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与浮: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及其突破
2012-08-15王高贺
王高贺
(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广州510275)
沉与浮: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及其突破
王高贺
(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广州510275)
弱势群体在相关利益问题上缺乏表达,或低效表达乃至无效表达,导致了弱势群体声音在一定程度上的沉没,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推进科学决策、建设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政府应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弱势群体应着力提高利益表达能力,大众传媒应着力增加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为,以使沉没的声音浮起。
弱势群体;话语权;利益表达;困境;突破
弱势群体问题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也是现实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它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的沉没,即话语权的缺失。要成功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着力增强其话语权,让沉没的声音浮起。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困境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它的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目前来看,我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的农民、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少、文化素质较低、组织化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在相关利益问题上要么缺乏表达,要么低效表达、无效表达,导致其声音在一定程度上的沉没。
1.缺乏表达。缺乏表达指弱势群体在相关利益问题上没有进行利益表达,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不习惯表达。弱势群体往往以一种顺从者的角色出现在政治生活领域,用“良民”、“臣民”的标准来衡量和约束自己,他们深受政府活动的影响,但不去积极地影响政府的行为,习惯于把命运的主宰权交给政府,在相关利益的分配上习惯于“被安排”,缺乏利益表达的主动意识和热情,即便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也时常选择忍气吞声。(2)不知何时表达。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前提,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生活的必要条件。要实现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事务的相关信息。近些年来,各级党和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然突出。弱势群体由于可运用的社会资源有限,在信息的接收上处于不利位置,难以及时地了解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从而难以在切身利益问题上及时地表达自己的心声。(3)不知向谁表达。“利益表达客体是利益表达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利益表达客体,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就失去了目标。”[1]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客体是政府,但由于文化素质的局限,弱势群体一般对政府机构具体部门的分类及其功能认识不足,甚至是模糊不清,难以有针对性地向某一部门反映问题,表达心声。而且弱势群体反映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政府机构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这易引起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踢皮球”,导致弱势群体表达“无门”。(4)不善表达。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在相关问题上的表达意愿逐渐增强,但弱势群体一般缺乏利益表达必要的技能,政治参与的信心不足,效能感低下,这可能使弱势群体错过利益表达的机会。(5)不敢表达。一些领导干部受僵化的维稳观和错误的政绩观的影响,把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看作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认为有损于党和政府部门的形象以及个人仕途的升迁,因而对弱势群体进行施压,以强硬的方式拦访、截访,打击报复,使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面临一定代价和风险。基于可能的代价和风险,弱势群体害怕被孤立,害怕“枪打出头鸟”,不敢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即便这种利益诉求对自己是十分必要的。(6)无力表达。一方面,利益表达需要利益表达主体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作为普遍缺乏经济资源的弱势群体,往往以是否直接有利于谋生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因无力承担利益表达“高昂”的成本,其可能放弃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那些不参与利益表达的弱势群体成员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不付出成本却能坐享其成,这也减弱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积极性。(7)不信任表达。利益表达的效果是影响公民利益表达行为的重要因素。良好的表达效果将发挥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公民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增加公民对利益表达的信任;低效的或者无效的表达效果将严重挫伤公民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引起公民对利益表达的不信任。从目前来看,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效果不够理想,时常发生弱势群体在多次利益表达无效后选择跳楼、服毒等自杀和伤害他人的极端事件,这将增加弱势群体对利益表达的不信任感,甚至形成“表达无用论”,从而削弱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意愿。
2.低效表达和无效表达。低效表达和无效表达指弱势群体通过现有利益表达渠道就相关利益问题进行了表达,但表达效果不理想,与弱势群体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是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组织化低。
