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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鲜茧流通体制研究

2012-08-15王万华胡文龙黄先智

中国蚕业 2012年2期
关键词:蚕农蚕业蚕茧

王万华 胡文龙 黄先智

(1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重庆 400020; 2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变革已是势在必行。蚕茧是具有全商品性的鲜活农产品,鲜茧收购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鲜茧收购环节是蚕农、茧站、丝厂三方利益博弈的交汇点,是体现地方政府、龙头企业是否扶持蚕业生产发展的关键环节,对一个地方蚕桑生产的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探讨鲜茧流通体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鲜茧流通体制的基本情况

1.1 我国鲜茧流通体制的历史沿革

丝绸曾经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之一,许多时期都对蚕茧、生丝实行了专营专控政策。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丝绸行业管理部门几经变更,但蚕茧专营政策一直未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茧丝行业的管理,防止“蚕茧大战”的再次发生,国务院办公厅曾分别于1987和1988年连续发出《关于蚕茧和厂丝经营管理业务改由外贸部门负责的通知》和《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省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供销社收购后必须及时将蚕茧交给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不得私自出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经营;各收茧单位和委托代理收茧单位不得跨区收茧。从1987年至1995年,国家每年都要对蚕茧的流通和经营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以加强对蚕茧的统一经营。这一时期,蚕业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在蚕茧收购政策是继续实行统一经营还是实行多渠道放开经营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但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购销政策一直没有改变。1996年,国家再次决定改革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中国丝绸集团公司,对蚕茧实行统一经营。

近十多年来,由于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加快,出口大幅增长,丝绸出口额所占的比例大幅下降,茧丝流通管理开始松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蚕茧等工业原料,也要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提出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2002年2月4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茧丝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1.2 鲜茧流通体制方面的研究

鲜茧流通体制问题是涉及多方利益的敏感话题,许多蚕业工作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姚李军等[1]认为,现行蚕茧流通体制存在收购主体单一,市场化进程滞后,蚕茧流通环节多,买卖双方矛盾尖锐,收购政策不合理,优质优价的原则难以体现等弊端。吴海平等[2]认为,由于茧丝绸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蚕茧收烘经营存在着明显的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区域垄断。目前典型的蚕业产业化也仅是蚕茧生产与蚕茧流通环节的一体化实践,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以大型茧丝绸贸易企业为龙头的茧丝绸产供销紧密结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化成功模式。吴大洋等[3]提出了打破行业垄断,在原料茧产区建立干茧交易市场,引导蚕农直接出售干茧,鼓励缫丝企业直接在干茧交易市场上收购干茧的改革构想。梁佳等[4]从农产品本身对生产、流通与消费上具有的独特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针对蚕茧等原料类农产品供应是农业产业化或者工业化供应链条一部分的特征,原料类农产品的流通应着力发展如专业市场、经纪人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有效传递供求信息,连接供求双方。

1.3 鲜茧交易的属性

对于蚕农来说,鲜茧是最终产品。对于丝绸工业来说,蚕茧是唯一的也是最初的工业原料。鲜茧不像水果或蔬菜,它不能用于最终消费,只能作为缫丝厂的工业原料。作为商品,鲜茧不是消费品,而是中间品,是一种工业用的生产资料。胡丹婷[5]认为,鲜茧的生产与交易具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高利润和交易频繁等属性。

1.3.1 资产专用性 蚕茧交易涉及大量专用资产,其中有些专用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很高,基本上不可能替代作为其它行业的生产资料。

对蚕农而言,生产蚕茧的桑园、种植的桑树、建设的蚕房、蚕种、养蚕用的工具、药品等是专用的。如果蚕茧交易不能继续,蚕农投入的所有这些专用物资,大部分将贬值为零。蚕茧是专为缫丝生产的,几乎没有其他用途,而且蚕茧储藏期短、不能长途运输。同时,国家对蚕茧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特定的区域只允许一家收购者,通常情况下,蚕农生产的鲜茧只能卖到附近指定的茧站,无法销往别处。对茧站或公司而言,烘茧、收购、缫丝设备都是需要大量投入,而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说,蚕农生产的蚕茧具有很高的专用性。

1.3.2 不确定性 蚕茧交易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蚕茧生产的自然风险、蚕茧交易的市场风险和交易各方行为的不确定性。蚕业生产兼具种植业和养殖业,茧丝绸行业产业链条长、市场终端目前主要在国际市场;因此,与其他农产品相比,蚕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较高。

1.3.3 高利润 由于蚕茧生产周期短,农民所生产的蚕茧必须在短期内销售。因为收购企业处于垄断地位,蚕茧价格一般都是收购方说了算,收购环节的利润极高。据我们调查,收购蚕茧利润最高的每公斤干茧可达十元以上。因此,几乎每季收购蚕茧时,都有不法商贩介入抢购蚕茧,为抓货源,收购企业不顾蚕茧质量盲目哄抢原料,有时导致蚕茧质量被人为破坏。

