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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转换与视域交融
——兼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四个向度

2012-08-15陈述飞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市民公民政治

陈述飞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泰州分院,江苏泰州225300)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政治理论话语,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把这一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典型西方式概念当作一种解读我国现代性社会变迁的工具时,必须做出审慎的理性思考。因为西方现代性,或者说我们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现代性,其经验或者是欧洲的,或者是源于欧洲的,它们完全或大部分共享着同样的文化、政治、思想、种族和民族特征,其狭隘性和由此导致的非代表性通常容易被人们忽视。但是随着那些拥有异于西方文化、历史以及文明遗产国家现代性进程的启动,西方经验的独特性和局限性就越来越明显[1]。公民社会概念的使用渐趋模糊,已成为一个“比我们乍看起来所想到的要远为复杂和多面化的概念”[2]。笔者依历史与理论的逻辑,简析公民社会理论的范式转换,并在此基础上沿着四个向度探讨构建一种“四位一体”、视域交融的中国公民社会,以期在社会现代性转型实践中,充分体现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从而不断提升公民社会理论在社会科学分析上的价值。

一、范式转换: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进与重心转移

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分析范式实现了三次转换,研究重心指向不同的领域,即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

1.第一个阶段——政治领域。公民社会主要描述的是一种相对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状态,基本内涵是政治国家。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涉及了公民社会,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3]。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公民社会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4],其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整个社会表现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的状况在中世纪达到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5]。17—18世纪期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所使用的公民社会,主要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自主领域,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6]。

2.第二个阶段——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主要指称市场经济体系,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表达的是一种私人自主性诉求,其代表人物有黑格尔、马克思等。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是对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7]。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8]。

3.第三个阶段——文化领域。20世纪30年代,通过对发达资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把公民社会引向文化批判领域,主要指称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的总体,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以及公民团体等,属于上层建筑,他认为完整国家由两部分构成,其国家概念的著名公式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两者以不同的权力形式履行国家的统治职能,前者实施直接的强制性权力,后者则实施基于民众同意之上的文化领导权。“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9]。

4.第四个阶段——社会领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直接将公民社会界定为社会共同体,认为社会是一个行动系统,并将现代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子系统。尤根·哈贝马斯在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明确指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当代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1992年合著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中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研究重心主要指向社会领域。至此,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范式转换基本定型。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0]。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特别是近代以后在国家现代性进程中,一些西方重要代表人物的公民社会思想无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其向实践观念转变,进而走向操作层面时无不体现了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满足了西方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这也为构建中国公民社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和批判继承的理论基础。基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境遇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兴起的对公民社会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社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论内涵和发展轨迹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追求。

二、视域交融: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四个向度

当前,我国的社会需求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解决投资——消费关系的失衡,扩大内需是最大的结构调整,把短期投资有机地融入到消费引领的转型进程中,在短期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为中长期消费潜力的释放奠定基础、创造条件,通过“帕累托改进”,跨越“库兹涅茨拐点”,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之路,为构建公民社会提供了现实依据,也提出了时代要求。从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在不同历史阶段,其研究视域并非孤立、静止的,而是呈现出一种视域交融的发展态势。从制度环境、经济基础、精神家园和社会治理等四个向度探索一条“四位一体”、融合发展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之路,将有助于实现社会现代性转型,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观。

1.以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中心,优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现代化必须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和巩固,在政治层面上现代化的发展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建立和成熟的过程”。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本质则是民主政治,现代公民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国家的治理,以保护和实现公民源自自然权利的民主权利。基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现实,“良性互动说”是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提出的一种试图超越西方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至上说”或“国家高于社会”说的一种理论观点,既是为了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理论和实践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也是对公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它所指的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关系,它强调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要严格限定在公共事务方面,而不能渗透到社会自主领域;而各种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活动空间,各种社会组织和群体不能作为国家附属物而存在。我国原有政府职能的配置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难免形成一种被人们称为不完善的政府、不健全的市场和不完整的社会的局面,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停滞或萎缩,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在缺乏高密度的现代社会资本的情况下,目前我国还难以实现所谓的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有效互动的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甚至鼓吹“没有政府的治理”,限制政府的作用,这种理念不适合我国国情,必须加以修正。现阶段,我们公共治理的好坏主要还是取决于政府。这就需要我们以消费引领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中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实现政府转型,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发展理念要从经济总量导向向国民收入导向转变,加快由增长主义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绕开增长主义陷阱;要在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群众自治范围,为社会自治创造适度的空间,达成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公共治理模式从单中心的政府转向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中心共同参与的创新转变,进而形成“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小政府、大保障”的局面,不断培育现代社会资本;要尽快扭转政府不同程度的自身利益倾向,强化其公共利益代表角色,保障经济性、社会性和制度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加快推进以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导向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根本,夯实中国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领域在现实中与政治国家相分离。黑格尔通过将“需要的体系”确认为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了公民社会以经济学内涵,首次明确区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高于社会”的国家主义市民社会观。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恩格斯指出:“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也就是政治经济学。”[11]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存在着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市民社会的确立就有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已经并将继续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离已经成为现实,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已上升到宪法层面,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中国公民社会已然破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入了丰富的传统文化,也吸收了多样性的现代文明,这样一个传统与现代交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可以看成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赋予新内涵、开拓新境界。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自我完善的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顺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积极因素,在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夯实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总体而言,我们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事实中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忙于从数学证明中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真理。一方面,要打破现行行政体制束缚和行政区划壁垒,摒除行政主导下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城市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推进,努力让农民工成为历史,不断优化新时期消费引领城市化发展的新格局;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规范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公益性为目标,重新调整国有资本配置结构,把一部分国有资本从经济领域退出,重新配置到社会领域,使国有资本、尤其是资源性国有资本及其收益成为社会福利建设的重要支撑,不断满足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

