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苏南土改时农村工商业家心态分析(1950—1951)
2012-08-15茅文婷
茅文婷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苏南位于沪、杭三角地区,包括镇江、常州、苏州、松江4个专区及直属的无锡、苏州两市,共27个县、2个专署属市、249 个区、2741 个乡镇[1]P192。 苏南工商业发达,城乡关系密切。据1950年统计,“全区工业、商业销售额占社会总产值的50%左右,如果加上主要为城市消费而生产的农村副业产值,当在60%以上”[2]。其中,私营工商业在苏南占绝对优势。1949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中,就私营部分而言,“苏州占 96.86%,常州占 93.45%,整个苏南超过 95%”[3]P12-13。 苏南农村生产与副业生产多为城市工业而生产的,碾米、榨油、戽水等手工业也多使用机器生产。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如何发挥工商业者的积极作用,在苏南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当时政府的关注对象大多是以荣毅仁为代表的城市大工商业资本家,对中、小工商业者①并不太重视,直到1951年3月中央起草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②(下简称为《补充规定》)草案。《补充规定》第八条定义了一个新的阶级概念——“农村工商业家③。“家居农村,以雇工经营工商业(如开杂货铺、砖窑、做酒、船主等)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应划为工商业家成分。”这样,村镇中的小商小贩、船主、小手工业者、手工工人、手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等中小工商业者,终于有了阶级归属,有了处理土地问题的依据。然而,在《补充规定》出台前,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如何?此后又有什么变化?其原因是什么?笔者特以这一时期苏南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变化为对象,具体考察中央及地方土改政策是如何深入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
一
从1950年2月至1950年底,是苏南土地改革的前期和高潮时期。根据苏南地区的经济特点,中央、华东局至苏南行署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规并未关注到身处村镇的中小工商业者。因此,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较复杂,特别是负面情绪占主导。
一是怀疑和不满心态。如无锡梅村店主强义章反映,“工商业家④还是照人民待遇是假的,不如地主。地主照分一份(地),工商业家全部征收将来死无葬身之地算了”[4]。未来前途的不确定性使苏南诸多农村工商业家无法不认真思考自己的生计,其心态自然难以平静。
二是恐惧心态。如梅乡镇陈才福的母亲听说田要分掉而痛哭[4],而六村的杨口英(工商业家)则在夜里偷将家里东西赶走[5],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三是趋利避害心态。在阶级成分划分时,许多人对提升阶级级位表示忧虑。根据有关条文,土改对地主最为严苛,而对富农则是明文保护。所以,政治条件好的农村工商业家都希望被评为富农,最差也要保住工商业家的成分,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评为地主。如无锡梅村工商业家陈玉福曾打报告到政府要求做富农[6]。而另外有些人则想尽一切方法抵赖成分,有的卖了家里划阶级成份的文件,扬言谁给他错划成分就“向法庭控告他”[8]。有的干脆称自己是小商人,梅村“没有一个够得上工商业家的”[5]。许多人最怕被评为地主,如香平乡商人谢仲良曾汇报说:“我不回去了,反正我是个工商业家,只是不要评我地主,把我评为工商业家田也不要你们的。”[7]言下之意就是宁愿不要分田,也要做回工商业家。
四是自我救赎心态。采取各种挽救措施,如威胁、制造舆论、找关系等,希望能把土改分田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梅村商人许福斌的母亲说:“啥人分到我家的田,我就一定搬到他家去吃吃养我一世。”[8]有的人则到处乱谈政策、找关系,希望降低要求,分配土地,足见农村工商业家急切的自我救赎心态。
上述恐惧、消极、挣扎的负面心态看上去似乎不符合常理,但实质上存在相应的主客观影响因素,其中最为紧要的就是政府行为。
从政策本身看,政策的确包括不侵犯工商业的规定,然而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并没有得到保护。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9]P27政府只是把工商业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加以保护,而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耕种的土地还是被认定为封建剥削载体。
此后,《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苏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又以《土地改革法》为蓝本,结合苏南实际情况,给出了政府对工商业的保护范围:“甲、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由本企业直接经营、雇人种植并有相当投资及技术设备的土地,得经省(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归国有,仍有原企业单位继续经营,不加分配……乙、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如私人住宅,厂房,仓库以及在农村中有利于生产的投资活动等,应予保护。 ”[10]P27-28“工商业家或地主在农村中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包括其自己经营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工厂、作坊、商店、工商仓库、窑座所有的地基及其原有用于经营工商业所必须的晒场,应予保留。”[11]P375
这些规定涉及到土地、资本、技术等多种情况,但其标准一致,即是否有利于工商业的后续发展。对于非工商业成分的“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土地及其他土地,应依土地改革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征收分配”[10]P27-28,可以说,没收工商业家封建性质的出租土地这一条思路十分清晰。虽然这些政策的重点对象是城市大工商业者,但由于没有关于农村工商业家的具体操作条款,很多对农村工商业家的处理方法也是照此执行。尽管政府在政策上对工商业强调保护,但工商业家和工商业并不能划等号,特别是很多农村工商业家,农村的生存环境使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性更大、情感更深。他们没有大型的工厂、企业做支撑,仅有的小本买卖不足以弥补土地征收之后所造成的家庭收入的缺口,有的甚至因此威胁到了基本的生存。没收出租土地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都侵犯到了他们的直接利益。