(1)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实际上,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多形式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信访制度、领导干部走访制度等等。但弱势群体仍然感觉到缺乏表达渠道,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的渠道不通畅,表达效果不理想。一是现有表达渠道在操作上问题突出。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渠道,但其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着明显问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弱势群体代表所占比例偏低,即使有弱势群体的代表,也往往是地方官员和社会名流,代表和选民之间处于一定的游离状态,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代表。二是现有利益表达渠道关联性不强。表达渠道虽多,但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网络,各个渠道缺乏相互联系,基本上“各自为政”,弱势群体反映问题被动地“多管齐下”,或者是一个渠道不通再去尝试另外一个渠道,利益表达渠道的整体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增加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成本。三是现有利益表达渠道约束性偏弱。利益表达的目的是实现相关的利益,但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刚性”不强,约束力偏弱,通过这些渠道,实现利益的程度有限,经常出现表达之后“石沉大海”的现象。如信访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是弱势群体“采用率”比较高的一个利益表达渠道。但信访部门对信访内容没有调查和处理的权力,也缺乏督办的权力,只是一个“信息中转站”,而在其把信访信息转给相关部门过程中,大部分信访信息被无形地消化掉了。(2)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要想最大可能地影响国家决策,必须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取决于为此进行的政治参与的强度和持久性,如果这类政治参与是以公民个人分散零星地进行的话,那么他们的利益表达便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2]弱势群体的力量不在于弱势群体的数量,而在于弱势群体组织化的程度。目前,弱势群体来源多样,工作分散,文化素质较低,尽管他们在利益维护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其没能建立起利益表达相应的组织,通常以个人的形式自发地进行利益表达,呈现出“原子化”特征,即便有一定的集体行动,所表达的大都是一些偶然性、暂时性、局部性的具体问题。且这些问题解决以后便“销声匿迹”,难以持久地发出与其规模相称的声音。
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的不利影响
1.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公平正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着重体现在利益的分配上。利益分配的过程也是社会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过程,要“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4]使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处在大致均衡的状态,实现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利益均衡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充分保障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表达权。但目前现状是,由于缺失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的表达,其在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博弈中处在不利的位置,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这一问题有不断加重的趋势:一是弱势群体的规模在扩大,二是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的贫富差距在扩大。弱势群体进入了一个利益受损——权利受损——利益再受损的恶性循环,越来越处于社会的底层和边缘,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
2.不利于实现科学决策。“政策过程是利益表达、综合、分配以及落实的过程,利益表达是其中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在与政府沟通交流,表达偏好的过程中,潜在的利益需求只有表达出来,才有可能进入政策过程而得到满足。”[5]具体而言,政策过程可以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阶段。“输入”就是针对某一公共问题广泛地征求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信息,并把它们输入政治系统。在这个阶段,各个社会群体都应把自己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给决策部门,以便在决策时能充分照顾到自己的利益。“输出”就是决策部门对输入政治系统的利益诉求信息进行加工和整理,制定出政策,并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执行。政策是政府用来调控社会利益的基本工具,政策制定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为根本目标。但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强势群体运用掌握的各种资源,其利益诉求可以顺利地传给决策部门;弱势群体则受主客观的局限,其利益诉求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传给决策部门。这就导致决策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可避免地倾向强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可能被忽略掉。这样的政策形成过程不科学,结果不公正,它的全面执行只会对已失衡的利益结构“推波助澜”。
3.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设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弱势群体声音的沉没、利益的受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是弱势群体的不幸福感增加。弱势群体处在社会的底层,终日为生活奔波,正当利益的长期受损,心理的长期压抑,使弱势群体感觉到生存的艰难,对社会的希望有可能变成失望、甚至是绝望,农民工的自残、自杀,房屋被拆迁者的自焚,深刻地证明了这一点。二是加剧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的分化,我国形成了多个社会群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有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妥当地协调。弱势群体声音的沉没,非但无助于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反而会加剧矛盾和冲突,增加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不信任感、甚至是仇恨。如在弱势群体里,仇富、仇官心理蔓延;在强势群体里,存在着对弱势群体的一定程度上的鄙视和恐惧心理。三是引起局部的社会动荡。“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由富人掌握,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6]近几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和参加的人数都有上升的趋势,破坏性也有所增加,这些群体性事件虽然具体起因各不相同,但背后都隐藏着弱势群体利益长期受损、多次反映问题无效的情况。