1.3.4 交易频繁 蚕农出售蚕茧的交易频率1年至少是3~5次;对于低纬度地区的蚕农来说,1年可以达到8~10次。由于生产规模、经营规模的不对等,购买方并不是只从1户养蚕农户购买蚕茧,而是从成千上万户购买蚕茧。对公司或茧站而言,每次蚕茧收获季节,都要进行成千上万次交易,交易的频率是非常高的。

1.4 鲜茧流通体制的基本类型分析

1.4.1 统一收购模式 以区(县)为单位,鲜茧收购经营权由1家(或数家)企业控制,企业在区内设立多家茧站收购鲜茧,各茧站在规定的区域内从农民手中收购鲜茧。目前我国西部省区(广西除外)都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模式的实质是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约定,将鲜茧收购经营权委托或连同资产一起出售给1家(或数家)企业,实行垄断经营。这种模式成败的关键是政府和企业双方能否严格履行约定条款内容并兼顾约定关联方蚕农的利益。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由于收购区域稳定,收购秩序稳定,企业有发展蚕桑生产的积极性。②企业可以自行建立蚕业生产物资、技术服务体系,部分替代政府公益性建设投入的功能。③市场行情波动对蚕农的影响较小,收购企业对蚕农的保护价格可以很好地保护蚕农的生产积极性,避免蚕业生产大起大落。例如重庆市黔江区区委、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产业的扶持政策,并承诺整合各种渠道的资金,每年投入蚕业发展资金2700万元左右,其中部分资金是通过企业平台对蚕农直接投入。这些资金主要用于:①新发展桑园扶持。从2001年至2008年重庆市黔江区新栽桑园3600 hm2,全部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2009—2010年,利用森林工程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对农户新栽桑园并达到产茧量要求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每667 m2每年补助200元给栽桑农户,连续补助4年。②种苗扶持。无偿为农民提供优质桑苗。③养蚕设施扶持。每新建1个共育室补助7000元,新建1个室外养蚕大棚补助500元,每个室外养蚕大棚配套2套纸板方格蔟,每套补助100元。④业主(大户)扶持。对年产茧2.5 t、5.0 t、10.0 t以上的业主、大户,当年分别按500元、1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补贴。⑤产业转移支付政策扶持。完成年度栽桑任务,经验收合格,按各镇(乡)的新栽桑园面积,每667 m2桑园由区财政转移支付乡财政50元;完成年度产茧量任务的,按收购实绩由区财政转移支付乡财政1元/kg。2007—2009年,蚕茧收购企业在全市鲜茧收购价格下降到10~15元/kg时,他们仍以17元/kg的保护价收购,且仍然执行新栽桑园的桑苗补贴和肥料补贴。在政府和企业都较好地履行各自承诺后,黔江区全区发种量和蚕茧产量分别从2006年的1.5万盒和500 t,发展到2011年的8.5万盒和3006 t。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①容易形成价格垄断。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市场上只有1家或少量几家购买者时,一些购买者就具有买方垄断势力,买方垄断势力使买方能够以低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买到货物。蚕茧被买方垄断的结果是形成较低的价格和较小的购买量,它会使买方受益而使卖方受损,降低蚕农养蚕的积极性,并且带来总福利的净损失。例如重庆市垫江县丝绸公司2007年由国有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对农民收购的蚕茧价格太低,严重影响到农民栽桑养蚕的积极性,有的农民放弃养蚕或减少养蚕数量,造成3年后的发种量减少74.3%,产茧量减少73.1%。该县2006年发种量和产茧量全市排名均为第5位,2009年发种量、产茧量分别退到全市第10、第9位。②政府不作为。政府将鲜茧收购权转让给企业后,不能履行政府在资金投入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蚕业发展公益性投入减少,蚕茧价格大幅波动,对约定关联方蚕农的利益造成损害,蚕农生产积极性受挫。如重庆市永川区2000年以前是由带有政府发展生产和收购职能的永川茧丝绸集团公司收购,2000年永川茧丝绸集团公司破产后,蚕茧收购权转卖给了重庆市金凤丝绸公司和重庆市昌州丝绸公司。收购权卖给2家企业后,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弱化了管理与监督,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2家企业相互竞争,抬高茧价,发生蚕茧大战,短期内刺激蚕农的生产极积性,长远看实则扰乱了市场;相反,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推迟开称、少设收购点、压级压价、过分扣除水分和下脚比例的现象较为严重。2005年蚕茧价格在16元/kg左右,2006年回升到20元/kg左右,特别是在晚秋季升至30元/kg,2007年蚕茧价格又突然下降至12~13元/kg左右,中秋季下降至8元/kg,蚕茧价格波动很大。即使是同一收购茧站,不同时期,蚕茧价格也有差异,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再加上收购环节扣水分、下脚比重过大,无法体现优茧优价,蚕农对此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蚕农栽桑养蚕的积极性,大量养蚕劳动力不可逆转地转移到其它行业,导致蚕桑生产持续下滑,行情恢复后生产起色也不大。