从政策实施看,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和执行者本身素质的欠缺,使得农村工商业家不能及时了解土改政策变动、思想混乱;而乱打乱斗现象的发生更是造成紧张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惊慌不安。
由于缺乏实施经验,有的干部对政策缺乏了解,他们“对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法令还没有经过认真的学习,因而也发现了个别带有原则性错误的宣传……在干部中还有乱提口号的现象”[3]P241;有的干部对政策不满,“尤其对不动富农思想上抵触大”[1]P50;还有的干部“对最基本的思想教育、划分阶级成分两个环节均未能紧紧掌握”[1]P61-62。这种错误的宣传和经验主义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参与土改的农村工商业家,他们“对新区土地改革政策还很模糊,听到的只是老区的办法”[1]P61。而新老区土改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新区强调保存富农经济,毛泽东曾特别指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 ”[12]P84然而,由于执行问题,对老区土改中地主、富农通通消灭的残留印象使得身处土改第一线的农村工商业家不得不产生紧张、担忧等情绪。
195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速进行土改的指示,华东局在此期间放弃了原来“小心谨慎,稳步前进”的指导方针,以“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展开运动”作为新方针。但由于苏南干部对政策的不当理解和群众的激愤情绪,土改运动开始偏离正常轨道。“只有三四十亩地的人也当做地主……把一般地主当做恶霸来斗争”[13]。有的地方甚至发生群众打地主和如罚跪、罚叩头、剥衣服等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各种被斗争对象逃亡4456户(含解放前逃亡385户)7625人。[14]P722紧张的社会环境引起了农村工商业家的心理动荡,并在行为上表现出来。如无锡坊前乡在分配时,部分商民甚至“与农民协会对立”[1]P62-64。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商民们把自己和土改斗争对象同等看待,担心在斗地主完成后,下一个革命矛头会指向他们。为避免在以后的斗争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再加上与地主富农确实存在的多方面联系,农村工商业家便站到了地主一边,以寻求支援和保护。
从心理基础看,农村工商业家缺乏对自身职业的肯定性。这种心理因素的形成与传统思想和政府意识形态控制下的舆论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工商业总是与“消费”“私有”联系在一起,并不带积极性质。消费“是指不事生产,靠着人家吃吃花花,实际就是指剥削享受”[15]P72。而中共从成立起,更是将废除资本私有制作为阶级斗争的目的。因此,工商业者是以剥削阶级的身份处在斗争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政府把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并在土地改革中再次强调,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斗争策略的考虑。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做了具体阐述:“在土地改革中,我们的敌人是够大够多了……我们不要四面出击……我们一定要做好工作,使工人、农民、小手工业者都拥护我们,使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不反对我们。”[16]P75-76而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前途,毛泽东也作了明确的表态:“民族资产阶级将来是要消灭的。”[12]P72不把“与土地问题有紧密的关系”[17]P79的工商业家作为主要斗争对象,是为了孤立国民党残余、土匪特务、地主阶级、帝国主义。可见,政府并未把保护工商业当做长期政策。在农村工商业家看来,他们没有城市大工商业资本家的雄厚资金与财力,就更不受政府重视了。
对于每一个社会人来说,都非常看重 “社会接纳与承认”,对“偏离社会和被社会抛弃”感到“焦虑与恐惧”,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与社会现状或基本倾向保持一致”[18]P81。即使在近代社会,“重农抑商”“农本商末”这些传统旧观念还是属于社会接纳的主要部分。到后来,革命激荡全国,中共作为新执政党更是强调阶级出身,私有、压迫则持灰色价值导向,农村工商业家为了与社会现状保持一致,就会自发否定这种在现在看来进步的经营生产方式,非但不觉得这个群体和职业带给他多少社会地位上的好处,反之甚至心存疑虑:“地主和工商业者同是剥削阶级,为什么一面打倒地主,一面又要保护民族工商业?”[19]
二
1951年起,政府开始纠正过激现象。3月,调整取得一定成果,苏南土改逐渐归于平静。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开始转好。农村市镇上不少商店自动报出地主寄存的多余粮食[1]P172,逐渐“觉得土地改革后工商业有前途”[20]P745。 这种变化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反思和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乱打乱斗现象的纠正;第二,《补充规定》的出台。
就纠正乱打乱斗而言,在政策制定上,政府明确提出要纠正“某些急躁情绪,正确地、有步骤地、有秩序地完成土地改革任务”,强调“选择的斗争对象应该是为群众所痛恨的,罪大恶极的分子……对那些过去没有多大罪恶,现在又确实规规矩矩遵守人民政府法令而群众又可以原谅的小地主就不一定要斗争……斗争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和酝酿……对为什么斗、如何斗等问题都要在事前对群众很好的进行教育”[1]P141。这种方式让农村工商业家明白,土改斗争即使在地主阶级内部也是有范围的,更不会扩散到工商业阶层中去,给予了他们不少安全感。在政策执行上,苏南区党委要求各级领导机关逐级深入下去帮助检查工作,还下令昆山县两个普遍乱斗乱打的区暂时停止土改[21],即通过实际行动让农村工商业者相信,政府政策有坚决的贯彻力作为保障。这样一来,不仅逐渐纠正了问题,缓和了恐怖氛围,而且解决了工商业者的心理顾虑,极大地稳定了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