4.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每一个阶段,党都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把新世纪新阶段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概括为“四个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四个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党应对这些考验和危险的一个具体体现。弱势群体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但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更应该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因为它解决的好坏是衡量党执政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弱势群体问题若不能有效解决,将会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三、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的突破
弱势群体声音沉没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相关者要“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从目前来看,应着重从政府、弱势群体、大众传媒三个方面入手。
1.政府应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核心价值目标,温家宝总理把社会公平正义比作政府的良心。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针对弱势群体声音沉没问题,各级政府亟须转变僵化的维稳观,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网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保障。
(1)转变僵化的“维稳”观。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的稳定,才能不断地为改革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各级政府把维稳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是十分必要的。但部分领导干部对稳定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把它理解为矛盾越少越好,甚至把它等同于没有矛盾。在这种僵化的稳定思维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有的领导干部甚至把弱势群体正当的利益诉求当作刑事性、政治性事件来处理。这种掩盖矛盾、压制矛盾的行为只会使社会稳定面临更大隐患。要成功应对弱势群体声音沉没问题,亟需各级政府转变这种僵化的维稳观,敢于正视社会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7]各级政府对弱势群体正当的利益诉求不应搪塞、敷衍,更不应压制,而应给予积极的回应。如果政府在弱势群体问题上做的不到位,应及时地给予正面的说明,甚至是认错。树立科学的“维稳”观有助于制定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措施,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2)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网络。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是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权的保障,政府应依据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网络。首先,表达渠道要具有多样性。一方面要打通现有表达渠道的阻塞,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尤其要完善作为我国利益表达主渠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弱势群体代表的比例。二是要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之间的联系。在美国,“平均每个议员每年回到自己选区35次,逗留135天,近1/3的众议员每个周末都要回到自己的选区。”[8]与其相比,我国的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比较疏远,应制定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最低标准,鼓励人大代表深入到选民的生活之中,使弱势群体的代表能真正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根据新时期的变化和要求,开通新的表达渠道,尤其是随着网络对人们生活影响的日益加深,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平台。其次,表达渠道要具有层次性。弱势群体虽然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但他们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异:一是弱势群体构成多样,包括了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他们的生活背景不尽相同;二是弱势群体年龄跨度比较大,文化素质有差异;三是不同地区的弱势群体有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在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网络时,要注意弱势群体的个体性差异,使表达渠道形成一定的层次性,让弱势群体中的各个个体都能找到适应自己的表达渠道。再次,利益表达渠道要具有系统性。多样化、多层次的表达渠道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成一个有机的网络体系。鉴于现有表达渠道关联性不强的状况,应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各个表达渠道互联互通制度,有效地整合各个利益表达渠道,使其发挥出“1+1>2”的整体功能。
2.弱势群体应着力提高利益表达能力。弱势群体的声音沉没,与弱势群体自身表达能力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弱势群体不能被动地等待政府的扶持,应着力从个体和组织两个方面提高利益表达能力。
(1)提高弱势群体个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9]弱势群体个体表达能力的提高是整体表达能力提高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要提高个体利益表达意识,摆脱封建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不再把自身看作是政府恩赐的对象、包办的“子民”以及社会的旁观者,要成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捍卫者。另一方面,要提高个体的政治素养,明白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政治参与的真正意义,懂得利益表达的一般程序。这要求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因为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与其政治参与的能力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往往政治参与意识和利益表达能力越强。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应从中小学教育入手,鼓励和支持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相关部门应组织编写公民权利方面的书籍,在各类教育机构中开设相应的课程,以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更趋理性化和合法化。(2)提高弱势群体组织的利益表达能力。弱势群体组织资源的缺失是弱势群体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对弱势群体声音沉没问题,亟须建立强有力的弱势群体组织,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水平。由于弱势群体构成比较复杂,建立一个全国性统一的弱势群体组织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应根据弱势群体不同的来源建立相应的组织。