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办分开的实质是监管与执行分开
2012-08-15褚福灵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12期
文/褚福灵
当前,在医药卫生改革领域,“管办分开”是个热词。新医改文件提出公立医院要管办分开,“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管办分开。我认为,强调“管办分开”,是因为“管办不分”导致的“监督”缺位。正是“老子管儿子”的时候,可能有不忍心下手或越俎代庖之弊;在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时候,可能有给自己“加分”之嫌。
何谓“管办分开”?为什么要“管办分开”?这是要研究回答的基本问题。管办分开中的“管”与“办”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主管”与“举办”分开;另一种是“监管”与“执行”分开。从理论上讲,第二种含义更加符合实际。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公立医院均具有社会公益性,是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政府出资举办是应当的,关键是政府的定位应当是“监管”而不是“主管”,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公立医院应当是具有充分自主权与能够独立履行社会服务职责的事业法人,而不应当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就是说,政府是举办者、政策制定者与监管者,而不能越俎代庖;应切实做到“政社职责分开”,赋予执行机构充分自主权,而不是再另设监管机构或者将公益性社会事务进行所谓的“市场外包”。
因此,“管办分开”的要义应当是“监管与执行分开”,不能“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其核心内涵是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制衡与促进机制,划清政府、社会、市场的边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建立起自我发展、依法运行的法人执行系统,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立医院要管办分开,医保经办机构也要管办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