就出台《补充规定》而言,之前已经提到,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看作封建性质的财产,属于征收范围之内。这对身处农村并占有土地的中小工商业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且,在之前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他们连“农村工商业家”的名称也没有,缺乏明确的阶级归属,处在政策的弹性范围内。他们没有本阶级的利益代言人,缺少申诉的渠道,从而产生抛弃感和失落感。在土地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一部分地方干部发现了这些问题,向上汇报。于是,1951年3月7日,中央综合各地土改中的实际情况,起草了《补充规定》草案。
《补充规定》的第八条专门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定义了一个新的阶级概念“农村工商业家”。规定“家居农村,以雇工经营工商业(如开杂货铺、砖窑、做酒、船主等)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应划为工商业家成分”。并且根据苏南小城镇河道密布的特点补充标注“有些地区的农村中,有以出租船只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其成分应定为船主,在土地改革中,也应按工商业家待遇”。这不仅使很多错划为地主的人享受到了农村工商业家的待遇,而且让乡村的中小工商业者有了明确的阶级归属,有利于他们在新群体中找到自身的价值和存在感。其次,对农村工商业家所占有的土地作了进一步区分,对不同情况的土地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工商业家兼有并自耕的土地不动;其出租的土地和自己不参加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雇工耕种的土地,应按土地改革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之。”政府不再没收农村工商业家的所有土地,只是没收出租和雇工耕种的土地,自耕地得以保留。而不少农村工商业家的自耕田在所有田中还是占有一定比例的。以江阴县夏港区的两个乡为例,工商业家的自耕田在所有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51.7%和90.1%⑤,连出租率比较高的武进县大坝乡也达到了25.3%⑥,所以,这一规定在实际上已保护了农村工商业家相当数量的土地。第三,根据农村工商业家的家庭经济负担作了调整。“如其家庭仍需依靠土地维持生活之一部者,可按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酌情保留一部分。”这不仅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处在底层的农村工商业家的实际困难,使土地征收更为人性化,也体现了政府对与工商业发展的支持,让农村工商业家们对生活重新充满了信心。可以说,新的补充规定从阶级划分、土地保留、弹性处理三个方面,逐渐消除农村工商业家心理上的恐惧感,重拾了他们对政府的信心,加强了对自身社会价值的认同。
从1950年2月土改开始到1951年,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心理上,农村工商业家虽持消极情绪,但已经开始慢慢接受土地改革的政策和现实了。这时政策转变,对工商业者来说是一个惊喜。农村工商业家与政府的矛盾爆发点就在于土地,在经历了全部没收土地的恐慌之后,他们突然得知还可以保留一部分土地,不由得大大松了一口气,心情无疑是快乐和激动的。
三
从苏南土改中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变迁过程中可以看出,他们每一次心态变化都与政府行为有密切关系。从表层上分析,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制定、实施或舆论环境发生了变化;从更深的层面分析,则在于政府行为能否促使这些农村工商业家们形成本阶层的社会价值认同感。农村工商业家的社会价值就在于从事与商品经济相关的社会实践,只要这点被政府以重视、关心等积极正面的方式体现出来,那么每一个农村工商业家作为群体的成员,其心理状况必定会受到群体心理的感染与影响,进而认同群体的行为方式,并以相同的行为方式,获得安全感,最终达到安心从事工商业的目的。因此,只有让农村工商业家感受到社会价值的认可,才能让每一个工商业家形成归属感,进而促进农村工商业家群体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提升,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工商业的生产经营中,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在苏南土地改革中,大部分农村工商业家形成了较强的价值认同感,强化了商业信念,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了外沿的延伸,把更多的普通农民拉入农村工商业家的群体中来,使普通农民对副业的经营热情得到激发,为苏南经济的起飞奠定基础。《补充规定》第八条对“农村工商业家”的定义使很多经营工商业的农民找到了阶级归属。可以保留自耕地的规定,也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不仅鼓励了农村中小工商业者继续经营工商业,而且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兼营副业。苏南土地特点就是人多地少,很多有一定头脑的农民已经认识到,仅仅的依靠土地是不能过上舒适生活的。土改后急剧增长的农村购买力让他们看到了商机,并在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以兼营副业谋出路的想法。很快,单纯的副业逐渐发展为社队工业,到处蔓延,落地生根。由于这种生产形式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普遍的适应性,被费孝通先生称之为“草根工业”[15]P117,这种草根工业在苏南工商业者坚定的商品经济信念之下,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小草,历经艰险而不衰,为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崛起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新时期苏南农村工业化跨越发展的重要历史因素。
