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2012-08-15
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也可定罪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正式施行。这个总共7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检: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最高检前不久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作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此外,规则明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规则指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2个部委出新规:村委会成员离任均须接受经济审计
不久前,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今后,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将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