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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2012-08-15徐琪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专利申请

徐琪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7)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邓小平明确地提出我国应建立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自此,我国开始启动专利立法。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延伸了科技链条,强化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点燃了我国创新发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起草《专利法》,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实施。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深化,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国际方面,我国于1980年加入了WPO,成为与世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国,广泛而深入地进行国际交往,加快了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开放,促进了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二、《专利法》三次修改使我国专利制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全面接轨

(一)1992年9月4日《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删除了原《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给予保护。

2.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原《专利法》第45条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可申请续展3年,均从申请日起算。《决定》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3.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第一,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修改符合国际专利立法的习惯和专利法国际发展趋势。第二,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专利法》修改后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三,修改强制许可的条件。修正后的《专利法》第51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同时在第5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也可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完善了对冒充专利的处罚规定。修正后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4.完善了专利权的程序规定。第一,增设国内优先权。根据修正后的《专利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和中国人都可享有优先权。第二,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第三,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消程序。第四,明确了专利权被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此次修改前不久,中美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正是这一历史背景,使得中国的《专利法》经过这次修改后大踏步地向专利保护国际高标准靠拢,使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中的《专利法》提前与WTO中的TRIPS基本接轨。

(二)2000年8月25日《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第二次修改对《专利法》的变动较大,适应了中国加入WTO以后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特有”专利权的规定。原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点,反映了国家直接占有、支配国有企业财产的管理模式。通过修改取消“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区别,为国有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提供了机会,有助于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另外,对与本条相关的合作发明(第8条)、申请权转让及专利转让(第10条)、计划许可(第14条)等条款也进行了修改。

2.对职务发明的标准及奖励和报酬进行了修改。修正后的《专利法》第6条引入了合同优先的原则,明确了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本条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自立课题、自筹资金、积极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使单位闲置的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本次修改将“应当给予奖励”改为“应当给予报酬”,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和报酬,这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4.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规定。第一,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专利法》修改时在第11条增加了有关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引入,标志着《专利法》所体现的专利保护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增加禁止“许诺销售”有利于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与《知识产权协定》接轨。第二,限制未经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使用。原《专利法》第62条与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并为未以专利权许可的制造者寻求非法产品的合法销售和使用提供了方便。为此,该条文修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只是在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才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第三,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四,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规定。《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权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五,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有关工作,这为强化专利管理职能奠定了基础。

5.优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纠纷处理程序。第一,取消了撤消程序。程序重复会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并消除撤消程序对无效程序的干扰,这次《专利法》修改删去了撤消程序。第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第三,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一是现行《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即生效,公告不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删除了关于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这些修改有利于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第四,明确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旨在方便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与审批程序相关的其他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这次《专利法》修改还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第39、40条)及无效程序、第三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时效(第62条)等作了修改和调整。

(三)2008年8月27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订《专利法》涉及面广泛,亮点颇多。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2.专利授权“门槛”提高。《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摒弃了一直以来我国所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是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都未被公众所知。

3.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此次提交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4.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将不被授予专利权。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专利法》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5.赋予外观设计权人许诺销售权。如果在橱窗中展示、在广告中宣传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

6.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7.专利药品可获强制许可。《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是最不发达国家;二是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等。

三、《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未来我国专利的发明之火再添薪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消耗太大,环境污染严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创新成果对经济、文化、社会全面科学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顶层战略设计的高度,对当前我国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进行了概括,明确了战略重点和重大举措,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纲要》的主线和总体思路是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一个有利于创造和运用知识资源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主体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从而支撑创新型国家和小康社会建设。其要义是以制度促能力,以能力带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味着主要通过完善制度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政府机关、社会公众、中介组织主动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培育并巩固市场主体的竟争力,进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的创新能力的提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竟争力,实现科学的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对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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