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工痕在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的应用
2012-08-15王康明米永红
王康明 米永红
(静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甘肃 静宁 743400)
足迹、工痕在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的应用
王康明 米永红
(静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甘肃 静宁 743400)
目的:在侦查破案中利用足迹、工具痕迹的分析、检验鉴定工作缩小侦查范围,固定证据。方法:利用足迹检验鉴定原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职业特征及作案时在犯罪现场的活动情况;利用工具痕迹的检验鉴定原理分析、认定作案工具。结论:现场提取足迹的造痕体与犯罪嫌疑人穿用的胶底布鞋具备种类认定条件;现场工具痕迹与犯罪嫌疑人家的砍斧制作的样本痕迹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足迹;工痕;破坏生产经营;分析;种类认定;同一认定
2010年11月受害人王某报案称自家苹果园内的61余棵苹果树被人砍断破坏,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元。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通过现场足迹和工具痕迹的分析、检验鉴定最终锁定了疑犯。
1 现场勘查所见
王某家苹果园位于该村村庄以北,南、北、西三侧均为同村村民家耕地及农田,东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土质田间便道,便道向南通向该村。苹果园共两亩,果园内生长有93棵5-6年生的苹果树树苗,其中32棵完好、61棵断裂(提取断头痕迹3份),断裂的苹果树胸径在1-3cm之间的为4棵、3-6cm的为40棵、6-10cm的为12棵、10-18cm的为5棵。在苹果园内地面上发现有两种类型花纹 (一种为直线型花纹,另一种为波浪型花纹)的足迹在现场活动较为频繁(均照相提取若干枚)。
2 现场分析
(1)分析案件性质
作案分子在案发现场使用砍切类工具将果树枝干部位砍断,而未将果树连根挖走进行移栽或将断枝带离现场使用,而只是实施了单纯的破坏行为,从而确定案件性质为破坏生产经营案。
(2)分析作案人数
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发现现场活动有两种类型花纹,一种为直线型花纹,另一种为波浪型花纹,且每棵被砍断的苹果树旁均有直线型花纹足迹出现,而波浪型花纹足迹只是在果园内东侧出现过,果园西侧未出现。后经询问受害人得知,案发后自己曾进入果园查看,技术人员遂将受害人穿用的鞋进行测量、检验后确定现场上的波浪型花纹足迹是受害人所留,固排除了该足迹为作案人所留的可能性。因而确定直线型花纹(后文称作可疑足迹)为作案人所留,可疑足迹的步幅、步态和行走动力形态特征等反映均相一致,从而确定作案人数为一人。
(3)分析作案活动过程、出入口及来去路线
在果园以南便道上依稀可见来回往返的可疑足迹、果园东侧便道上依稀可见足尖朝南的可疑足迹、果园东南角有足尖方向朝西北的可疑足迹、果园内可疑足迹活动方向整体为由南向北、果园东北角发现足尖朝东的可疑足迹。从而分析认为该村庄的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作案人作案时从便道由南向北来到案发现场;从果园东南角进入中心现场;在果园内由南向北实施破坏行为;实施完破坏行为后从果园东北角走向便道由北向南逃离,返回村庄。
(4)推断作案工具
现场被砍断的一棵胸径为16cm的苹果树枝断面上的痕迹反映比较完整,经拼接测量,刃口角度在5-8度之间、痕迹面宽11.6cm。砍断的树枝旁地面上的可疑足迹距树杆均在70-80cm之间,从而分析认为作案工具为一把手柄长80cm以上、刃口宽11.6cm、刃口角度在5-8度之间的斧头的可能性较大。
(5)分析作案人的人身及职业特征
可疑足迹全长26cm、前掌面宽9.4cm、后跟宽6cm,系胶底布鞋所留,结合测量数据及步幅、步态等特征分析认为作案人身高在165-171cm之间,体态偏瘦、年龄在38-42岁之间。树枝断面上的砍切痕迹用力均匀、树枝胸径在6cm以下的为一次性用力形成,分析认为作案人为体力劳动者、对斧头的使用比较熟练。
3 结论
侦查人员参照上述分析意见在该村调查走访时发现,该村村民王某某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侦查部门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但其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后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扣押了其家中的一把砍斧和一双鞋底花纹和现场可疑足迹鞋底花纹类属同一型的胶底布鞋,送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技术部门出具了现场提取的被毁坏的苹果树枝断面上的痕迹是王某某家扣押的砍斧所留、现场可疑足迹与王某某家扣押的胶底布鞋制作的样本足迹是同一类鞋所留的鉴定结论。
最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科学的证据面前其如实交待了自己作案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另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家中的一把砍斧和自己的一双鞋将自己送上了法律的审判台。
4 关于该案侦破得出的经验
本案得以迅速侦破的关键在于:(1)受害人报案及时;(2)现场保护完好;(3)现场勘查工作及时、细致、全面;(4)现场提取痕迹完好、准确;(5)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及时、细致;(6)技术部门的分析及鉴定结论及时、准确。
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