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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是什么作品

2012-08-15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法人意志

梁滨久

地方志书是什么性质的书?《地方志工作条例》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当然,从学术研究角度,也可以有“资料性著述”、“地理书”、“历史书”、“史地兼有之书”、“地情书”等多种说法。但本文笔者所谓地方志书是什么作品,是从著作权法律角度而言的。

对地方志书的作品性质,有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汇编作品等不同说法。最主要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法人作品,一种意见认为是职务作品。法律界持职务作品看法的人似乎还比较多,法制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释本》(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在解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时,列出“关联法规”,其中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5条,显然认为地方志属职务作品。笔者在几年前看到《黑龙江经济报》上一资深律师解释地方志书的作品性质时,说是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很容易混淆,所以,本文主要对这两种判定进行辨析。至于地方志书是汇编作品的说法,笔者曾撰写《地方志书不是汇编作品》一文(载《广东史志视窗》2008年第2期),认为地方志书是在官方统一意志的指导下编撰而成的,而不是汇编各单位和各位编辑的稿子,因而不是汇编作品。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什么是“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说,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并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是法人作品。什么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作了详细的解释:“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种作品的创作与公民自行创作作品不同,也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创作的作品不一样,其创作作品主要是基于职务上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撰写的研究资料。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如果工作人员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了与工作无关的作品,如某报社记者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小说,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依据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而不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这一解释,我们还可以举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例子,比如,地方志工作机构有宣传地方的任务,其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性质和工作任务,编写了介绍地方的宣传品,向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投了稿,或编印了精美的画册出版。那这宣传品和画册就是职务作品。其宣传品和画册的写作编印不是由地方志工作机构主持,而是由工作人员按自己的意志创作,所以,其著作权属于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如果地方志工作机构给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比如说提供了经费和原始素材等,那么,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地方志工作机构,但署名权归创作者,按照《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承认创作者是该宣传作品或画册的作者,其创作劳动可以得到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奖励(也可以不被奖励)。

如何区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一书也有解释:“由于《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而这两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又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动手完成创作的自然人而言,作品究竟属于‘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法人作品很容易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这种‘特殊职务作品’发生混淆。

二者的区别是:(1)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的作品,而职务作品是公民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是根据创作者自己的意图创作的。这一点是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作品的创作反映了谁的意志。

(2)法人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而由于职务作品是为了履行职务上的职责,完成工作上的任务而创作的,因此,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作者都是该单位的职员。

(3)法人作品的类型多样,既可以是文字作品也可以是美术、摄影作品,而职务作品则更多地体现其技术含量,故多数为非艺术类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作同样的解释。

判定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非常重要也可以说是极为关键的一点,就是看作品是按照谁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出来的作品反映了谁的意志。地方志书,作为“官书”,显然是要按照“官方”即党委、政府的意志进行创作,编纂而成的志书铁定要反映“官方”的意志,而不能按照编辑部或总编室工作人员(主编、副主编和编辑)的意志进行创作,更不能反映个人意志。否则,那就不是“官书”,而成了私家著述。从志书的编纂过程来看,党委、政府委托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来主持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它是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实际领导者,具体聘用主编、副主编和编辑人员,组成编辑部或地方志办公室做好行政督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编委会解决重大编纂问题,成稿后由编委会审定,拿不准的重要敏感问题还要请示党委解决,定稿后由人民政府签批送出版社出版。这一切都是为了体现官书性质和官方意志。而编辑部或总编室是受聘于编委会的,它可以在体例、写法、文字等技术问题上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权,但总体而言,必须按官方意志编纂,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不是按照自己意志进行创作的作品就不是职务作品。

地方志书不是职务作品,那么,它是什么作品呢?笔者认为是法人作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被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因为地方志书的编纂过程是在编委会的掌控下完成的。地方志书封面和版权页上标明“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或“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就表明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作者地位,及著作权人身份。有的省份如安徽,在地方志行文规范中规定志书封面中要标明“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就是对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作者地位和著作权人身份的认定。

有人会认为,地方志书作品是由编写者创作的,创作者应是作者,地方志编委会不从事创作,怎么会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呢?笔者认为,这正是法人作品的特征。除了地方志以外,还有其他由创作者编写但不被当作作者的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江泽民、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就是他人执笔,而江泽民、胡锦涛“被视为作者”从而享有著作权。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由起草组起草的,但署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被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和第二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署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这些都是没有亲自动手编写却“被视为作者”而创作者不是作者的例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组织领导了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简称)的创作就可以被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不一定非得亲自动笔编写。不能认为,法人作品由谁执笔写作谁就是作者。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决议非得全体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都来参与起草,那显然是不可能的。地方志书和上述例举的作品情况是一样的,它是法人作品,而不是主编、副主编和编辑们的职务作品。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一书所说“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依据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而不属于职务作品”,这是很明确了的。

还有一个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经费、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如何理解的问题。正是认为人民政府给地方志书编写人员提供了经费、资料和物质技术条件,才把志书定性为职务作品。但持此种意见的人忽略了另一个更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按照谁的意志进行创作的问题。只有按照编写人员的意志进行创作,像本文前面所举地方志工作人员按自己意志创作的宣传地方的作品,以及此类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务相关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志书显然不是按照编写人员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的,是不应被认定为职务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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