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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港口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012-08-15徐东兴

水上消防 2012年4期
关键词:港口消防行政

□ 徐东兴

目前,我国相继修订、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完善了消防法律体系。

特别是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更加严格的依法治火的道路,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新型经济体的不断产生,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港口作为国家持续发展中的经济体,虽然拥有一支独立的公安消防队伍,但由于体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实际的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突出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该以即将召开的“十八大”为契机,强化消防监督执法观念,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内容,对港口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港口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不健全,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职工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碍于某些熟悉单位的面子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动火、使用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目前港口消防监督人员处于新老交替状态、监督人员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且业务呈现渐多趋势,致使执法民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缺乏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消防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作用。

5.某些港口单位干部职工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各港口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仍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二是不少干部职工,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的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三是一些单位对职工从未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职工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呈现出集体消防意识淡薄的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港口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对策

1.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港航单位消防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港航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当前港航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消防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为港航消防执法机构提供有效的执法依据。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港口其他单位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干部职工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4.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要以落实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港口单位干部职工的消防素质;要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港口干部职工消防法制观念;要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5.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消防监督工作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应大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各类代理和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及其它消防服务的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联合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改变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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