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应建立全国性的农会,各地建立农会分会;对于农民工来说,既可以尝试建立农民工协会,也可以探索发挥工会的作用。如2010年全国闻名的佛山市南海区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罢工事件,通过一年的协商,一线工人涨薪三成。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对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应着重发挥工会的作用,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在弱势群体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亦应扮演重要角色。首先,要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组织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受斯大林的社会团体的作用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观点的影响,认为社会团体的作用愈大,它们对党的反抗就愈猛烈,漠视不同集团、不同团体的利益存在,更不允许其独立地表达、追求自身的利益。”[10]各级政府应转变这种错误的认识,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明显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利益群体组织化发展极不均衡,弱势群体组织化水平比较低,这不利于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建立和发展弱势群体组织,提高弱势群体组织化水平,是一项必要的、迫切的任务。其次,要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弱势群体组织的发展。政府应鼓励和大力支持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组织,为弱势群体组织的发展提供方便的条件和有利的环境,同时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组织的引导,促使其健康地发展,有序地运转,合理、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
3.大众传媒应着力增加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为。大众传媒是社会组织与社会大众以及社会大众之间传播信息的媒介总称,主要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上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和影响力大等特点,被誉为“社会公器”、“社会良心”,甚至是“第四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众传媒得到迅速发展,这为我国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方便。但由于社会地位的强弱不同,各个社会群体运用大众传媒进行利益表达的情况有明显的差异,弱势群体在大众传媒的运用上处于弱势地位,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众传媒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不够,新闻报道总量少;二是对弱势群体的报道在整个报道中的地位低,是大众传媒报道的“配角”。与此相适应,弱势群体也较少主动选择大众传媒来表达利益诉求。据学者郑素侠在2010年对974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显示,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有5%的人找报社、电视等媒体反映。[11]可见,目前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增加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为。因为,从权利的角度看,公民拥有传播权、知晓权和媒体接近权,有权要求大众传媒传播自己想要传播的信息,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大众传媒不能因为弱势群体传媒消费能力低而减少对他们的关注,甚至是剥夺他们的话语权。从职能的角度看,大众传媒有充当公共领域的职能。公共领域,又称公共空间,它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利领域的非官方领域,主要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各方的利益诉求实现政府与大众以及大众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因此也应该为弱势群体留有一席之地。
增加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为,一是要求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采取积极的政策对大众传媒进行正确的引导和适度的干预,抑制大众传媒向强势群体倾斜的趋势,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媒介资源。一方面,新建针对弱势群体的公益媒体,通过丰富多彩的贴近弱势群体的栏目,对弱势群体进行知识和科技普及,提供就业、创业信息,丰富弱势群体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现有媒体开办更多的面向弱势群体的版面、频道和栏目,从经济上对媒体在关注弱势群体方面的报道给予一定的补贴,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信息平台。二是要求大众传媒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大众传媒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重市场、轻社会”的倾向,大众传媒把主要目标放在了满足媒介消费能力强的社会群体的需要上,这也是弱势群体在媒介资源上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不同于一般的经营实体,它承担着引导舆论、监督公权力、协调社会利益等重要功能,大众传媒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不能忘记自身社会责任,应把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把履行社会职责放在首位。
[1]夏菁,姚望.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6).
[2]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792.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5.
[5]定明捷.试析我国利益表达结构的转型[J].求实,2008,(10).
[6]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30.
[7]孙立平.和谐就是利益表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N].社会科学报,2005-03-10(2).
[8]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63.
[9]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44.
[10]王立新.试论我国社会分层中人民利益表达制度的建构[J].社会科学,2003,(10).
[11]郑素侠.论农民工利益表达中传媒的作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D669
A
1002-7408(2012)04-0027-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应对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0YJC710079)的阶段性成果。
王高贺(1980-),男,河南鹿邑人,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党的建设。
[责任编辑:张亚茹]