当然,也有一小部分农耕思想较重农村工商业家们未能形成价值认同,仍然崇尚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政府“耕者有其田”的宣传口号和平分土地的实际操作,使他们放弃产业,重新开始耕种生活。这些农村工商业家共同特点在于,他们是没有土地才去经营工商业的,仍然认为土地是最实在的生产资料。同时,他们资本少,规模小,经营迁移或停止比较容易。因此,当土地改革的政策允许他们分得一块土地以后,一部分小工商业家就告别集镇,继续过着他们代代相袭农耕生活。费孝通在调查吴江县铜罗镇的人口变化概况时发现, “1951年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有60户老家在乡下的小店关了门,约150人下乡务农”[15]P67。然而,这种选择给并未给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好在这种现象并不是土改中农村工商业家心态的主要因素,而且在不久以后就得以改变。回到土地的人很快就发现,时代已不再是从前,传统的耕作方式只是低级简单的生产力水平长期延续,重新面对土地的他们,还要在不久以后面临新的挑战,而走出土地,寻找新的机遇仍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注释:
①这里的中、小工商业者主要指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小商和小贩以及商业资本家或商人。
②各地在土地改革中均提出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若干补充规定。中央根据各区意见并加以综合,起草了这个草案。但由于中央和各地政府已经颁发了很多的土地改革法令,并已使农村工作干部甚难掌握,如再公布这个草案,当使他们更加为难。因此,这个草案不由政务院公布,而当做内部文件下发。如果各地认为有必要,亦可部分地或个别地由各区或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③这个概念虽然在1951年3月才出台,但为表述方便,我们把1951年前符合“农村工商业家”要求的村镇中的小商小贩、船主、小手工业者、手工工人、手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等中小工商业者也统称为“农村工商业家”。
④下文将多次提到的“工商业家”,并非《补充规定》提到的“农村工商业家”。“工商业家”主要指城市中的工商业资本家,以地主兼工商业者为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但在前期划分阶级成分的具体操作中,由于《补充规定》没有出台,很多干部为了执行简便,一些小商小贩和小手工业者也被划为了工商业家。
⑤本数据根据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 《江阴县夏港区土改前各阶层占有土地使用土地情况统计表》计算而成,见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33。
⑥本数据根据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 《武进县新闸区大坝乡土地改革前个阶级及占有与使用土地情况统计表》计算而成,见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32。
[1]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办公室,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江苏土地改革运动[Z].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准内部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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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江苏省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苏南行政区[Z].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4]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无锡梅村土改第一阶段工作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5]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无锡梅村香平乡土改第一阶段工作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6]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无锡县梅村区梅乡镇第一阶段工作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7]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梅村香平乡七天来划阶级工作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8]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团.梅村区荆福乡第三阶段工作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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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土地法学习参考资料·土地法令汇编(第1集)[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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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共苏南区党委.黄炎培所告华东苏南区土改偏差[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永久,案卷号49.
[14]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Z].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准内部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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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章乃器.从西南土地改革谈到民族工商业[N].人民日报,1951年10月27日.
[20]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Z].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
[21]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改通报[Z].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