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决定创新实力—从欧盟国家产学研角度看创新
2012-08-15
2011年10月,我作为中国科协赴欧盟国家产学研考察团成员,走访比利时、德国和瑞士等国,先后到欧盟技术咨询部、史太白基金会、科促会、鲁汶大学、企业和咨询中介等机构,就产学研结合问题进行较系统的考察研究,在如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收益颇丰,启发和感悟甚大。
创新优势缘于体制优越
比德瑞三国地处中欧,自然条件与人文环境皆佳,尤其三国的国土开发建设水平之高、宜居环境之优美、创业创新环境之优越,给我们留下极深印象。纵观三国之发展,可用经济繁荣程度极高、社会发展指数极佳、科技创新水平极优来概括,充分展示了当今世界现代化水准。以先进科技为支撑的制造业领先世界,德国、瑞士、比利时分别拥有世界五百强企业21个、15个和6个,约占世界总量的10%;诸多世界著名品牌产生于斯,2011年世界品牌价值百强榜中,德国有10个,瑞士有5个,足见其产业实力与竞争力,因此被称为国际社会关注和膜拜的工业文明“圣地”。
纵观当今世界,以工业革命为契机的现代化进程,无不以科技创新为第一推动力。自18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经济危机所引发的科技革命,成为工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每次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产业升级,都起到了推动经济飞跃、造福产业大军、促进国家现代化的作用。比德瑞三国地处欧洲工业革命的前沿,率先融入科技革命的洪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依靠创新优势率先进入现代化行列,成为牵动世界经济的领跑者。2010年德国GDP达到3.3万亿美元、瑞士5224亿美元、比利时4613亿美元,分别居世界排名第四位、第十九和第二十位。世界人均GDP排名,瑞士排第四位,人均 67074 美元;比利时排第十五位,人均 42596美元;德国排第十九位,人均 40512美元。比德瑞三国土地面积与人口,不足世界0.3%和1.4%,却拥有世界7%的财富,真可谓小而强、少而富、精而美啊!
如此骄人的发展业绩,并非自然形成或轻易得来,而是源自艰辛创业与智慧创造,源自超强的科技创新实力。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发布,2011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瑞士创新水平在125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一,德国排第十二位。之所以拥有科技创新优势,不是比德瑞三国的人比别人聪明,不是科技资源比别人雄厚,也不是客观条件比别人优越,而是在制度安排上更胜一筹,靠科学的体制安排造就了创新优势,依靠有效的科技体制,促使科技创新高效率运行,使有限的科技资源创造了无限的创新成果。总之,比德瑞科技实力源于创新体制,有效率的创新体制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发展中国家最难企及的“软肋”所在。深究其体制创新奥秘,洞悉体制创新决胜科技创新的秘诀,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意义极其深远。
优越体制激活创新市场
提起科技创新,人们往往注重资金、人才、设施和院所等硬件建设,固然这些物质条件必不可少,没有足够的物力和人力投入,也无法生成有效的研发和转化过程,必要的物质基础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仅有良好的物质基础,没有相应的体制作保证,没有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就不能有效地配置科技资源,无法实现有效率的科技再生产。
依据创新理论的先驱者熊彼特的解释,创新的本意是“组合”的概念,就是生产要素和条件的有效组合,能促使经济发展。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把一种从未使用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新组合”。作为资本主义“灵魂”的“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引进“新组合”,进而实现创新发展。所谓“经济发展”,就是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其目的是获得潜在的利润,即最大限度地获取超额利润。后来人们把“创新”概念,引用到科学技术的研发转化过程,将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发明与使用,称之为科技创新。当然,这种“新组合”不能自然形成,需要必要的制度环境条件。
那么,如何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如何实现创新发展呢?被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所创立的“制度变迁理论”,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家创新的奥秘。他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经济增长,将“制度”作为内生变量运用到经济研究中去,把产权制度、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作为经济演进和经济发展的变量,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从“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中并不常见”的事实分析中,得出经济能否增长受制于产权制度的结论。进而言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是产权功能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关,另一方面有效率的产权使经济系统具有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激励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或减少费用,二是人们预期收益得到保证,三是充分界定的产权使得个人的投资收益等于社会收益。在诺斯看来,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科学界定和依法保护产权,会给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科技创新作为知识和方法的再生产过程,同样适用于诺斯的产权制度理论,只有改革和完善制度安排,建立起科学的科技发展体制,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建立起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进而降低或减少费用,保证创新者预期收益,通过产权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整体收益最大化。