但是,优秀的企业可能通过长远的公司发展理念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与蚕农签订双赢的购销协议来弥补这种缺陷。如重庆市云阳县峻西实业有限公司,在鲜茧收购过程中坚持优质优价,公司的《蚕桑产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规定,中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5%,化蛹茧率达到90%的不准扣水分,上茧率达到95%的不准转、除、扣下脚茧。依质论价,体现的就是质量和价格,质量好,要用价格来证明:2008—2009年,国家鲜茧收购中准价是17元/kg,公司与养蚕大户签订保护价是16~18元/kg,2年实际收购均价19.74元/kg,2010年春季和二春收购均价为24.9元/kg,3年来的收购价均居全市第1。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真诚对待蚕农,真实服务于蚕农,增添的是与蚕农的感情,招回的是打工农民,带来的是企业长期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蚕业生产的发展[6]。

1.4.2 市场准入模式 实行市场准入模式的地方,作为公益性的蚕桑生产技术体系由农业部门负责,蚕桑生产的初期投入由蚕农和龙头企业自行负责,政府基本不对其桑园、蚕室等基础设施实行补贴,鲜茧收购完全市场化。行业管理部门不规定收购主体和收购价格,在同一区域内,凡符合《茧丝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鲜茧收购实行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定价收茧。

我国目前蚕桑生产规模最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就是采用的许可证制度,其审核办证部门是区经委茧丝办,通过审核全区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有800多家,包括缫丝厂自设茧站、个体户茧站、蚕农协会自办茧站。许多茧站只在行情好时收茧,行情不好时关门拒收鲜茧。

由于这种模式是多家收购者进入,鲜茧收购价格充分反映了市场竞争的结果,所以广西区内不同地方,蚕茧收购价格相差非常小,同时也成为全国蚕茧价格的风向标。

广西从栽桑养蚕、蚕种生产、蚕种销售、小蚕共育、蚕需物资的供应、鲜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是靠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有以下优点:①吸引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参与其中。②调整了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使其利益分配合理。③由于蚕农可以自由选择买家,实现其收益最大化,农民栽桑养蚕的积极性大幅提高。

广西是我国新兴蚕区,桑园发展成本低,周期短,蚕桑生产发展主要是市场行为,政府只进行管理。2008年金融危机暴发时,并没有出现卖茧难的严重问题,农民对政府也无怨言。广西近年来蚕桑生产规模大幅增长,与其鲜茧流通等市场化的体制有较大的关系。

但是,这种模式缺陷也十分明显:①蚕茧交易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许多老蚕区出现蚕茧质量的下降,不是因为蚕农的养蚕技术不好,而是由于蚕茧交易治理结构的不适应。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收购环节会出现逆向选择:买方放弃对蚕茧的检验,蚕农以牺牲蚕茧质量的措施缩短蚕茧生产时间,提高蚕茧重量,导致蚕茧质量和价格下降。②招商引资难度加大,由于蚕茧收购秩序混乱,蚕茧质量下降,制丝企业不愿投资,限制了当地丝绸工业的发展。据我们调查,在重庆个别区(县)及我国许多零散蚕区,都有大量失败的例证。

