向性,要选择案例中富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问题和情况,予以披露和报道。
有的法制案件背景错综复杂,牵涉面广,特别是那些案情重大的团伙案,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还很难搞清其真实情况,如果记者一味求“快”,“抢”发稿件,不但会因“抢”发稿件走漏案情,影响侦破,还会因采写的稿件与今后案情变化的事实不相符,引来名誉侵权官司。所以,对于那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要遵循在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后才发稿。报道那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应在提起公诉或开庭审理后才发稿。法制新闻是进行中的新闻,它会因案情的不断变化发展,在不同的时期都具有很强的新闻时效性。因此,它具有写稿要“热”,发稿要“冷”的特殊性。所以说,案件新闻的采访和新闻写作要体现法治精神,用法律事实说话,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新闻记者只能客观报道案件内容,不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在法院未作出审判前,记者的报道不能抢先发表,不能抢发自己的各种见解,防止舆论一边倒现象发生,以免误导读者。
采写时一定做到客观公正
在案件的报道中,要注意案件内容的真实性。对案件内容掌握不实,对有关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摘录或取舍不当,都会造成案件报道事实的偏差。这就要求我们力争报道内容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案件类稿件采写中,要严格依法报道,相关的说法描述既要客观中立,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是重中之重。
曾有一家媒体在稿件中描写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了这样的话:“嫌疑人恬不知耻,竟然还大声争辩,甚至踢倒了一把椅子”。记者这样的表述就失去了中立的立场,没准儿会被告上法庭。同样一件事情,如果被说成“嫌疑人大声争辩,并踢倒了一把椅子。”这种说法就很客观。
其实,想要做到报道的客观并不难,只要记者采写过程中做到把警方和嫌疑人摆在平等的位置上,千万不要因为嫌疑人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就让警方在稿件中成了强势,警察说什么,我们就记什么,记下什么就在稿件中写什么,全然不顾嫌疑人的说法,这样不客观的采写,极容易惹来麻烦。因此,记者要千方百计打通看守所或拘留所等关节,力争采访到涉案的嫌疑人。这样,除了警方和被害方的说法,还给了嫌疑人说话的机会,稿件就客观多了,也会相对远离麻烦。
要避免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言自喻,关于个人隐私,印象中有一则这样的新闻见诸报端:说某地一位男子在查明妻子和别人通奸后,为了报复第三者,就明目张胆地强奸了第三者的妻子,想借以扯平。笔者个人觉得,这样的报道,社会效果就很不好,再离奇似乎也不应该报道。
在案件报道中,记者不得擅自私闯法律的禁地,如:媒体报道必须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记者在采访中若把视角投向个人的家庭、感情纠葛中,极容易在稿件刊发后给报社带来麻烦。因此,远离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案件,也就远离了因稿件带来的官司。
新闻确实有自由,但一定要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以免让自己惹上官司。
记者不是法官,不要“审判”新闻
有的记者在报道法制新闻时,字里行间用足用尽贬义词甚至侮辱性语言。其实,法制新闻也是应该讲究语言美的,在语言文字的表达上同样应该做到客观,不要过多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夸大其词的语言。法制新闻的社会化要求我们必须用事实说话,强调新闻的可读性,用客观叙述的手法、朴实的语言文字进行新闻写作。在写作法制新闻时,尽力做到表述恰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以免被人抓住把柄,引起麻烦。
在报道方面,我们要避免报道案件时过分强调细节,要避免对个别现象使用放大镜,社会现象有主流、片影和支流之分。要准确反映生活,新闻报道就要使用不同手法表现不同的现象。在新闻报道中把握好量与度、量与质的关系,注意避免用放大镜来观察某种社会现象,以免出现报道失实,歪曲法律,出现社会负面效应。在负面新闻的报道中,一味地揭丑,造成“天下乌鸦一般黑”、“无官不贪”的思维定式,无助社会良性、有效的运转,无助社会的和谐。既然是新闻宣传,即便是法制案件,也应保持理性。如果报道纯粹用于迎合受众目的,故意营造阴暗的气氛,势必削弱它在社会中的影响。法制新闻在报道中不能仅仅满足于揭丑,而更多的要以揭露丑恶,讲解法律,鞭挞丑恶,最终达到宣传法律,以消除丑恶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法院在审判前,任何推测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说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千万不要妄图通过影响舆论来影响司法审判。
当然,记者也不能站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立场上按他们的主观臆断写稿。
采访过程中要提高取证意识
采访过法制新闻的记者可能都看过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笔录,里边也包括时间、地点、姓名等项目,《中国经济时报》卧底记者王克勤采访记录本表格所列项目的详尽程度与警方审讯笔录相比,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记者谨慎的采访作风和严密的取证做法,是决定稿件真实客观的基础,也是避免新闻官司的重要一环。
另外,所有的法制案件类稿件,记者采写完毕后,应该养成请被采访单位审核并签字、加盖公章的习惯。这样做,一是请专业人士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包括一些法律用词是否准确,免得见报后贻笑大方。另外,也请对方单位确认,媒体现在要刊发此文,请其核准此时刊发对他们的下一步案件侦破或审判工作没有影响。虽然签字这一程序要让记者多跑一趟腿儿,但比起报道不实惹来新闻官司及其他麻烦,这种跑腿还是相当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