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银行收取承诺费案审结
2012-08-15丁国锋,徐健,陈怀新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0期
4月19日,全国首例小企业状告商业银行收取承诺费案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银行收取的31860元承诺费经该院鉴证后返还给了原告。
2010年2月23日,南通某运输公司为经营需要,向南通某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1月19日。在贷款过程中,银行除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与其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银行一次性向运输公司收取授信承诺费31860元。2010年3月1日,运输公司在向银行支付了31860元承诺费后拿到了贷款。今年3月6日,运输公司认为银行收取承诺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不合理收费,构成了不当得利,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全额返还31860元承诺费。
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多次向银行阐释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银行同意自行纠正其行为,退还承诺费,并汇至法院账户,原告撤诉。该案的主审法官说:银行收取承诺费常常与企业签订一个协议,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违规行为,一旦涉讼,涉及面很广,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