3.以民本、公正、和谐为旨趣,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精神家园。任何公民都不可能游离于国家之外;离开国家,公民就会迷失自己的精神家园而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公民身份也将因为没有政治依附而消散。就公民社会理论而言,葛兰西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历史经验的反思,着重从文化关系、意识形态功能分析市民社会,其著名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弥补了马克思对文化、精神生活等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论述的不足,非教条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政治革命理论。基于这样的认识,构建中国公民社会,就是要搞好以民本、公正、和谐为旨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构筑一种基于政治认同、历史认同、文化认同的共有精神家园,牢牢掌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领导权。既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觉,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积极主动争夺一直以来被西方国家和媒体垄断的价值评判话语权,开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新未来;又要在相互激荡的世界文化大潮中,秉持“和而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包容理念,坚定文化自信,在中华伦理与价值理念同西方文化的互动中构建起具有现实意义的既能维系民族认同,又能彰显其普世意义的传输机制,以顺应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潮流,增进世界和谐。

4.以社会共同体复归为目标,协同中国公民社会的社会治理。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模式和政治组织模式的社团或协会,这些社团或协会实行自愿加入、彼此平等和按程序决策等规则。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共同体就是这样通过各种社团或协会来执行社会整合功能,这是整个社会体系生存、持续和均衡发展的关键。尤根·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既独立于政治体系又独立于经济体系的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与机制。柯亨和阿拉托认为市民社会定义是“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互动领域,主要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团体的领域(尤其是自愿性社团)、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现代市民社会是经由自我建构和自我动员的形式而创造出来的,它是经由稳定化社会差异的法律和主体权利所制度化与概化的”。我们构建公民社会,可以思考沿着社会共同体复归这一向度,将公民社会看成是一个以社会组织、民间公共领域和各种新社会运动为主体构成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创新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是要避免社会陷入危机和冲突。在以消费引领的城市化进程中,要加强对个体和家庭生活的保障,对各种社会团体的扶持和建设要不遗余力。东亚各国社会演变的经验教训早已证实,家庭以及各种社会共同体的解体,将使个人趋于原子化,社会的有机联结将遭受致命的损坏摧毁。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社会养老系统还有待建立健全,自治互助的社会组织系统还远没有形成,如果因为城市的发展而将我们既有的家庭纽带撕裂,将成员间相互依存的家族团体抛弃,这无疑会造成新的社会裂痕,不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二是可通过内部的社会化机制和社团控制机制(如人际制裁和意识活动)等,使社团或协会中的所有成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加以接受,以实现社会的整合。这就要求民间组织应逐步转变对政府部门的依附思维,不断完善“生活世界”的组织与机制,不断丰富自我建构和自我动员的形式;而政府应在不断扩大社会自治领域的同时,尽可能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为政府职能的转移提供承接载体,把公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作为公共产品,尽快完善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将利益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公民社会起源于西方,发轫于市场经济。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重心指向,但这些不同的研究领域也并不是孤立静止的。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长青。中国公民社会应确立以研究中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中国公民社会的方法,要对近百年的中国社会发展史作多个部门的综合分析研究,顺应时代潮流,烙上时代印记;应以一种视域交融的思维方式探索一条融合制度环境、经济基础、精神家园、社会治理“四位一体”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路径。这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观,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现代性转型的新境界具有一定的启示。

[1][英]马丁·雅克.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M].张莉,刘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9.

[2][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邓正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3.

[3]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3-4.

[4][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90-91.

[6][英]约翰·基恩.市民社会:旧形象,新观察[M].王令愉,魏国琳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3.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

[8][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0,10.

[9][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一个未完成的政治思索:葛兰西的《狱中札记》[M].黄华光,徐力源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09.

[责任编辑 王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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