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探讨——以合肥至杭州段铁路电气化改造为例
2012-08-15曾世文
曾世文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70)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版)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一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已跨越或进入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对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小,基本上对水体水质不造成影响,故未拆除或者关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面临改造,因而急需找到解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约束办法。
合肥至杭州段铁路全长约430km,2003年全线建成双线,是直接沟通安徽、浙江两省的区域性铁路干线,也是两淮能源基地煤炭外运的主通道。为适应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完善区域铁路网布局,提高通道运输能力,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体系,铁道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合肥至杭州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对合肥至杭州段既有铁路现状电化改造。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9号)中有关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案,经现场踏勘核实,既有铁路现在浙江省境内跨越两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余杭东苕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湖州老虎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 铁路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系
2.1 铁路与余杭东苕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关系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既有铁路(里程:宣杭线上行K189+070~K191+400)经过余杭区东苕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序号:苕溪14,水环境功能区编号330184FK30150005,起始断面上纤埠,终止断面北窑坞,陆域沿岸纵深500m,目标水质Ⅱ类)。既有铁路以桥梁形式(中心里程:宣杭线上行K189+730.03)上跨东苕溪,为主跨112m提篮拱式铁路桥,通航净高5.95m,水中无桥墩设置。既有铁路桥下游300m和700m处分别是杭州市祥符桥水厂和余杭区水厂现状取水口。
2.2 铁路与老虎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关系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既有铁路(里程:宣杭线上行K156+366~K156+484)经过湖州老虎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序号:苕溪46,编号330501FK30151101,起始断面塘里,终止断面玉皇殿,目标水质Ⅱ类)。既有铁路从梅峰站引出后向东南延伸,以桥梁形式(中心里程:宣杭线上行K156+421.75)跨越埭溪,全长118m,铁路在自然河道中不设桥墩。既有铁路位于老虎潭水库坝址下游约2km。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能性分析
铁路经过上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工程建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为保障工程的建设,设计提出了2个办法:一是铁路绕避水源保护区或搬迁取水厂取水口;二是建议当地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铁路绕避水源保护区,无疑对水源保护区最有利,但因工程沿线为经济发达区,线路改线涉及大量民居拆迁,投资巨大,实施难度大;同时由于与铁路路网规划不相符,因此线路走向无法调整。现杭州市祥符水厂和余杭区水厂日供水量分别约为20万t和40万t,是杭州市市区和余杭区居民用水主要来源,因附近无优良水质备用水源,取水口不能搬迁。
水源保护区保护级别调整,按照当地部门有关条文,应按浙环发[2008]44号《关于加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办理,但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2007)5.1.1.2.1: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而东苕溪铁路桥下游300m和700m处分别是杭州市祥符水厂和余杭区水厂取水口,即使将东苕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也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宣杭铁路位于老虎潭水库下游2km,因有坝址拦截,水量较小,坝址下游一级保护区内无法再设取水口,下游既有水源取水口均迁至老虎潭水库,水源级别调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从工程改造建设性质而言,电气化改造是一项环保工程。根据设计,工程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电气化改造内容仅为架设接触网,不新建牵引变电工程(变电所及分区所等);原有桥梁不进行改造,河岸外纵深500m范围内不安排临时工程;营运期基本无污染物排入水源保护区;同时为避免因货物包装损坏等导致有害物质通过桥面渗入水体,对通过水源地大桥桥面进行封闭,消除因货物包装损坏等使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
4 水源地科学论证
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因无法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产生的与有关法律不符的情况,《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指出:“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通过专题论证,当地主管部门最终原则同意既有铁路经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5 结语
解决经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保护区内既有铁路电气化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在线路无法绕避,水源级别无法调整或无必要的前提下,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建议项目研究阶段,线性工程不仅要技术选线,而且要环保选线,两者不可偏废,解决工程环境约束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约束。
抓紧启动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通过对水源保护区环保措施实际运行效果的监测与分析评价,为以后铁路项目环评提供有力依据。地方主管部门对水源进行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调整。
[1]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R].杭州: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6.
[2]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R].杭州: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水利厅,2008.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R].北京: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