还有诺斯的国家职能理论,即国家功能的科学界定与正确发挥的阐释,对建构创新体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诺斯从国家与产权的关系分析中,得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的基本结论。这一悖论的深层含义就是,如果国家能够安排一套合理的产权制度,提供经济的使用资源的框架,它就能促进全社会福利增加,推动经济增长。否则,就会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会造成人为的经济衰退。鉴于国家对经济发展起着“双重”作用的倾向性,诺斯又提出科学界定国家职能的重要作用,通过界定产权结构框架以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以有效的制度效率推动经济增长。
联系比德瑞经济繁荣与科技强盛的现实,重温经典作家的创新理论,我们不难发现,深藏在科技强国的背后,这些通过国家产权制度、政府职能的科学安排,建立有效率的创新体制,最大限度地激活了科技创新市场。概括起来就是,在市场经济总的框架下,建立有限而有效率的政府,通过明晰产权制度,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充分发挥企业、院校和社会中介的创新主体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分工协作的创新格局,建构了符合市场体制的科技创新体系。具体讲,政府主导创新环境建设,院所集中力量搞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成果转移,企业转化创新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提供创新融资等,形成了创新环境建设体系、创新课题研发体系、创新项目转移服务体系、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和创新融资支持体系等五大创新要素,并通过新的组合相互协调配合,建立现代创新治理结构,有效激活了科技创新市场,推动科技创新有序高效运行。这里特别值得推崇的是,我们亲历考察过的比德瑞三国的科技中介组织,作为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借助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力量,整合科技资源,充当科技研发与转化的“桥梁”,最大限度地有效配置资源,降低或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创新主体的预期收益,从而提升了社会整体收益,起到了政府与企业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种介于政府、科研与企业之间的中介作用,取得一举多得的功效,尤其加快了科技市场化进程,提高了科技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契合度,给科技市场注入了无限活力与创造力,为可持续创新发展营造了恒久的动力源泉。
体制创新铸就创新国家
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结构转型升级的新阶段,科学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科技成为引领发展的主导力量,呈现出科技昌明的新景象。2006年国务院适时颁布实施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努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投入飞速增长,从科技人才数量、科技经费投入和科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日趋缩小。许多省份拟定的“十二五”规划中,都重视创新发展,提出“创新崛起”或“创新驱动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普遍加大了科技投入,科技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科技创新取得空前成果。
然而,与欧洲诸国的科技发展相比较,目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尚有很大差距,追赶发达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科学技术的创新,包括硬件与软件两方面的创新,我们的差距固然有硬件投入与建设不足的问题,更大的差距在于软件建设,主要是科技体制与政策的安排差距较大。由于科技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创新环境不完善,交易成本过高,资源配置效率低,即使拥有世界人数最多的科技队伍,有日益增多的科技投入,有日臻完善的科技设施,仍未能实现科技投入的高产出,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提升创新实力的关键在创新体制,难点也在体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当务之急,是加快体制创新,对传统体制进行革命性变革,建立适宜创新的科技体制,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推动科技创新。只有广开体制创新之源,方有科技创新之活水,否则,科技创新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高于技术、重于技术,而且制度创新难于技术,当今最紧迫和最需要的正是科技体制创新。
首先,界定好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依据新熊彼特主义者—弗里德曼的理论,“政府的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起重要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科技创新政策来构建一个完整的创新生态,最大限度地集聚国内外优质研发资源,形成持续创新的能力和成果。针对当前我国创新环境、创新动力、创新实力、创新融资和创新服务均存在不足的问题,政府在体制改革与政策架构上需要做大的手术,在做好资金扶持和政府采购之外,着力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完善风险投资与分担机制,完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激励制度,培育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扶持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发展各类技术产权交易平台,构建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体制环境。
