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构
2012-08-15陈文
陈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的使用已越来越普及。在我国汽车数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同时,每年也将会有数以万计的废旧汽车等待处理。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进行规范,废旧汽车大多露天丢弃堆放,造成巨大的环境问题。在资源紧缺、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对于汽车行业的回收处理问题已有了相当完善的法律规定,其中最主要的规定就是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对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综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观点,为促进汽车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一探索。
一、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尚没有具体的关于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法规,大量的废旧汽车依然是露天丢弃堆放。虽然也有少数废旧汽车进行了回收处理,但回收现状不容乐观,例如,回收的形式比较死板或者缺乏有效的规范,综合利用比例较低、技术比较落后等等。早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2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其实施效果不佳。所以,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汽车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1.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明确汽车废弃阶段的责任归属。不同于以往废旧汽车完全是由车辆的拥有者负担报废回收处理费用,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将汽车废弃阶段的责任延伸到生产者,由生产者对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负担责任。
2.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的责任归属,有利于对废旧汽车的大规模的回收再利用,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国外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规定
1.欧盟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规定。欧盟2000年公告的废旧汽车回收法案中规定:自2001年起汽车制造商必须对出售的汽车,在其废弃时负起回收再生责任。要求2002年7月1日以后出售的新车和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全部废车一律实行无偿回收。之后,欧盟的各个成员国陆续颁布法规,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汽车业,对废旧汽车的回收管理实行规范化。德国是一个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每年有100多万辆废旧汽车申请报废,为了避免废旧汽车引起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德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6年生效的《废物限制和废弃物处理法》以及1996年生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等,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2002年3月的一项法案中又明确规定:生产厂商与进口商有义务免费回收废旧汽车和在事故中完全损坏的汽车。2002年6月制定的《报废汽车管理法》还规定:从2007年以后全部废旧汽车实施无偿回收,车龄不限。可见,德国汽车业规定由生产者完全承担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责任,对消费者则是免费回收处理。政府为了让汽车行业的企业以及车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还把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的法规编制成册。由于法律法规的全面、监督机制的健全以及人们的自觉遵守,德国的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形成了良性循环。英国根据欧盟法令是从2003年起实施汽车回收新法规的,由汽车制造商负担报废汽车的处理费用。法国则在欧盟关于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案实行后,加强了汽车制造厂商与转运中心的合作,委托转运中心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意大利的废旧汽车回收责任由汽车制造商、进口代理商及经销商共同负责。欧盟关于汽车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各个成员国也按照相关法令在国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使得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责任更加明确,不仅有利于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也有利于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美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规定。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每年因过期或者交通事故报废的汽车超过1000万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的废弃汽车也是露天丢弃堆放,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随着环境影响的加剧,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废旧汽车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与欧洲国家不同,美国政府更倾向于通过非强制的方式,依靠市场的力量实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因此,美国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共同承担。美国制定如此的制度,主要基于其自身发展等背景。在美国,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都十分先进,已经可以把占每辆汽车质量的80%的零部件都加以回收并重新利用。其汽车回收行业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并且盈利颇丰、商机巨大。所以,美国政府制定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没有强求生产者承担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责任,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愿并通过市场的调节实施的。
3.日本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规定。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统计的数据,日本报废汽车数量相当惊人,每年约有500万辆汽车报废。除去出口国外的汽车,有400多万辆汽车要在日本本土进行报废处理,并且以往大部分报废汽车是进行填埋处理。为了改变危害环境的填埋式处理方式,日本的相关业者于2000年9月自发成立了日本废旧汽车回收促进中心,其主要目的是推行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废旧汽车处理制度。日本政府也于2002年7月通过了《汽车循环法案》,并于2004年正式付诸实施。该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汽车循环法案》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将占车重20%的粉碎性垃圾、车载空调使用的有害氟类物质以及含有起爆剂的气囊等回收处理的义务;车主则应为此支付2万日元左右的回收费。日本实行的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有其特点。一方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扩大生产者的回收废旧汽车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当缴纳一定的汽车回收处理费用。
三、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建构
1.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含义界定。我国汽车行业主要制定有《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法规,目前没有专门明确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依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我国汽车业的相关制度可借鉴欧盟但不同于其完全由生产者来承担的制度,应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的责任制度,即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主要部分由生产者来负担。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的汽车回收技术以及设备相对落后。目前比起发达国家的回收处理技术及水平,我国还没有足够的科技能力在汽车回收行业形成大规模、系统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产品延伸责任制度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企业的自愿对废旧汽车进行回收处理。我国汽车业的相关制度应该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而并非产品责任延伸制度。第二,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现状的限制。目前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汽车业实行的制度还不能完全由生产者承担。我国汽车业发展起步较晚,汽车的使用量还在逐年增加;相比欧盟各国,我国汽车企业正在发展阶段,由生产者完全承担废旧汽车的回收责任显然不符合国内发展的实际。因此,我国汽车业的制度应该是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的责任制度,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需要消费者负担一部分以及政府的相应补贴。第三,我国《循环经济法》中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此条款主要规定了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的责任制度。总之,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含义应该界定为由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的,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的责任制度。
2.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建构模式。综合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相关情况,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模式可以如下建构:第一,由生产者承担主要的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责任。这样有利于废旧汽车大规模的回收处理,还可明确汽车的废弃阶段的责任归属,更利于保护环境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第二,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消费者在购车时负担一定的汽车回收处理费。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生产者巨大的回收处理费用负担,而且可以避免当汽车废旧时不愿或者逃避缴纳费用的弊端。第三,政府应当对汽车业进行相应优惠、激励政策或者补贴,促使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能够良好地循环。
3.我国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措施。第一,生产者方面。一是生产者应当具有承担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责任的意识,主动、积极地承担回收处理费用。作为生产者要想把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就要具有与时俱进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是时代的主流。企业应该主动承担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符合时代和社会的要求。二是生产者应当加大力度研发新汽车材料,提高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的利用率。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回收利用率的提高可以大大减少成本,而且可以使生产者谋取更大的利润。三是汽车生产者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废旧汽车回收处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汽车生产者应该把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系统化,从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过程中谋取利润,避免其成为企业的负担。第二,消费者方面。一是消费者应当提高守法意识,主动缴纳一定的汽车回收处理费用,这样也可以减轻生产者的成本负担。二是消费者应当监督生产者履行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使生产者更加主动地履行自己回收处理废旧汽车的责任。第三,政府方面。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及标准使汽车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能够贯彻落实,让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规范化,避免大量废旧汽车的丢弃堆放,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发展。二是由专门的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生产者规避法律法规。三是加大对生产者、消费者等公众的法制宣传,以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必须要让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知悉,所以政府应该加大法制宣传,使生产者自觉遵守法规、自觉回收处理废旧汽车,使消费者自觉缴纳汽车回收处理费用。
[1]海热提,夏训峰,陈凤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在汽车回收中的实施手段研究[J].汽车与配件,20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