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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与科技论文作者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2012-08-15董晓吉力李军纪

关键词:著作权法科技期刊权利

董晓吉力,李军纪

(1.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医科大学学报编辑部,山西太原030001)

科技期刊与科技论文作者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董晓吉力1,李军纪2

(1.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医科大学学报编辑部,山西太原030001)

介绍了我国与科技论文发表相关的著作权概念,比较了中国和美国对科技期刊著作权规定的差异,探讨了我国科技期刊编辑和科技论文作者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以利于引起我国科技论文出版中对编辑和作者著作权的重视。

科技期刊;科技论文;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是作者对自己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包括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据此,科技论文的作者享有上述这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汇编者、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也依法享有一定的著作权。科技期刊属于作品汇编的形式,所以也享有自己编辑出版期刊的著作权[1]。

在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中,由于科技期刊编辑和科技论文作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科技期刊和科技论文作者之间常发生侵权现象。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我们依据著作权法律,明确科技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和科技论文作为原创作品之间的权利划分。科技期刊作为学术信息的传播载体,应尊重、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科技论文作者也要遵守学术道德,避免侵犯期刊的利益。

1 美国与中国科技期刊著作权规定的差异

1.1 美国对科技期刊著作权的规定

美国是世界科技强国,同时也是科技期刊出版的强国。例如,《细胞》、《美国医学会杂志》、《美国科学院学报》、《循环》、《美国放射学杂志》、《细菌学杂志》、《产科学和妇科学》及《内科学纪要》等等都是医学领域内的世界顶级期刊。为了避免期刊编辑与作者的利益冲突,有效解决期刊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美国的重要科技期刊均与作者签订书面形式的版权转让协议,要求作者转让科技论文的相关出版权利。例如,《美国科学院学报》和《美国放射学杂志》在版权协议书中指出作品发表后出版者有权以印刷、电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媒体或新技术对作品进行传播。有的期刊明确指出,作者不在协议书上签名,版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则文章不予发表。

美国版权法律规定:出版者只有以书面形式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才能成为版权所有者;缺少书面形式的转让协议,出版者仅享有在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惟一权利,而没有行使或阻止他人对其已发表的作品再版、影印复制等活动的权利。因此,美国公开出版的科技期刊均将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出版常规程序,明确说明转让协议仅在作品发表后生效。此外,在美国版权转让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因为美国的版权法律对精神权利不提供保护,不会出现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分离使用的矛盾,这也是美国科技期刊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对权利转让的表述比较概括笼统、一般仅要求作者转让“所有权利”而不对权利的具体种类予以限定的原因[2]。

1.2 中国对科技期刊和科技论文著作权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这里的“除外”主要指的是职务作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作品。我国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取报酬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与科技论文出版联系紧密的著作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出版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这样,就原则上规定了编辑出版者和作者的法律关系。

2 科技期刊容易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类型

2.1 发表权

科技论文的发表权是作者选择通过期刊的编辑,将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在作者把论文投向某一期刊后,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如果未经作者许可随意删改文章内容,编辑出版稿件时间超过约定的期限,或根本不通知作者是否录用的情况等,都会导致作者的发表权受到侵犯,给作者造成学术利益的损害。

2.2 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一部作品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这时便出现了合作作者,每一位合作作者都享有署名权。期刊编辑在对待这样的作品时,应当认真核实每一位签字作者的真实性和署名顺序,避免发生虚假署名和署名顺序的争议。如果是多人合作的作品,署名顺序应该根据每个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这种排名顺序必须由参与课题研究的所有人员共同决定,其他的原因都不能成为影响排名的因素[4]。期刊不应该干涉作者的署名权,而编辑本人更不能借职务的便利,不尊重事实,署上自己的名字。因为期刊编辑对稿件的加工和修改,其工作性质属于对论文的汇编和出版,对于课题研究没有直接的贡献,不享有单篇论文的著作权,因而不能在作品上署名[5]。而对于编辑本人由于各种原因把作者的姓名弄错或者出现错字、别字,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在编辑过程中要求增加作者的,就必须征得原所有作者的同意,否则会产生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2.3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应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科技期刊编辑可以对作者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和编辑方面的技术处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论文出版的过程中,作者不仅有对文稿修改的权利,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编辑应当尊重作者的观点,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中心,强制作者采取与编辑相一致的思维习惯对作品进行随意修改,以致破坏作品内部构成要素相互之间的有机关联,甚至失去了原来作品的写作特色和作品独特的逻辑关联,破坏作品内容的完整性。

2.4 网络传播权

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期刊、电子期刊和手机期刊等新媒体的出版更加快速和有效,尤其是网络出版已经成为学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因此,科技论文的印刷版、网络版和电子版等传播权的关系需要引起出版者的高度重视,避免各种传播媒体之间著作权的纠纷。例如,我国许多科技期刊都加入了中国知网、维普数据、万方数据等网络出版平台,有的期刊自己创办了网络期刊。这些网络出版平台或网络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时候,应避免侵犯每一本期刊的著作权和每一个作者的著作权。网络期刊必须与印刷版期刊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而印刷版期刊需要取得论文作者的版权转让许可。网络和电子出版者应该向印刷版期刊和作者支付报酬。

