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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听证制度

2012-08-15李红实

科技视界 2012年24期
关键词:听证会权利行政

王 轩 张 宇 李红实

(河北工业大学 中国 天津 300401)

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校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者,更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学生面前。高校需要重新审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高校在管理学生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而从学生角度来看,高等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自己是自己的法官”,立法上也没有规定高等学校对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1]。

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学生权利保护体系,除了事后的救济体系外,还应包括事前和事中救济体系。如何在高校建立涉生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是广大学生极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是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听证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1 听证及校园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都有关于听证的规定。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中一项共同的、极其重要的制度,其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大学生大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在高校中的多个场合,却基本被等同于未成年人。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学生听证制度: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工商大学设立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2010年9月举行了首场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即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听证;2011年9月,广州大学60名学生代表与饭堂经理面对面开食堂饭菜价格听证会,其实只是涨价事后解释会,尽管完美,但对于广州大学来说,毕竟是迈出了学生听证的实在一步。迄今为止,国内更多高校开始探索并尝试学校听证制度,但也有不少高校在内部处罚和与学生发生纠纷时没有基本的听证程序,没有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建立校园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学生权益,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而且有利于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 大学生的权利及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迅速市场化,人们开始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投资教育。根据市场交换的对等原则,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是消费者,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2]。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1 法律规定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也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做了规定,内容与教育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2.2 现实需要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大学生的权利随着在学校中所承担的不同角色而有不同的划分[3]。比如,学生应该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享受《教育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应该享受《消费者权益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而听证制度所指向的学生权利主要是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让学生了解与他们所受教育和学习相关的情况,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办学的基本定位、教育教学计划、课程和专业设置、师资状况、有关的管理制度等。

2)选择权。学生具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确定学业进程的权力。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学生可以在课程、修业年限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行安排课程修读计划及学习进程。

3)监督权。学校在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事务中按照什么样的管理制度进行运作,学生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学校在各项评比活动、竞赛活动中是否公平公正,学校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收费,教师的教学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等,学生都有权进行监督。

4)申诉权。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具有申诉的权利。如学生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存在异议,对学校某项政策持不同意见,应该有一个通道让学生进行申诉。学校对所作出的决策要公布理由,与学生进行协商与对话。

5)参政权。学校对与学生有关的决策要事先征求学生意见,在涉及学生利益的权力运行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并且明确学生参与的具体程序。

3 具体操作设想

3.1 前期准备工作

1)充分调研。对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对已经实行听证制度的高校进行调研,了解听证制度适用在高校的情况,为听证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2)完善制度。制定关于听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使听证的实行有据可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守与上位法一致的原则。

3)机构设立。听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的确定、听证委员会与高校管理层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理清缕顺,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公正。

3.2 适用范围

1)行政听证:即学校在内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体学生利益的行政行为而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代表可以按比例选取教工代表、学生代表,在听证中提出意见,进行质疑和辩论,通过这个过程尽量避免拟修订的规定或措施不能代表广大师生的民意和利益,使学校的管理更趋于人性化、科学化。

2)发展听证:即学校基础建设等重大举措关系到学生利益的一系列环节的决策决定所举行的听证,听证代表的选取通过事先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等环节确定代表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谏言,以保证该决策行为的公平和透明。

3)处罚听证:即学校举行内部处罚管理方面的听证时,听证代表应该包括拟被处分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学生所在班级及院系学生代表、学生辅导员、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教师代表等。如不涉及个人隐私,听证应允许其他学生参与旁听,将公开听证与学生教育相结合。

3.3 具体程序设计

1)听证会前的准备

听证会前的准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听证事项的提出;学校行政部门的受理;听证内容的确立和开展;听证方式的确定以及听证的告知等等。一般来说,除涉及机密事项和个人隐私的事由外,听证会应当采用公开形式。

2)听证会的举行

第一,选取主持人。一般情况下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听证委员会并建立听证委员库,由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不同的听证内容、听证事项选择合适的主持人。

第二,听证会的进行。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首先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均到场,并向在场人员宣读听证纪律。而后听证主持人正式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会的事项顺序等。

第三,委托代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当事学生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抗质辩。提出拟作出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诉,而后当事方或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质疑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邀请相关证人等等。对抗辩论的过程是整个听证程序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听证效果好坏和质量高低。

第五,听证中止或终结。在听证过程中发生可导致听证中止或终结的情形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听证中止或终结,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听证。对于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如不听劝阻,应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4 结束语

由于学校的某些行政行为关系到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教育权、获取公正评价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通过听证程序来规范学校的行政行为,可以确保学生权利有效合理得以实现,为大学生权利诉求提供一个可行而有效的保护。从法理分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采取重大举措、实施具体管理行为等都应当纳入学生管理听证范围;要审慎选择好参与学生管理听证的代表;设计好学生管理听证的程序;明确并尊重学生管理听证的效力。一个设计良好的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既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学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1):80-82.

[2]刘爱东.高校教育惩戒权与大学生权利[J].法学理论,2003(5):125-126.

[3]胡华秀.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透视:兼论学生权利救济[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4):38-41.

[4]王晶.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及其完善[J].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5(2).

[5]胡锦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6]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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