其次,探索和构建符合国情与科情特点的科技创新生态。按照学术界的看法,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创新型国家,主要看科技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2%、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70%、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低于30%等几个硬指标。其实,上述几个硬指标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是靠软指标即体制与政策来支撑的。当务之急是做好科技政策和制度安排,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社会和院校的职能关系,建立完善的创新生态体系。科技创新过程是一个有机完整的链条,包括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市场、创新中介、创新人才和创新文化等。需要建立健全公共研发平台、技术“孵化器”、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制、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市场、政策法律服务、物流交换平台等,围绕创新形成“政产学研会”有机构成的科技产业链。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还比较大,集中表现是“科技市场”发育不全、“科技体制”转型滞后,创新体制建设任重道远,急需加快改革进程。
第三,以积极的“创造性破坏”重构国家创新体系。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改变社会面貌的经济创新是长期的、痛苦的“创造性破坏过程”,它将摧毁旧的产业,给新的产业提供崛起的空间。科技创新亦如此,体制创新更是长期的、痛苦的“创造性破坏过程”,只有摧毁旧的、不合时宜的传统体制,才能给科技发展营造加速崛起的环境,提供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与机制。依据现实的国情与科技体制现状,可采取“破立并举、以立代破”的软着陆策略,远近结合,长短兼顾,进退协调,稳步推进。具体讲,政府要加快向有限作为方向转变,采取政企社分治、“政退社进”等方式,逐步淡出创新市场,集中精力做好科技创新所必需的、市场又无法解决的事情,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公益科技投入和政府技术采购等三件事,其余适合市场主体去做、专业组织做更有效的事情归还给市场,积极培育好企业、中介、科研等创新市场主体,尤其要加快补齐“科技中介”、科技法制等短板,加快理顺创新体制,构建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减少政府干预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使有限的科技资源产生最大的产出效益。
第四,大力扶持和发展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元素—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创新的实质是创造新的价值。作为经济发展“灵魂”的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科技中介组织的基本职能,就是进行“新组合”,把科研与生产、研发与加工(产学研)进行组合,使科技知识与方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目前,我国产学研脱节、科技与经济相对脱节的现实,是科技中介组织发育滞后,科研与生产之间缺少必要的中介服务,因此亟待强化科技转移服务机构,在科技供给与创新需求之间架起畅通的“桥梁”。为此,应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营造创新氛围,培育和发展企业家群体,大力扶植具有企业精神的科技中介专业队伍,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办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中介组织,支持科技社团兴办科技中介机构。要通过政策法律、财政税收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调节,积极扶持“资源供给型”、“技术转移型”、“创业孵化型”等科技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资源配置、战略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五,科学认知和发挥科协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科协组织作为中国所特有的人民团体,在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同时,正在积极适应创新发展新形势需要,积极发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第二桥梁”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已有的研究表明,科协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撑服务的作用。例如为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工程化和商业化提供信息、人才培训和政策法规服务。(2)使各创新主体相结合,完成重大创新活动的作用。例如组织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开展知识交流、促进技术交易等。(3)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的作用。如同行评议学术成果,防止科技不端行为,出版科技论文,组织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以及国际资格互认活动。(4)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的作用。科技社团在我国自主标准制定,国际标准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技术贸易、技术壁垒谈判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具体讲,要发挥科协组织优势,积极承担科技服务的社会责任,借助政府、院校和企业的力量,整合优化科技资源,充分利用科协组织网络与智力资源,兴办或培育科技中介机构,拓展社会化技术服务功能,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创新主体集聚,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