1.4.3 “合作社+蚕农”组合售茧模式 “合作社+蚕农”组合售茧模式曾在江浙一带推广,蚕农自发组织形成“蚕农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蚕农生产的蚕茧由合作社组织销售,统一卖给缫丝厂或蚕茧公司。公司按蚕茧质量评级并抽样试缫,根据生丝的质量和价格确定蚕茧的价格,并将部分加工利润返还给蚕农,即所谓的“组合售茧,试缫计价,二次返利”。这种蚕茧生产经营模式基本上体现了优质优价,定价机制较为科学、公平,有利于蚕茧质量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蚕农的利益[1,3]。其后“合作社+蚕农”模式渐渐在全国许多地区开始示范推广。由于蚕桑生产及其下游产业涉及大量专用资产,蚕桑生产又具有很强的独立经营优势,从理论上分析,“合作社+蚕农”模式具有较强的优势。①蚕农收益提高。解决了鲜茧加工的时限性问题,鲜茧加工后储藏时间延长,利于蚕农竞价,提高蚕农收益。②蚕茧质量的提高。蚕农不会出售或烘炕毛脚茧,选茧也更加严格,有利于蚕茧质量的提高。③经营成本下降。烘茧成本下降,再加上税费优惠,合作社经营成本大幅度下降,合作社又将这些潜在的效益转移给合作社成员,增加蚕农的收益。如重庆市合川区34家蚕桑专业合作社有5家分别都安装了自动循环热风烘茧机,烘茧量占合作社烘茧总量的35%以上,而且还代理委托加工蚕茧,蚕茧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烘炕的干茧上车率和解舒率分别都提高了5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干茧收烘费用降低0.5元/kg,增值税优惠1.3元/kg;因此,部分蚕桑专业合作社主动承担了组织蚕桑技术培训,蚕种价格、蚕需物资补贴等。但目前由于一些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名不符实,管理混乱,合作社在鲜茧收购中的优势还没能完全显现,特别是在认识上容易把蚕业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立起来。但事实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蚕业专业合作社能提高蚕农的竞价能力,冲击龙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同时它也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基地+农户”模式缺乏群众组织基础、在运作过程中容易过多地依赖政府和资金实力的问题,提高其行政执行能力。只要龙头企业找到介入蚕业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渠道,就可以将二者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出来。

2 现行鲜茧流通体制存在的核心问题

蚕桑生产作为具有公益性的农业产业,政府有义务为发展蚕桑生产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如建立蚕桑生产示范区、完善技术服务网络、对蚕农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等。但由于财政资金的不足,部分区(县)政府将这些职能,甚至垄断时期出现的债务全部让龙头企业来承担。为了回报企业,又将区(县)蚕茧收购的垄断经营权赋予了企业。有的企业想将垄断经营权所需的成本在短期内收回,不仅不承担发展蚕桑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压级压价,变本加厉地压榨蚕农,破坏蚕业生产资源,造成蚕业生产的快速下滑。

政府职能的另一方面是对市场进行监管。但鲜茧收购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多个部门,在鲜茧收购过程中很难协调行动,造成对鲜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不力。一些地方“茧贩子”活动猖獗,鲜茧收购秩序非常混乱。

鲜茧流通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许多都是由于企业改制、债务分割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但核心问题是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过分干预企业发展行为,又将其应该承担的义务让企业承担,而在企业运作困难时放纵企业的责权利不对等行为。

3 新形势下深化鲜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商品的流通体制需要与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相适应。鲜茧流通体制从单一垄断模式转变为多元化模式并存是其发展方向。鲜茧收购环节是蚕农、茧站、丝厂三方利益博弈的交汇点,是体现地方政府、龙头企业是否扶持蚕业生产发展的关键环节,但鲜茧流通体制改革会涉及到许多企业的利益再分配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顺应潮流,不断创新的原则推进我国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3.1 加强市场监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蚕茧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规范市场行为的政策与措施,加大对无证经营蚕茧单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的鲜茧质量评级标准,有效制止压级压价“坑农”和抬级抬价抢购蚕茧造成蚕茧收购市场混乱的行为;严格约束具有垄断经营权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企业。

3.2 引入竞争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适度引入鲜茧收购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打破鲜茧垄断收购特权。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和通过转让取得垄断收购权的企业所在地区,应尝试实施政府回购的措施将垄断特权收回,然后再通过资格认证的方式引进适度数量的收购企业。同时,扩大各区(县)主管部门的权限,加强许可、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包括收购企业、政府、技术部门和蚕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大户在内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约束机制,严格行业自律。

3.3 放宽或取消行政审批

放宽鲜茧行政审批条件,让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业主)都可进入该行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蚕桑生产专业合作社和蚕桑专业大户自烘自售干茧,减少中间环节,逐步取消鲜茧行政审批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蚕桑生产业主和蚕农的利益,提高其发展蚕业生产的积极性,并以此改变蚕农在鲜茧交易中地位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促进蚕茧质量的提高和优质优价氛围的形成。

[1]姚李军,蔡玉根,张国平.改革蚕茧流通体制 打造优质蚕茧基地[J].中国蚕业,2008,29(4):76 -78.

[2]吴海平,潘美良,周勤,等.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 促进蚕业产业化发展[J].丝绸,2005,(7):1 -4.

[3]吴大洋,蓝广芊.我国现行蚕茧流通体制的分析评价与改革构想[J].丝绸,2006,(5):1 -3.

[4]梁佳,刘东英.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变革的动因与趋势[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20):417 -422.

[5]胡丹婷.治理结构的选择与稳定[D].杭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2008.

[6]徐志全.一个下岗工的“丝绸之路”[EB/OL].三峡都市报,2010 -07 -19.http://dpaper.sxcm.net/sxdsb/html/2010 -07/19/content_1770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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