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与规范问题探讨
2012-08-15吴飞
吴飞
(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林业局,云南 云 龙672700)
1 引言
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盘活、农民收入的增长、生态环境的优化,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和政策。改革意见指出林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落实林地的承包权问题,二是要释放林地的经营权,林地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作为重要的资源,林权的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目前林地流转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造成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因此,如何规范林权流转成为当前集体林权改革的重点问题。到目前为止,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还未颁布,因此,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问题的做出研究探讨,对于促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的规范化进程,提供了理论依据。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存在滞后性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与林权流转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没有行之有效的外部拉动政策,林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存有严重的滞后性,阻碍了现代经济活动快速发展的需要,造成很多地方林地流转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其最终结果致使林地流转随意性大、流转行为不规范、操作有失公平性、合同不合乎法律依据等现象。
当前很多地区林地的价格都是由村委会自行目测估算进行确定的,加之政府的行政干预,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多数地区没有建立林地流转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缺乏信息发布平台,林地流转消息无法得到正常流通,造成现有林地无法进行公开竞拍。
2.2 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不规范
很多地方的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于林地的流转尚且认识不足,加之没有健全的林地流转制度,使得林地流转行为相当不规范。不规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对承包政策不十分了解,对经营制度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片面的强调林地流转的作用,夸大强调林地集体所有权的好处,利用权力强力推行。把林地承包权的短期内不变更同林地流转进行对立。为谋取政绩和利益,将林地流转片面的定性为是壮大本村经济,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把流转得来的收益私自留归本村。对于私自进行林地转包的行为,不加干预,不予制止,致使集体的林地被不合法侵犯,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3 林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混乱
林地进行流转没有相关的正规程序,流转手续不够齐全,给后期的管理带来隐患。很多地区林地的流转只是口头协议,没有合同文本,即便有合同文本,其中的条款也不规范,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承包者认为在其所承包的年限里,对于林地可以任意为之,私自将林地再转租给第三方;个别地区利用林地流转的名义,对林地的用途私自更改,用于修建一些固定设施、建立一些工程项目等。
2.4 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成熟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只关注林地一级流转市场的培育,即林地根据使用途径依法将使用权分户到林农,但是我国林地流转的二级市场还不成熟,致使林地的二次流转受限。部分地区已建立的林地的流转中介机构,但是尚且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林地流转评估服务、林地流转管理和经济仲裁等机构,林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相对滞后。很多地区在进行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树木的存活条件、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缺乏调查,不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价格作出合理的评估,致使近似的林地地块价格悬殊很大。同时,林地的流转价格在估测时没有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致使对集体的资产造成大量流失。很过林地由于没有评估机构给予专业的评估,致使林地因没有资质得不到认可,给其流转带来困难。
2.5 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倒卖现象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要求集体林权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开拍卖,使本村所有的农民都可以有机会进行参与。但是在实际进行公开拍卖时,由于普通农民的资金有限,没有足够的实力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非本村的投机者等外部人士进行竞争,因此后者通过提高筹码获得了大片的林地使用权,之后再用高价转手进行倒卖,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有部分人借助职权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假借促进林权流转的名义对林地进行兼并,扰乱了正常的流转秩序,加大了林业的风险投资。有些人通过林地的频繁流转,迅速的发家致富,造成林业资源的部分流失,使林业资产成为个人的私人财产,各地出现很多非法的林业大户,他们的倒卖行为破坏了林地的有序流转,埋下了林业投资的风险隐患。
3 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流转制度,对林权流转实行规范管理
政府要在尊重林权自由交易的基础上,做好政策引导,帮助林农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做出合理的选择,避免林农因盲目选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做好规范登记,制定规范管理的法律条例,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林地流转合同制度,以此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出现违约现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完善林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林地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保障林地的保值增值效益,规范林地的流转行为;制定科学的评估制度,建立林地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以此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在此基础之上,确保林地流转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确保林地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的通畅,建立林地交易网络中心,为林农提供咨询业和服务,办理相关的林地产权交易手续,确保林地产权交易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规范林地的流转的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3.2 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信息平台
建立林地流转办公室,指导农民的林权流转,使其具有规范化的管理,调解因林地使用权流转所引起的纠纷。大力培养林地流转中介机构,加快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建立有序、公开、公正、规范化的交易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的信息网。对外发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林地流转的供求、价格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掌握真实的流转信息,为林地流转的有效达成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通过林业部门的合法登记,予以承认,给发证书,当权属身份发生变化时,要依法给予证书更换,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的保护,加强林地的保护,杜绝乱砍乱伐现象。
3.3 推进林权流转制度的辅助性功能
(1)加快林业农民劳动力的再就业。建立有偿的林地流转政策,对于下山移民和需转移就业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助,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行林地流转。建立林地有偿使用权的市场,将生态性弱的分散性经营的林地(例如:闲置的高山林地、产能低下失管的林地),流转到懂技术、会管理、有资金、能经营的专业林户手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的林业经营,促进现代林业技术的推广,推动农村产业化的进程和经济结构的改良。
(2)政府需通过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培养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壮大各种林业协会和林业合作组织,鼓励社会各界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林业投资,确保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推进建立失地失林农民的生活保障机制,保护农户的流转利益,健全农户的救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有效地确保农户在林权流转之后没有后顾之忧,以基金的方式作为农民林权流转后的生活保障。
(4)制定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确保流转行为有法可依。尽快建立林业承包和流转的法律制度,规范林业的生产技术、投资行为,防止缺乏能力和对林地从事不正当经营的人对林地资源造成浪费或谋取暴利,对于林地的承包、流转、转让、出租规定最低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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