3 科技论文作者可能的侵权类型

3.1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科技论文作者为了获得学术和社会利益,同时或先后将一篇文章投给两个以上科技期刊,造成一篇稿件同时或先后发表在不同的期刊上[6]。一篇文章的多次发表不仅会侵犯科技期刊的经济利益,浪费出版资源,而且会给读者阅读和保存资料造成障碍,因此科技期刊在编辑出版中大多对一稿多投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例如,美国科技期刊在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对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进行了限定,明确规定作品不能一稿两投或多投,必须是首次发表。与此同时,如果发现作者有一稿两投或多投行为,便会采取相应的制裁或处罚措施。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科技论文作者在向期刊投稿30天后,如果没有收到期刊的刊登录用通知,就可以向其他期刊再次投稿。但是,许多科技期刊都有自己的论文录用通知的时间规定,作者在投稿前,应根据照期刊的要求有选择地向期刊投稿,拒绝一稿多投。可以看出,一稿多投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不仅成倍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而且多占了成倍的版面,浪费了出版资源,同时它还减少了刊物的信息容量,侵犯了期刊的利益。

3.2 对他人作品的非法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在学术论文出版中,经常有作者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却不注明被引作者的姓名和引文的出处。这种做法不仅对论文的学术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反映出作者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学术道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是与《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期刊编辑有责任要求作者在写作中正确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以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不受侵害[7]。

3.3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中国科学院院士卢嘉锡先生在谈到科技期刊的作用时说:“科技期刊工作既是科技研究工作的龙头,又是科技研究工作的龙尾。”由此可见科技期刊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意义。科技论文的发表是作者科研成果的体现,是科学共同体对作者研究成果的认可和奖励。因此,发表论文是提高作者学术声誉的重要途径。有些作者为了个人的利益需要,任意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把别人的作品偷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了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可以看出,科技论文出版中,作者的署名不仅是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科技人员在论文上署名不仅是学术成就和学术荣誉的体现,更要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义务。

4 科技期刊与科技论文作者著作权的统一

通过对科技期刊和科技论文作者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科技期刊和科技论文作者在发表作品的时候,由于对自身权利的模糊和错误的认识,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侵权问题是常常存在的。例如,作者不知道编辑在汇编过程中对于作品的处理情况、发表与否,而编辑也可能不掌握作者是否一稿多投或署名是否有争议等等,都可能造成侵权行为。

编辑和作者应该清楚认识自己的权利和权利的界限,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也能不侵犯别人的权利。这就要求编辑和作者树立法律意识,清楚自身的权利,尽量使双方的信息公开化,努力维护一个诚实、合作、互利的学术出版环境。

编辑和作者存在各种矛盾,但他们的权利具有统一的一面。科技期刊属于汇编作品,它是由不同作者的作品构成的。只有作者的权利得到尊重时,科技期刊才能更好地发展。科技期刊的编辑是作品的传播者,对编辑权利的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他们办好科技期刊,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则能够更好地激发作者创作新的作品,两者是相辅相承、唇齿相依的[8]。只有将两者的权利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保障彼此的权利,更好地促进科学的研究、创新和传播。

科技期刊著作权的保护是我国学术期刊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国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条件下,依法维护科技期刊著作权是促进期刊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促进中国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课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完善科技期刊的法律保护制度。只有期刊编辑和作者共同努力,维护著作权法的尊严,我国的科技期刊才会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1]王化伟.一稿多投著作权分析[J].出版发行研究,2003(8):62.

[2]钟紫红.中美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现状比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3,14(4):396-397.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S].1990-09-07.

[4]李军纪,张策,段志光.科技论文合作作者署名与著作权归属探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9,20(1):110-112.

[5]刘友朋.学报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23.

[6]王和平.学术期刊侵权行为分析[J].报刊之友,1999(1):19.

[7]秦杜彩.我国科技期刊领域中的侵权现象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2,13(3):216-217.

[8]张小强,吕赛英,成孝义.论科技期刊编辑与作者权利的界限及其统一性[J].编辑学报,2005,17(1):10-12.

O n Copyright Infringem ent in Chinese J ourna ls and Pape rs

DONG Xiaojie1,L I Junji2
(1.Center for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xiU 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2.Dept.of Editorial,ShanxiM edicalU niversity,Taiyuan 030001,China)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concepts of copyright related to scientific papers in China,distinguished the differences of the copyright law about the scientific journal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 nited States.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Chinese journals and papers was analysed,including publishing right,authorship right,integrity protection right and so on,which may be useful to obey the copyright law in editing and publishing scientific papers in China.

scientific journals;scientific papers;copyright

D923.4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2.02.013

1673-1646(2012)02-0064-03

2011-10-22

董晓吉力(1985-),女,硕士生,从事专业:科学技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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